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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蘆山縣房屋征收(搬遷)房票安置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涉及的運營企業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真研究,歡迎公眾提出意見和建議。
征求意見期限為2025年12月10日至2025年12月16日(因時間緊急,公示時間縮短為7個自然日,即日起接受社會監督),如有異議,請在征求意見期限內,通過以下方式提出反饋意見和建議:
1.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建議發送到308056997@qq.com;
2. 通過電話方式提出意見:聯系電話:0835-8051611
蘆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12月9日
蘆山縣房屋征收(搬遷)房票安置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完善我縣房屋征收(搬遷)補償安置方式,加大市場化安置力度,提升安置效率和水平,滿足群眾的多樣化需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房票安置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一)房票安置的概念
房票安置是被征收(搬遷)房屋安置補償權益貨幣量化,以房票形式核發給被征收(搬遷)人,由被征收(搬遷)人自行購買房源池房屋的安置補償方式。
(二)房票適用的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蘆山縣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拆遷、國有土地房屋征收以及山洪地質災害避險搬遷安置。集體土地上房屋產權置換安置、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和國有土地上產權置換安置的不再適用房票安置。
二、主要內容
(一)房票實施單位
各屬地鄉鎮(街道)為房票安置實施單位,負責房票安置的組織與實施工作。縣級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順利開展。房票樣式統一制定,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作。房票應載明房票記載人、被征收(搬遷)房屋位置、房票金額等,經房票安置實施單位蓋章后生效。
(二)房票票面金額的構成
1.國有土地上房票票面金額的構成:
(1)貨幣補償量化金。被征收房屋貨幣化價值,即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乘以評估單價加上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乘以評估單價的30%計入票面金額;
(2)房票安置獎勵金。按期簽約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搬遷)房屋貨幣化價值的15%給予獎勵。
2.縣城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票票面金額的構成:
(1)貨幣補償量化金。被征收房屋貨幣化價值,即被征收房屋合法主住房屋面積乘以評估單價加上合法非主住房屋面積乘以房屋重置價計入票面金額;
(2)房票安置獎勵金。按期簽約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貨幣化價值的15%給予獎勵。
3.縣城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房票票面金額的構成
(1)貨幣補償量化金。被征收房屋貨幣化價值,即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乘以房屋重置價計入票面金額;
(2)房票安置獎勵金。按期簽約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貨幣化價值的20%給予獎勵。
4.山洪地質災害避險搬遷房票票面金額的構成:
(1)貨幣補償量化金。按國家補助政策進城購房補助計入票面金額。
(2)房票安置獎勵金。按國家補助政策進城購房補助的20%(或30%)給予獎勵。
(三)房票使用期限
房票應載明簽發日期及使用有效期。房票自出票之日起12 個月內使用有效,有效期內未使用的可申請延期一次,最長不超過12個月。房票記載人應在房票有效期內購房使用,逾期視為自行放棄房票安置獎勵。
(四)房票使用規則
1.房票實行實名制。房票記載人應當妥善保管房票,如有遺失,應及時進行登報遺失作廢聲明,自登報期滿10個工作日后持登有房票作廢聲明報紙、身份證原件及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到各鄉鎮(街道)按程序申請補辦。因房票遺失引起財產損失等相關責任由房票記載人自行承擔。
2.房票的贈予和轉讓。每張房票在受讓人全額使用的前提下允許實名轉讓一次,不得分割轉讓。禁止征收(搬遷)戶私下交易房票行為。確有贈與或轉讓需求的,房票記載人向項目所在的鎮(街道)提出贈予或轉讓書面申請,并簽訂書面的贈予或轉讓協議,由鄉鎮(街道)重新出具變更姓名后的房票。房票轉讓時,原始房票記載人需提供其名下有效的不動產權證書,否則不予轉讓。
3.房票使用有效期內,房票記載人死亡的,由繼承人向鄉鎮(街道)提交繼承公證材料后由鄉鎮(街道)重新出具房票,由繼承人繼續使用房票;若繼承人不使用房票的,由繼承人按貨幣補償方式向項目所在鄉鎮(街道)書面申請以貨幣形式領取房票票面金額,自愿放棄房票安置獎勵。
4.房票記載人辦理按揭失敗的,首付金額原路退回,房票記載人重新到鎮(街道)開具房票,原有房票及編號作廢。
5.使用房票購房后若需退房的,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房買賣合同撤銷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雅住建發〔2021〕12號)文件執行。退房后視為放棄房票安置獎勵,已支付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購房款原路徑退回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收到退款后將貨幣補償量化金自退回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支付給房票記載人。
6.原始房票的使用原則上須達到房票票面金額的80%以上。如未達到,結余支付時應扣減房票安置獎勵金。
7.房票轉讓、遺失補辦、繼承等記載人信息變更后重新使用新的編號,原有編號作廢,其余記載事項繼續有效,兌付期限以原始房票兌付截止日期為準。由項目所在鎮(街道)通知房源池企業已作廢編號和變更后的房票信息,
8.房地產開發企業嚴禁與房票記載人和受讓人進行房票套現。一經發現,取消其房票購買資格與所有相關獎勵;惡意取得利益的,返還已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偽造、變造房票的,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9.嚴禁偽造、編造房票及重復使用房票兌現等行為,否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0.房票不得用作抵押、質押,有以上行為的,房票無效。
11.房票不可拆分使用,房票使用一律不計利息。
12.選擇票房安置可按規定疊加享受進城購房補助和獎勵。
(五)房票安置房源池建立
房票安置房源池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征集并審核,蘆山縣范圍內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可以正常網簽備案的新建商品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愿提交《申請書》加入房源池,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定期公示、動態管理,房屋存在不能網簽備案的不得納入房源池。
(六)房票安置程序
1.簽訂協議。被征收(搬遷)人自愿選擇房票方式進行房屋安置,由鄉鎮(街道)與被征收(搬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書》《房票安置協議書》并發放房票。房票載明金額以外的其他費用,由房票實施單位按照《安置協議書》約定發放給征收(搬遷)戶。
2.發放房票。鄉鎮(街道)開具房票一式三份并加蓋騎縫章,鄉鎮(街道)持一份,房票記載人持兩份購房,購房后,房地產開發企業留存一份用作結算使用,房票記載人將另一份交鄉鎮(街道)確認已使用。
3.房票購房。在房票使用期限內,房票記載人在房票安置房源池中選購房屋,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按房地產開發企業要求提供相關購房資料,使用房票票面金額抵扣購房款。房票記載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購房糾紛,由雙方當事人按照購房合同的約定依法解決。
6.購房款支付。房票記載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使用房票抵扣購房款,可一次性支付或按揭支付。商品房購房款超出房票票面金額部分,由房票記載人自行補足。
7.結余支付
(1)對使用房票一次性全款購房的結余金額,房票記載人 持相關證明材料(身份證、房票、已備案生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購房發票等)申請以貨幣形式領取,結余金額為房票票面金額扣減購房款后的剩余部分。
(2)對使用房票按揭購房的結余金額,房票記載人持相關 證明材料(身份證明、房票、已備案生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購房 發票、借款合同、按揭貸款放款憑證等)申請以貨幣形式領取,結余金額為房票票面金額扣減購房首付款后的剩余部分。
8.不動產權登記辦理
房票記載人按規定自行繳存維修資金,并配合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初始登記。房地產開發企業協助購房人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所涉稅費由購房人自行承擔。
9.房票結算
(1)對使用房票一次性付款購房的,在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房票記載人簽訂購房合同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向項目所在鄉鎮(街道)申請結算房票金額,鄉鎮(街道)在收到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房票、已生效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房票購房確認書》、房票結算單等相關資料后分三期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支付房票購房金額:第一期在簽訂購房合同并完成備案后3個月內支付房票使用金額的50%;第二期在交房(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開發商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內將符合約定交付條件的住宅交付于買受人)后3個月內支付房票使用金額的30%;第三期在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后3個月內支付房票使用金額的20%。
(2)對使用房票按揭購房的,在房票記載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購房合同后,自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鄉鎮(街道)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購買現房的,由企業提供收款結算賬戶)一次性支付房票支付金額。
若超過6個月未兌付房票使用金額,利息以銀行貸款同期利率計算,利息與房票使用金額一并兌付。
10.逾期兌付
簽訂房票安置協議后,不得更改為其他安置方式。逾期未使用房票購房,房票到期后,可持相關證明材料(身份證、房票等)向項目所在鄉鎮(街道)書面申請以貨幣形式領取貨幣補償量化金,自愿放棄房票安置獎勵。
11.稅收優惠
使用房票購買的房屋,契稅減免按現行契稅減免政策辦理。實名房票因市場流轉等方式變更記載人的,實際記載人需按現行相關規定自行承擔稅費。
三、實施要求
(一)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原則,符合條件的被征收(搬遷)人可按照本辦法規定自愿選擇進行房票安置。
(二)本辦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三)本辦法由縣房屋和城鄉建設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水利局負責解釋。
來源:蘆山縣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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