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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紹
王建國與妻子李秀蘭育有兩女:長女王麗、次女王芳。王芳之女張婷(外孫女)長期照顧王建國晚年生活。
位于北京市的一套房改房(以下簡稱“一號房屋”)系王建國與李秀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使用雙方工齡優惠、以成本價購買,2006年登記在王建國一人名下。李秀蘭于2007年去世,未留遺囑。
2023年7月3日,王建國與外孫女張婷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一號房屋以1145萬元“出售”給張婷,并當日完成過戶。但張婷從未支付購房款,合同也未約定交房時間、違約責任等關鍵條款。
兩天后(7月5日),張婷又將房屋20%份額“贈與”回王建國,使房屋變為二人按份共有(張婷80%、王建國20%)。2024年3月,王建國去世。
長女王麗作為法定繼承人發現此事后,認為:
一號房屋是父母夫妻共同財產,母親去世后,她依法享有1/6產權份額。父親無權擅自處分整套房產,且張婷明知房屋有共有性質仍配合過戶,屬于惡意串通,買賣合同應屬無效。
張婷辯稱:
雙方實為“名為買賣、實為贈與”,因王建國晚年由其照料,老人自愿將房贈予她;且她已將20%份額還給王建國,相當于補回了王麗應得的繼承份額,愿意按1/6比例支付折價款。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確認王建國與張婷于2023年7月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涉及一號房屋二分之一所有權份額的部分無效;
駁回王麗其他訴訟請求。
三、法院說理要點
一號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非父親個人財產
房屋雖登記在王建國名下,但系婚姻期間用雙方工齡+共同積蓄購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李秀蘭去世后,其享有的50%份額成為遺產,由王建國、王麗、王芳三人法定繼承(各1/6)。因此,王建國僅對房屋2/3份額(自有1/2 + 繼承1/6)擁有處分權。
“買賣”實為“贈與”,但僅限父親自有份額有效
法院認定:雙方無真實買賣意思,購房款未付、無交房約定,結合王建國所立遺囑及視頻,實質是贈與行為。王建國有權處分自己名下的2/3份額,該部分贈與有效;但無權處分李秀蘭遺產對應的1/3份額(即王麗、王芳各1/6)。
外孫女非善意第三人,構成惡意串通
張婷作為家庭成員,明知外婆李秀蘭已去世、房屋存在繼承問題,卻未征得王麗同意即辦理過戶,不屬于善意取得。其后續“返還20%”的行為不能溯及既往否定此前侵權事實。
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余部分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156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故僅涉及遺產份額的部分無效,王建國自有份額的贈與仍有效。
四、律師提示
房改房≠個人財產:即使登記一人名下,只要用了配偶工齡或婚后資金購買,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買賣過戶”不等于真實交易:無付款、無交房、無違約條款,法院會穿透審查真實意圖。
繼承開始后,未經分割的遺產屬于共有人共有,任何一方擅自處分均可能無效。
外孫子女不是法定繼承人,除非通過遺贈+公證接受,否則無權直接取得遺產。
補登記不改變產權性質:老人去世多年后補交房款、換新證,不能將夫妻財產“洗白”為個人財產。
本文由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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