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中院的判決書下來了,死緩。
一扇普通的家門,一次日常的爭吵,十刀。一條年輕的生命隕落,另一個被認定“精神分裂”的生命,留在了生死之間的緩沖帶上。
輿論炸了。人們憤怒于兇手的殘忍,更憤怒于“精神病”似乎又一次成了減輕罪責的理由。但法律的秤,必須基于沸騰的情緒之外的東西——事實和證據。
一紙判決,可以給兇手定罪,卻填不平悲劇留下的巨大空洞。
這個空洞里,是監護責任的全面失守。一個早有攜刀滋擾前科、被警方警告過的女兒,她的父母做了什么,還是啥都沒做?家庭,為何成了風險外溢的缺口?
這個空洞里,社區安保形同虛設。65歲,年老體衰,手無寸鐵的保安,真有了危險,怎么保居民平安?早已失效的門禁,多次被忽視的預警,構成了悲劇的注腳。
在這個空洞里,還有司法精神鑒定程序的“信任危機”。一份關乎生死的鑒定,要做到無懈可擊,讓公眾信服,到底有多難?
成都這起案件,像一把冰冷的手術刀,剖開了社會肌理中,那些脆弱的連接。判決不是終點。它是一記沉重的警鐘,催促我們去修復看不見的裂紋。
為什么說這不是“防衛”?
![]()
兇手梁某瀅說是“正當防衛”,法院的認定冰冷而清晰,不是!
法律上的防衛,有個最簡單的道理,你不能先挑釁,先動手,然后說自己是被逼反擊。
是梁某瀅先上門的,帶著刀,在人家門口吐痰。保安已到場,她依然動了刀子。對方抓起一個擺件自衛,她揮刀刺向死者的胸口和頭部,整整十刀。
這遠遠超出了“防衛”!
法律對“防衛”有著近乎苛刻的尺度要求。對方揮來一拳,你不能回敬一顆子彈;對方用擺件抵擋,你不能刀刀致命。更何況,沖突的引信是她親手點燃的。法律不會保護帶著刀上門尋釁,并最終把暴力推向極致的人。
那十刀,徹底剝去了任何“防衛”的偽裝,露出了“故意殺人”的本質。
“精神病”真是免死金牌嗎?
![]()
鑒定說,梁某瀅是精神分裂癥,案發時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很多人不理解,不愿相信。一個能清晰辯稱自己“正當防衛”、能當庭辭退律師,據理力爭自辯的人,怎么就“精神病”了?一個提前帶刀、蹲守多時、連刺十刀的人,不能完全控制自己,有多少人相信?
司法的邏輯在這里分了兩步。
第一步,是技術認定。只要鑒定程序合法,結論經得起質證,法院就必須在技術上予以尊重。這不是采納一面之詞,是尊重法定程序的專業結論。2.5小時的鑒定過程充滿爭議,在法律上,它是有效且被采納的證據。
第二步,才是關鍵。法律說的是“可以”從輕,不是“必須”從輕。
法院的判決,是在做一道殘酷的“算術題”。天秤的一端,放著“限制責任能力”這個砝碼。另一端,放著什么?是預謀攜帶兇器,是上門主動挑釁,是手段極其殘忍的十刀,是對社區安全感的摧毀。
判決結果出來了。天秤的指針,最終停在了“死緩”。
這意味著,“精神病”這個因素,讓她從“死刑立即執行”的懸崖邊,被拉了回來。
這個判決本身,就在對抗那種“有病必寬”的恐懼。它試圖說明,疾病可以被考量,但罪行必須被清算。精神病史,從來不是惡性犯罪的通行證。
死緩,是妥協還是平衡?
![]()
公眾的呼聲很簡單,“殺人償命”。
法律卻必須復雜。它要在懲罰罪責和衡量責任能力之間,找到那個唯一合法的支點。成都中院的判決,可以看作是這個支點的產物。
它沒有因為“精神病”,就打開免罪的大門,也沒有因為民意的洶涌,就罔顧法定的從輕情節。它選擇了一個最重的,但又留有余地的刑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這不是故事的終點。相反,它是一個更漫長審查的開始。兩年緩刑期,是對她表現的考察,也是法律懸在她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顯然,這不能平息受害者家屬的悲憤,與“死刑立即執行”的訴求相去甚遠,但它試圖在法律的框架內,給出一個兼顧了懲罰與審慎的答案。
成都中院的這份判決,試圖在狂暴的情感與冷靜的法條之間,尋找一個立足點。它沒有迎合“殺之而后快”的洶涌情緒,也沒有讓“精神病”成為脫罪的萬能借口。
它或許不完美,但它展示了一種努力,用法律的尺子,一毫米、一毫米地,去丈量瘋狂與罪惡的邊界;去稱量,減輕的責任和加重的罪行。
正義的實現,從來不只是手起刀落的瞬間。更多時候,它是在荊棘中艱難跋涉的漫長過程。這份判決,是這個過程的一步。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