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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親屬關系多元化的當下,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糾紛中,繼父母是否需承擔賠償責任常成為爭議焦點。不少人混淆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法律關系性質,對責任邊界認知不清。對于此類爭議的認定規則,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太原分所賈俊剛律師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整理了未成年子女侵權后繼父母責任認定的核心要點,供大家參考。
繼父母擔責的核心前提
繼父母對繼子女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關鍵,在于雙方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這一擬制血親關系的成立,是繼父母承擔監護責任的法律基礎。
認定撫養教育關系成立的核心要件如下:
1、存在長期共同生活事實。繼父母與繼子女持續共同居住生活,形成穩定的照料關系,而非偶爾探望或短期相處。共同生活是履行撫養教育義務的前提,也是認定擬制血親的關鍵表征。
2、實際履行撫養教育義務。繼父母需對繼子女在生活上提供照料、經濟上給予支持,同時承擔教育、保護職責,例如負責日常生活起居、支付教育費用、參與成長管理等。僅存在婚姻關系而未實際履行上述義務的,不構成撫養教育關系。
3、關系具有持續性與穩定性。撫養教育行為需持續一定時間,形成穩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短暫的照料或資助不足以認定擬制血親關系成立。司法實踐中通常結合共同生活時長、照料強度等綜合判斷。
不同情形下的責任認定規則
結合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及親屬關系變化,繼父母的責任認定需區分不同場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繼父母是否屬于“監護人”,直接決定其責任承擔。
具體場景下的責任認定要點如下:
1、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需擔責。若繼父母與繼子女已形成擬制血親關系,繼父母即成為繼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當繼子女造成他人損害時,需與生父母共同承擔侵權責任。該責任為監護責任,不以繼父母是否直接撫養為免責事由。
2、未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不擔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未與未成年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或者繼母,不承擔監護人的侵權責任,由該子女的生父母依照規定承擔責任。僅存在姻親關系而無實際撫養行為的,繼父母無監護義務。
3、繼父母離婚后的責任免除。若繼父母與繼子女曾形成撫養教育關系,但后續與繼子女的生父或生母離婚,且離婚后不再對繼子女履行撫養教育義務,雙方的擬制血親關系消除,繼父母不再承擔后續繼子女侵權的賠償責任。此時責任主體回歸生父母,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異生父母仍需共同承擔責任。
綜上,未成年子女侵權后繼父母的責任認定,核心在于“撫養教育關系是否成立”。形成擬制血親關系則需擔責,未形成或關系已消除則無需擔責。生父母的監護責任具有法定性,不因婚姻關系變化或繼父母的介入而免除,這一規則既保障了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合理界定了繼父母的責任邊界。
結語:
賈俊剛律師觀點:未成年子女侵權后繼父母是否擔責,核心在于雙方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形成則需與生父母共擔責任,未形成或關系消除則免責,生父母監護責任法定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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