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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4日,《人民法院報》頭版刊載《宿遷宿城:穿透“假外包真用工”隱形外衣》一文,對勞動糾紛案件穿透式審判進行報道。
宿遷宿城:穿透“假外包真用工”隱形外衣
□ 朱旻 耿亞中
冬意漸濃,蘇北大地上朔風陣陣。
寒冷的天氣卻擋不住王剛匆忙趕來法院的腳步……
“這么說,我的工傷賠償有希望了?”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當事人接待大廳里,王剛拿著剛剛收到的判決書,仔細咨詢勝訴后如何去申請工傷認定事宜,反復詢問的語氣中難掩欣喜。
王剛的“工傷賠償”要從一次事故說起……
“打工人”被變身“承包人”
2021年4月,王剛經人介紹在宿遷某科技公司從事通信鐵塔硬件維修養護工作。
2022年4月,公司突然提出要與王剛簽訂勞務分包協議,將原有的工作內容以勞務分包形式“外包”給他。既然收入沒什么影響,王剛沒多想就爽快簽訂了協議。
禍事難料。2022年11月底的一天,王剛在寒風凜冽的通信鐵塔高空作業時,因保險帶卡扣老化突然斷裂,從塔梁上摔了下來。經送醫診斷為骨盆骨折、腰椎多處骨折、腰椎橫突骨折、肝挫傷。王剛住院治療40多天動了兩次手術,合計花費醫療費用18萬余元。
“勞務分包協議書明確約定,若施工過程中產生事故,導致保險無法理賠或超出保險范圍的,其后果由勞務分包人承擔,摔傷與公司根本沒有關系!”面對王剛主張的醫藥費等賠償費用,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態度強硬。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及賠償的前提是發包方與施工人之間是勞動關系。如果認定施工人與發包公司之間是勞務分包關系,后期王剛只能主張人身損害賠償,甚至無法獲得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懸殊。
面對如此境遇,王剛只能先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與某科技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其后,經宿遷市宿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某科技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2024年2月,宿城區法院速裁庭法官臧玉艷接手該案件。案情看似簡單,臧玉艷卻感受到了壓力:一邊是正值壯年失去勞動能力的家庭脊梁,一邊是發展中的小微企業,要想給出一個公平公正的判決,從哪里破題?
調解受挫重回審判路線
2024年4月24日,該案第一次庭審聽證。雙方在法庭上各執一詞,互不相讓。
“我和他們就是勞動關系。科技公司每月給我固定發放工資,逢年過節會發毛巾、香皂、購物卡等福利,現在受傷了他們不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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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審現場
法庭上,王剛情緒激動。他認為某科技公司發工資提供福利,提供工作服、安全帽,購買保險,而自己每天戶外完成站點維護后,都會拍照發給公司接受監督檢查和下一步工作安排,自己本質上就是公司員工,和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激烈爭論中,臧玉艷聽到一個關鍵詞:保險。該公司給王剛購買了三份保險即雇主責任險、意外險和團體險,這些保險如果能夠賠付,三險疊加在一起預計可以賠付40萬元左右。她心里盤算著,既然有可能通過保險賠付直接解決王剛的一攬子問題和困難,是否可以先從調解出發。
然而,調解程序深入后發現,正是由于原告不承認王剛是其員工,鑒定時只能適用人身傷害鑒定,不能走工傷鑒定程序。人身傷害鑒定購買保險時與保險公司約定的傷殘等級標準要求高、認定難、賠償相對少,調解程序因賠償金額與預計差距較大而結束,案件辦理只能重回審判路線。
指導性案例點出新方向
恰在此時柳暗花明。宿城區法院當年7月的民事法官專業聯席會議上,深入討論該案時,一位參會法官提到人民法院案例庫“指導性案例”中有類似案情的案例。
指導性案例中外賣員被平臺注冊為個體工商戶以規避勞動關系一案,外賣騎手在某外賣平臺入駐注冊信息時,平臺公司將“注冊為個體工商戶”設為前置程序,并在合約中注明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以規避用工風險。
“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人民法院不能僅憑雙方簽訂的承攬、合作協議作出認定,而應當根據用工事實,綜合考慮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等因素,準確認定企業與勞動者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對于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應當依法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這個案例讓臧玉艷豁然開朗。她決定到案涉某科技公司實地走訪,了解這類“分包”施工人員的具體工作情況,以判斷其“人格、經濟、組織從屬性”。
“假外包、真用工”顯真容
“鐵塔代維分包單位主要負責承載通信設備,包括掛載天線、安裝其他設備、防雷與接地保護……”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員為臧玉艷一路介紹著。
走訪中,臧玉艷有了一個新發現。
她在與公司員工聊天中發現某科技公司里小張、小曹、小李與王剛的工作內容相同,工作地域完全重合,協議內容完全相同,每個人都獨立簽署了勞務分包協議書,但實際施工卻需要他們4人相互配合才能完成相關工作。
“這是一個重要發現。一般情況下勞務分包合同的履行是分包單位獨立完成某個項目,并不會有其他分包單位對承攬項目進行合并、交叉施工。”
“而王剛的工作恰恰需要小張等人相互配合才能完成。由此說明王剛等人的‘分包’實質上是受公司統一支配管理的、具有一定組織從屬性的、具有協作性質的勞動行為。”回顧該案辦理,臧玉艷說這次走訪帶來了不小收獲。
“公司還為施工人員都買了保險,這也說明該科技公司是有實際用工意識的。”
走訪后,8月份的這次民聯會上,參會法官一致認為,根據工作安排、工資發放、考核獎懲、保險福利、工作是否具有組織從屬性等要素全面判斷,對于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應當穿透勞務分包外衣,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至此,“假外包、假派遣、真用工”的面紗被完全揭開。
“我們判決雙方自2021年4月起便存在勞動關系,并向相關部門建議對通信鐵塔高空作業用工進行規范。”
“實踐中,用人單位有時借用勞務分包協議、承包協議、合作協議、代理協議等名目否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對于此類‘隱蔽勞動關系’,不能簡單適用外觀主義審查,需要謹慎區分勞動關系與其他民事關系,堅決防止用人單位‘去勞動關系化’規避用工主體責任。”宿城區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劉彬談道。
如今,王剛已經走完工傷認定程序,被認定為“致殘程度八級”,賠償金額約為65萬元,目前申請流程正在進行中。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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