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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合作中,部分公司在未履行完合同義務、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擅自注銷“溜之大吉”,讓債權人陷入維權困境。不少人存在“公司注銷債務就一筆勾銷”的誤解,實則不然。對于此種情形,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呂克律師根據法律條文規定以及裁判規則,整理了公司注銷后債務承擔的核心法律要點,供大家參考。
公司注銷清算義務與要求
公司注銷并非隨意可為,需嚴格履行法定清算程序,這是保障債權人權益的關鍵環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需履行清理公司財產、通知并公告債權人、處理未了結業務、清理債權債務等法定職權。未經依法清算的注銷行為,無法產生債務免責的法律效力。
清算義務人的核心義務包括:
1、忠實勤勉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清算組成員需忠于職守,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全面清理義務,需如實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不得隱瞞或遺漏債務,未經依法清理即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注銷登記的,需對未清償債務承擔責任。
違法注銷債務主體與維權
公司違法注銷后,債務并非無人承擔,相關責任主體需依法兜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東等,惡意處置公司財產或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注銷登記的,需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債權人合法維權路徑主要有:
1、鎖定責任主體,可將未依法履行清算義務的股東、清算組負責人等列為被告,要求其承擔債務清償責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無法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身財產的,還需依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依法主張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要求責任主體承擔繼續履行、退還款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可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維權,同時注意固定清算程序違法、債務未清償等關鍵證據。
結語:
綜上,公司注銷不能成為逃避債務的“擋箭牌”,法定清算程序是債務清理的必經環節。債權人遇此類情形時,應精準鎖定責任主體,依據法律規定依法維權;企業則需恪守清算義務,避免因違法注銷承擔額外法律責任,共同維護市場交易安全與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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