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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份刑事判決書引發行業關注。
被告人鄒某,男,1988年11月出生于山東省德州市,博士研究生,原系東方某有限公司研究所電子行業首席分析師。
被告人程某,男,1987年8月出生于湖北省嘉魚縣,碩士研究生,原系東方某有限公司研究所電新行業高級分析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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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23年4月,鄒某、程某接受宋某甲(另案處理)請托,利用鄒某時任東方某有限公司研究所電子行業首席分析師的職權,為江蘇利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撰寫研究報告,以增加該公司股票的市場關注度。其中,鄒某負責組織研究報告的撰寫,實際收取宋某甲好處費18萬元;程某負責鄒某與宋某乙之間的溝通聯絡及轉送現金給鄒某,實際收取宋某甲好處費5萬元。
判決書中所提到的鄒某,是東方財富證券電子行業首席分析師鄒杰。
判決書中所提到的江蘇利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利通電子),成立于1991年,2018年12月登陸上交所主板市場,是一家主營液晶顯示用精密金屬結構件、外觀件、電子元器件的設計、生產、銷售的大型制造型企業。
一個關鍵的問題是,為何有人要花18萬元找鄒杰撰寫利通電子的研報?
先來看看2023年4月鄒杰接受請托前后發生了哪些事。
2023年1月20日,利通電子發布公告稱,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個交易日后的未來六個月內,董事施佶、楊冰計劃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公司股份,減持數量分別不超過18.4萬股、7.87萬股;監事夏長征、石愛明計劃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公司股份,減持數量分別不超過6.82萬股、7800股;高級管理人員錢旭計劃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公司股份,減持數量不超過1.97萬股。
2023年4月27日,東方財富證券分析師鄒杰發表題為《面板產業觸底反彈,LCD精密金屬結構件龍頭有望充分受益》的研究報告,對利通電子2022年年報進行點評,稱利通電子“持續鞏固開拓頭部客戶,全球產能布局初見成效”,并且給出了明確的“增持”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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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5日,利通電子發布公告稱,楊斌減持完畢,減持時間為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5月24日,減持價格區間為19.56元/股-19.80元/股,減持總金額155.03萬元。
2023年6月6日,利通電子發布公告稱,股東北京泰德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泰德圣投資泰來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當日通過大宗交易減持222.31萬股,交易價格為32.70元/股,成交金額合計7269.53萬元。
2023年8月19日,利通電子發布公告稱,施佶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公司股份合計18.36萬股,減持時間為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8月18日,減持價格區間為17.31元/股-30.00元/股,減持總金額427.42萬元。
2023年10月18日,利通電子推行股權激勵,向15名員工授予限制性股票。
2023年12月21日,東方財富證券證券分析師鄒杰發表關于利通電子的深度研報《主業戰略布局進展突出,AI算力租賃服務打造第二成長曲線》,維持對利通電子的“增持”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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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看看鄒杰的“吹票”效果。
2023年4月27日,鄒杰發布第一份利通電子的研報。
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6月19日,利通電子在35個交易日里大漲108.03%,從13.33元/股漲至27.73元/股,而大盤同期下跌0.25%。
2023年6月6日晚間,利通電子公告稱,因股價異常波動,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回函稱,不存在影響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異常波動的重大事項,不存在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收購、債務重組、業務重組、資產剝離、資產注入、股份回購、股權激勵、破產重整、重大業務合作、引進戰略投資者等重大事項。
2023年10月31日,利通電子創出新高,沖高至37.43元/股。
2023年12月21日,鄒杰發布第二份利通電子研報,利通電子當日大漲5.74%,股價報收于28.01元/股。
黃桷樹財經認為,鄒杰的“吹票”效果是立竿見影的,明顯推動了利通電子股價的上漲。
回到中國裁判文書網的這一份刑事判決書上面來。
2024年12月,程某主動向大連市公安機關投案。
2025年1月13日,鄒某、程某分別在家中和公司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2025年1月13日,鄒某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5月23日被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2025年1月13日,程某被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5月23日被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為,鄒某、程某身為東方某有限公司研究所的工作人員,利用鄒某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鄒某具有坦白和認罪認罰情節,程某具有自首和認罪認罰情節,均可從輕處罰、從寬處理。
2025年7月22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鄒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程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
同時,法院要求,鄒某、程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公安、社區矯正等部門的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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