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河南省嵩縣某驢肉湯館食客盈門,誰也沒想到,驢肉湯里竟摻著馬肉。經嵩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8萬元,同時判決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2025年5月23日,接到群眾舉報后,嵩縣公安局聯合市場監管部門對某驢肉湯店進行突擊檢查,在該店倉庫內查獲一批疑似“馬前腿肉”的肉制品,將其抽樣送檢。經專業機構檢測,送檢肉樣中含有馬肉成分,未檢出驢肉成分。
2025年6月3日,嵩縣公安局以張某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偵查。同年6月6日,張某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有段時間驢肉價格飆升,‘純湯’成本太高了。我看馬肉和驢肉在外觀、口感上比較相似,但在單價上便宜了近一半……”據張某供述,2025年1月至5月,為降低成本、提高利潤,他先后17次從鄭州進購馬肉3000余斤。張某將所購馬肉加工處理后,摻到驢肉湯中售賣。偵查階段,張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2萬元。9月19日,該案移送嵩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辦好這個案子不僅在于查實‘摻假’事實,更在于算準涉案金額。”該院承辦檢察官審查案情后,引導公安機關核對涉案金額中是否包含附屬食品金額,結合公安機關統計的銷售時段區間,依法對餅絲、飲料等非驢肉湯的相關銷售金額予以扣除,初步認定了涉案銷售額。
為進一步精準認定銷售數額,檢察官通過仔細梳理支付寶賬單、微信支付記錄、物流單據、案發經過等客觀證據,并結合張某的供述,認定張某首次購進馬肉的時間是2025年1月4日上午。考慮到當天進購的凍馬肉存在物流運輸和加工流程耗時,且該湯館僅早午餐營業等因素,辦案檢察官認為,1月4日銷售的驢肉湯尚不屬于“以假充真”的涉案產品,依法應將該日的銷售額從犯罪總額中扣除。而抽查當天,工作人員查獲的樣品系凍馬肉,并無相關肉湯樣品取證,理應同樣將當日銷售額從犯罪總額中扣除,最終認定涉案金額為15萬余元。同時,承辦檢察官還將線索同步移送至該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
2025年10月14日,該院依法對張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12月4日,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并支持其提出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張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