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踐中,“債權轉讓+委托清收”并附加保底條款的交易模式較為常見,其核心爭議在于該模式下真實法律關系的認定及保底清收條款的效力。此類交易常因合同名稱與實際權利義務不符引發糾紛,直接影響當事人權益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民事法律關系的認定標準有明確規定,但多數市場主體對該模式的法律風險認知不足。對于此類糾紛,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太原分所郭海娟律師結合法律條文與裁判規則,整理了保底清收模式的法律關系認定與效力判斷要點,供大家參考。
保底清收模式的關系認定
法院認定民事法律關系遵循 “實質優于形式” 原則,不受合同名稱約束。《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第十五條明確,應結合合同內容、締約背景等事實綜合判斷權利義務,此為認定保底清收模式真實法律關系的核心依據。
保底清收模式下法律關系的認定要點:
1、委托合同關系的排除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核心特征是委托事務后果由委托人承擔。若協議約定受托人需保證最低回收金額、差額補足,且委托人不承擔清收風險僅收取固定回報,則不符合委托合同“風險共擔”的本質特征,應排除委托關系的認定。
借貸關系的認定情形。若交易結構中,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投入資金,再委托原債權人保底清收,約定固定收益率及本金保障條款,實質是通過虛假債權轉讓形式實現資金出借并獲取固定收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關于借貸合同“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核心特征,法院通常會據實認定為借貸關系。
需注意的是,若存在以債權轉讓+委托清收形式規避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保底清收條款的效力取決于真實法律關系的性質,同時需審查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的交易應遵循公平原則,明確各方權利義務與風險承擔。
保底清收條款的效力判斷與風險防范要點:
1、借貸關系下的效力認定。若被認定為借貸關系,保底清收條款實質為利息及本金償還約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利率約定未超過法定上限的,條款有效;超過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同時,需審查借貸行為是否違反金融監管相關規定,無禁止性情形的,借貸關系及相關條款合法有效。
2、交易主體的風險防范措施。交易前應明確真實交易目的,避免以虛假合同形式掩蓋真實意圖,防范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債權人應審慎審查保底條款的合法性,明確風險承擔邊界;債務人應核實交易的真實性質,避免因合同定性差異導致額外責任。發生糾紛時,應留存締約背景、交易憑證、履行記錄等證據,佐證真實意思表示與權利義務約定。
結語:
綜上,“債權轉讓+委托清收”的保底模式需穿透合同形式認定真實法律關系,其效力核心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及公平原則。市場主體在開展此類交易時,應恪守法律邊界,明確權利義務與風險承擔,避免因合同定性爭議引發法律風險,保障交易安全與合法權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