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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某公司成立于2008年,為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薛某自2013年起擔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2021年10月,該公司因欠繳巨額稅款被列為經營異常企業,薛某遂萌生退出之意。
薛某稱,自己僅為“掛名法定代表人”,并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決策,公司實際由股東趙某及其親屬控制。為擺脫法律風險,薛某多次聯系公司股東要求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均未獲回應。2022年4月,薛某委托律師在報紙刊登公告,正式要求公司在15日內配合辦理變更手續,并向股東發送短信告知,但公司方面仍未予處理。
薛某認為,其與公司之間并無實質關聯,繼續登記其為法定代表人將使其持續面臨征信受損、被限制消費甚至追究法律責任的風險,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公司辦理滌除其法定代表人登記事項。
該公司則處于經營異常狀態,未出庭應訴,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案件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薛某未能舉證證明自己僅為“掛名”身份,且公司欠稅數額巨大、已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薛某作為登記的法定代表人,不能排除其對公司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可能性。在此情況下,允許其滌除登記可能存在逃避法律責任的嫌疑,故判決駁回薛某的訴訟請求。
薛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實質上構成委托合同關系。薛某既非公司股東,也非實際控制人,其已通過登報、通知股東等方式明確作出不愿繼續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公司內部救濟途徑已失靈。在此情況下,若強制薛某繼續擔任法定代表人,既違背其真實意愿,也可能令其承受不合理的法律風險。因此,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薛某的訴訟請求,責令公司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辦理滌除薛某法定代表人登記的手續。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是什么關系?
法定代表人,是依法登記、對外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其行為在法律上視為公司行為,后果由公司承擔。正因為這一身份的特殊性與重要性,法定代表人往往也需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與責任,特別是在公司出現經營異常、違法欠稅、破產清算等情形時,法定代表人可能面臨行政處罰、限制消費、甚至刑事責任的風險。
從法律關系上看,法定代表人基于公司的授權而履行職責,這種授權本質上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即公司作為委托人,將代表權與管理權委托給法定代表人行使,法定代表人作為受托人,為公司利益處理相關事務。因此,雙方之間成立事實上的委托關系。根據民法典關于委托合同的規定,委托人與受托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權。這意味著,法定代表人有權隨時辭去職務,公司亦有權隨時解聘法定代表人。
二、“掛名”法定代表人能否通過訴訟滌除登記?
司法實踐中,支持“掛名”法定代表人滌除登記的核心理由在于公平原則與意思自治原則。
首先,法定代表人應當是基于真實意愿接受委托。若其僅為“掛名”,并未實際參與經營管理,甚至對公司情況一無所知,則這種委托缺乏真實意思基礎。強迫一個既無控制權、又無管理權、甚至與公司失聯的人繼續背負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顯失公平。
其次,當法定代表人明確表示辭職,而公司拒不配合辦理變更登記時,公司內部治理機制已出現障礙。此時,法定代表人處于一種法律上的“僵局”狀態:既無法實際行使職權,又無法擺脫身份約束,還要持續承受潛在風險。司法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防線,有必要在這種情況下介入,為權利人提供救濟途徑。
最后,從公司治理與交易安全的角度看,一個早已脫離公司、不愿繼續代表公司的人,強行保留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不僅無助于公司正常經營,反而會損害公司外部形象與交易相對方的合理信賴。允許滌除登記,實質上是督促公司盡快理順治理結構,確定真正能夠代表公司、管理公司的負責人。
三、法院審查時會重點關注哪些因素?
并非所有法定代表人主張滌除登記的請求都會得到支持。法院在審理時,通常會綜合考量以下方面:
原告是否確為“掛名”:原告需要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例如非公司股東、未領取薪酬、不掌握公司印章賬冊、與其他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之間的溝通記錄等。若原告本身就是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則其“掛名”主張很難被采納。
是否已窮盡內部救濟途徑:原告必須證明其已向公司(如通過股東會、董事會)或相關權利人(如股東)提出辭任及變更申請,但公司怠于或無法辦理。登報公告是一種常見的證明已履行告知義務的方式。
公司是否存在客觀障礙:如果公司已被吊銷營業執照、處于破產程序或嚴重失聯,導致無法正常形成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決議,這會成為法院支持原告訴請的重要考量。
是否存在惡意逃避債務或責任的嫌疑:如果公司在涉訴、欠債或存在違法行為后,法定代表人隨即起訴要求滌除登記,法院會審慎審查其是否意圖逃避法律責任。但“掛名”法定代表人如能證明自己對公司的違法行為不知情且無過錯,其辭任訴求與逃避責任之間不應簡單劃等號。
律師寄語
“掛名法定代表人”看似輕松,實則是一個法律風險極高的“身份陷阱”。許多人在人情請托或缺乏風險意識的情況下,輕易答應為公司“掛名”,卻可能因此背上沉重的法律包袱:從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到因公司欠稅、非法經營甚至刑事犯罪而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個人而言,切忌隨意出任非自身實際控制或管理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已經擔任,應密切關注公司經營狀況,保留好不參與經營管理的證據(如溝通記錄、未領取薪酬證明等)。一旦決定退出,務必通過書面形式向公司、股東會等提出辭任請求,并保留送達證據。在公司不予配合的情況下,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通過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
對于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而言,應規范公司治理,讓真正負責經營管理的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而非尋找“擋箭牌”。這不僅是對他人負責,也是對公司信譽和長期發展負責。在法定代表人辭任時,公司應依法及時啟動變更程序,避免形成治理僵局,引發不必要的訴訟。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朱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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