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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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領域中,“內部承包”是常見的經營模式,但不少無資質或資質不足的施工人,會借用有資質建筑企業的名義,簽訂所謂“內部承包合同”,實則構成法律明令禁止的掛靠行為。
那么,名為內部承包實為掛靠的施工人能向發包方主張工程款嗎?
最高院在《冷犁、蔣佳文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通過內部承包形式達到借用施工資質(掛靠)目的的實際施工人,完成了發包人與名義承包人之間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項目,則有權參照《建工解釋》第26條的規定向發包方直接主張工程款。發包人應當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掛靠的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冷犁、蔣佳文和黃軍是否有權主張案涉工程款。
案涉工程屬于政府投資建設的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合同價款1.35億余元,屬于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組織招投標。本案中,瑞立森公司中途退出后,未經招投標程序,合川城投公司直接將后續工程及新增工程發包給永存建筑公司,案涉《BT合同》《補充協議》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本案中,永存建筑公司與冷犁、蔣佳文、黃軍簽訂的《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約定,由冷犁、蔣佳文和黃軍采取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對涪江二橋景觀工程進行建設,永存建筑公司按工程項目結算造價的0.5%收取管理費。
前述約定的實質是冷犁、蔣佳文和黃軍通過內部承包形式來達到借用施工資質的目的,依據《建工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應當認定《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無效。
永存建筑公司對冷犁、蔣佳文、黃軍實際完成了《BT合同》約定的工程項目沒有異議,冷犁、蔣佳文和黃軍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
《建工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參照上述規定,合川城投公司應當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冷犁、蔣佳文和黃軍承擔責任。合川城投公司關于冷犁、蔣佳文和黃軍起訴合川城投公司沒有法律依據、應當向永存建筑公司主張權利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BT合同》盡管有關于投融資的內容,但不能改變該合同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根本屬性,合川城投公司關于本案案由錯誤的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
周軍律師提醒,建設工程領域“借資質掛靠”風險高,施工人應盡量完善資質合規承攬工程;若已形成掛靠關系,務必全程留存證據,工程合格后依法主張工程款。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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