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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在化解民事糾紛、優化營商環境中的職能作用,近日,固陽縣人民法院立足合伙關系的“人合性”性質,以修復信任、平衡利益為核心,通過庭內外多次調解,成功促使一起合伙合同糾紛案件圓滿解決。
口頭約定埋隱患,權責失衡生矛盾
原告陳某某、李某某(系夫妻二人)與被告段某某和案外人趙某某三方共同出資設立了一家洗滌廠,口頭約定由被告段某某負責洗滌廠的日常運營及賬務管理,陳某某與趙某某二人不參與具體事務。初期合作順利,但隨著經營規模的擴大,矛盾逐漸顯露。陳某某與趙某某認為段某某制作的賬目存在漏洞,有完全不合理的支出費用,質疑其侵占合伙收益;段某某則抱怨自己既負責生產又承擔財務管理,辛苦付出卻遭無端猜忌,三方關系迅速惡化。因缺乏書面協議及有效監督機制,各方對義務履行標準、賬目透明度等分歧加劇,最終陳某某起訴要求退還出資款并退伙。
法理情理雙兼顧,化解糾紛促和解
承辦法官深入分析案情,深刻把握合伙合同的特殊性,摒棄“就案辦案”思維,將調解重心放在修復合伙人信任與平衡權利義務上。合伙人對于“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原則存在理解偏差,以及洗滌廠管理權責存在明顯的失衡。庭審過程中,法官指出口頭協議雖具法律效力,但約定模糊易引發糾紛;合伙人應該平等的共同參與經營,賬目需定期公開審計。庭后,法官多次組織原被告雙方單獨溝通,引導原告理解被告的實際付出,勸說被告增加賬目透明度,同時結合《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強調誠信合作的重要性。此外,法官指出訴訟與鑒定需要一定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相比之下,調解更便捷高效,引導原、被告聚焦共同利益。經多輪調解,被告段某某與原告陳某某、李某某達成共識,原告陳某某自愿撤訴,洗滌廠得以繼續運行。
法官提示
本案妥善化解折射出合伙經營普遍性的問題:
一是“人合性”是合伙靈魂,合伙人應當珍視信任,明確“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理念,避免因利益分配失衡導致信任破裂;
二是書面協議不可或缺,口頭約定易因理解差異引發爭議,合伙人應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出資比例、分工職責、利潤分配、退伙機制等關鍵條款;
三是權責分配需均衡,應避免“一人包攬,多人旁觀模式”,根據合伙人能力合理分工,建立相互監督機制;
四是賬目透明是信任基石,定期公開財務報表,引入第三方審計,避免猜忌滋生矛盾;
五是調解優先解糾紛,發生爭議時,優先通過協商、調解等柔性方式解決,避免對抗性訴訟對合作關系造成不可逆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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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民事審判庭 柴曉宇
簽發:李東菊
編輯:固法融媒體工作室
審核:朱麗娜 楊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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