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6】039
![]()
(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被繼承人袁某系某村村民,其父母已離世,一生未成家,無配偶、子女。周某(本村村民)系袁某表侄,在袁某生前一直照料日常起居;袁某生病住院時,也是周某進行照顧并支付醫療費。袁某于2019年12月21日去世,周某負責了袁某的喪葬事宜。袁某去世后遺有銀行存款10350元,因袁某無繼承人,亦未留有遺囑,致使上述遺產無人繼承。
2025年11月2日申請人周某以其對袁某履行了主要扶養義務,對袁某的遺產應享有繼承的權利為由,向法院提出指定某村經濟合作社為遺產管理人的申請。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袁某屬于孤寡老人,去世后,無繼承人,且未留有遺囑,致使其遺產無法定程序進行處理和分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1145條、第1146條所規定的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的情形。申請人周某在袁某生前的飲食、醫療等方面盡心照顧,在生活上扶助較多,雖不屬于繼承人,但系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員,符合《民法典》1131條規定的“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情形,屬于對遺產享有直接財產權益的主體,與遺產的分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故周某符合本案申請人身份,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請。在遺產管理人的選任上,被申請人某村經濟合作社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具備遺產管理人的特征和條件,且同意擔任案涉遺產管理人,能夠公正處理遺產清查、債務清償等遺產分配問題,維護被繼承人的遺產完整及潛在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故某村經濟合作社符合遺產管理人的特征,擔任涉案遺產管理人也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指定被申請人某村經濟合作社為袁某的遺產管理人。本判決為終審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經后續了解,該經濟合作社通過集體研究和決議,已經完成對遺產的分配和處理。
法官說法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是指繼承開始后,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且無人接受遺贈的遺產。《民法典》第1160條對前述遺產的處理作出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根據死者身份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上述規定屬于原則性規定,適用于沒有利害關系人或者遺產債權人的情形。但如果案件中存在“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利害關系人,為維護自身權益,利害關系人可向法院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由法院視情況適當分給遺產,也有權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由遺產管理人來管理遺產。
本案中,袁某無繼承人又未留有遺囑,致使遺產無人管理。而周某在袁某生前幫扶較多,屬于“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利害關系人,有權向法院提出指定遺產管理人的申請,由遺產管理人依法對袁某遺產進行管理。
在遺產管理人的選任問題上,根據《民法典》第1145條的規定,遺產管理人產生的順位如下:遺囑執行人擔任、繼承人推選、繼承人共同擔任、民政部門或村民委員會擔任。可見,在無遺囑執行人且無人繼承遺產的情況下,由民政部門或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如果被繼承人通過遺囑指定了遺囑執行人,應當由遺囑執行人擔任遺產管理人;無人繼承則包括沒有繼承人、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繼承人均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同時,《民法典》第1147條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各項職責,這就要求遺產管理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經營管理能力等,來保障遺產的妥善處理。本案被繼承人袁某未留有遺囑且無人繼承遺產,符合上述“沒有遺囑執行人”和“無人繼承”的條件;某村經濟合作社作為貼近村民的基層組織,愿意擔任案涉遺產管理人且有能力管理遺產。因此,法院依法指定某村經濟合作社作為袁某的遺產管理人。
需要注意的是,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時,申請人要具備“利害關系人”身份。按照一般觀點,“利害關系人”包括遺囑執行人、繼承人、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受遺贈人、遺產債權人等與遺產有利害關系的人。上述“利害關系人”在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時,可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在未確定遺產管理人的情況下,無人繼承的遺產存在毀損、滅失、侵占等風險,利害關系人的權益可能受到損害。遺產管理人制度通過明確遺產管理人的選任規則、法定職責、責任承擔、爭議解決程序等,實現遺產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該案從有利于遺產管理的原則出發,依法指定遺產管理人,有效維護了利害關系人的權益,也對類案的審判提供了借鑒。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繼承編的解釋(一)》(2021.01.01)第四十一條 遺產因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時,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提出取得遺產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視情況適當分給遺產。
轉自:山東高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