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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2005年,北京大興,陳建國想買一套帶電梯的房子——他剛做完手術,爬不了樓。
但銀行因他健康狀況拒絕貸款。
于是,他和20歲的女兒陳琳商量:“你剛成年,信用良好,用你名字貸款,房子我來出錢。”
陳琳同意。同年12月,她與甲公司簽訂購房合同,買下一號房屋,總價82萬余元。
首付款、月供、契稅、維修基金……全部由陳建國支付,2011年貸款還清。
但奇怪的是——
房產證一直登記在陳琳名下;
2011年解押后,陳建國從未要求過戶;
2014年,他又在隔壁小區全款買了二號房屋自住;
更關鍵的是:購房時,陳琳的母親(陳建國前妻)作為共同借款人,在貸款合同上親筆簽字。
2011年,陳建國與李梅再婚。
2021年,他因病去世,未留遺囑。
李梅和她的女兒張婷(陳建國繼女)隨即起訴陳琳,稱:
“一號房屋是陳建國借你名字買的,他是實際產權人。我們作為繼承人,要求把房子過戶到我們名下。”
陳琳堅決反對:“房子就是我的!我媽簽了貸款合同,我從小住到結婚,父親從沒說過是‘借名’。”
更耐人尋味的是——
陳建國與陳琳關系后期惡化,陳琳多次請求父親把房子“明確贈與”自己,都被拒絕;
但他生前從未主張過房屋所有權,也從未提起確權訴訟。
這場親情與房產的拉鋸戰,最終由法院一錘定音。
裁判結果
法院判了:
? 駁回李梅、張婷的全部訴訟請求!
理由明確:
僅有出資行為,不足以證明存在“借名買房”關系。尤其在父女之間,缺乏書面或口頭合意,且多項事實與借名邏輯相悖。
這意味著,盡管陳建國出了全款,但法律上,一號房屋仍屬于陳琳個人財產。
法院怎么說?
法官重點分析了三個關鍵點:
第一,有沒有“借名合意”?
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證據——
沒有協議;
沒有聊天記錄;
沒有證人證言證明雙方曾約定“代持”。
法院強調:親屬間出資購房,更可能是贈與或家庭安排,而非借名。
第二,哪些事實與“借名”矛盾?
前妻作為共同借款人簽字,說明她認可女兒是購房主體;
2011年貸款還清、抵押注銷后,長達十年未要求過戶,不合常理;
陳建國另購新房自住,若真為“借名”,何必多此一舉?
第三,出資是否等于所有權?
法院指出:
“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在無明確約定情況下,通常視為贈與。不能僅憑付款憑證就推翻不動產登記效力。”
尤其本案中,女兒長期居住、管理房屋、收取租金,進一步強化了其所有權外觀。
綜上,原告主張的“借名買房”基礎不成立,訴訟請求自然無法支持。
律師提示
這個案子警示:
對父母一方:
想“借子女名買房”,必須簽書面協議+保留完整資金閉環+避免混同生活支出;
若多年不主張權利,法院會認為你默認放棄;
親屬關系越近,越需要白紙黑字——否則極易被推定為贈與。
對配偶/繼子女一方:
不要以為“他出的錢”就能繼承房產;
登記在他人名下的房產,不屬于遺產范圍;
若想保障權益,應在生前推動確權,而非死后爭產。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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