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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領域,停工窩工現象頻發,易引發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賠償糾紛。停工窩工損失指承包人按約入場后,因發包方或第三方原因導致施工停滯、進度滯后產生的機械停滯、人工工資等損失。此類糾紛涉及法律條款繁雜、實操要求嚴格,維權難度較大。對于此種情形,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井林源律師結合法律條文規定及裁判規則,整理了建設工程停工窩工損失索賠的核心法律要點,供行業從業者參考。
法定情形與依據
承包人主張停工窩工損失需以法定情形為前提,同時依托明確的法律及合同依據支撐訴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對此作出了具體規定。
1、法定索賠情形
(1)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質量未達合同標準需承包人返工的,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5.1.2條,承包人可主張損失賠償。
(2)隱蔽工程發包人未及時檢查且復查合格的,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條,承包人有權順延工期并索賠停工窩工損失。
(3)發包人未按約定提供施工圖紙、場地等開工條件的,依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條,承包人可主張工期順延及損失賠償。
(4)發包人存在未及時下達開工通知、不履行協作義務、拖欠工程款等違約情形的,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6.1.2條,承包人可索賠損失。
2、核心法律與合同依據
(1)《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條:明確隱蔽工程檢查滯后的工期順延及損失賠償責任。
(2)《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約定提供施工條件的賠償責任。
(3)《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條:明確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停建、緩建的損失賠償范圍。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7.8.1條:界定發包人原因引發暫停施工的費用與工期承擔規則。
實操關鍵要點
承包人主張停工窩工損失,除符合法定情形外,還需嚴格遵循實操規范,確保證據充分、程序合法,同時履行減損義務。
1、證據收集與固定要求
依據司法實踐裁判規則,承包人需收集具備較強證明力的證據材料,才能有效支撐索賠訴求。具體應重點留存以下材料:
(1)發包方發出的工程變更指令、工作聯系單、停工報告及簽收記錄等,證明停工原因歸責于發包人。
(2)人員機械進場審批表、考勤記錄、工程進度計劃書等,佐證停工期間的人員設備投入情況。
(3)工地例會紀要、施工日記、監理日記,形成完整的停工事實證據鏈。
(4)交叉施工單位聯系單、進度款支付報請材料等,輔助證明停工損失的實際發生。
2、索賠程序與減損義務履行
索賠程序需嚴格遵循合同約定及時效要求,同時承包人需履行減損義務以避免損失擴大。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1條及《民法典》相關減損規則,核心要求如下:
(1)索賠需在知道索賠事件后28天內提交意向通知書,后續按要求遞交索賠報告及最終報告,逾期可能喪失權利。
(2)合同無效或解除不影響索賠權行使,承包人仍可就實際發生的停工窩工損失主張賠償。
(3)停工發生后,承包人應及時采取人員設備撤離等減損措施,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放任損失擴大的部分無權主張賠償。
結語:
綜上,建設工程停工窩工損失索賠需精準把握法定情形、夯實證據基礎、嚴格遵循程序要求。建議承包人在糾紛發生初期委托專業律師介入,借助專業力量梳理案件脈絡、完善索賠方案,最大程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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