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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被告人孫某某(女)系某網絡主播張某某的“粉絲”,被害人侯某某(女)經營的培訓機構與張某某存在業務合作關系。2022年6月,孫某某無端認為侯某某與張某某關系曖昧,隨即在張某某的網絡直播間公然辱罵侯某某,還通過自媒體平臺獲取侯某某家人的聯系方式,借用他人電話向侯某某家人撥打電話、發送短信,捏造侯某某婚內出軌的虛假信息進行詆毀。
當侯某某主動聯系孫某某,要求其停止人身攻擊行為時,孫某某不僅未收斂,反而向侯某某索要100萬元,威脅侯某某若不支付錢款,就將讓其身敗名裂。后續侯某某通過主播張某某與孫某某協商,孫某某仍堅持索要該筆錢款。在侯某某明確拒絕后,孫某某的報復行為進一步升級:向侯某某經營的培訓機構員工、學員家屬大規模撥打電話、發送短信,散布侯某某婚內出軌、偷稅漏稅、猥褻兒童等多項虛假信息;匿名向相關政府部門、公安機關舉報侯某某的培訓機構無辦學資質、偷稅漏稅等不實情況;在多個知名網站論壇發布包含上述虛假內容的帖子,對侯某某進行全方位的名譽詆毀。
侯某某因不堪上述持續的網絡攻擊和騷擾,選擇輕生自殺,所幸被他人及時發現獲救。但孫某某得知此事后,不僅毫無悔意,反而再次發布侯某某“畏罪自殺”的帖子,繼續對侯某某實施人身攻擊,并再次向其索要100萬元。2022年7月,侯某某不堪其擾向公安機關報案,隨后孫某某被抓獲歸案。
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29日作出(2023)豫0503刑初3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孫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宣判后,孫某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2023)豫05刑終10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被告人孫某某通過信息網絡制造、散布謠言誹謗被害人,以給付大額錢款作為停止人身攻擊及刪帖條件的行為應如何定性。法院裁判認為,孫某某的行為同時構成敲詐勒索罪和誹謗罪,應依照處罰較重的罪名即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同時,孫某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減輕處罰,但考慮到其犯罪手段卑劣、影響惡劣,酌情予以從重處罰。
案例來源: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法院(2023)豫0503刑初3號刑事判決、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豫05刑終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要旨:行為人通過信息網絡制造、散布詆毀被害人的謠言,在被害人要求停止人身攻擊時提出索要財物的要求,并以繼續散布謠言相威脅索取財物,同時符合敲詐勒索罪、誹謗罪構成的,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
二、法理評析:敲詐勒索罪與誹謗罪的定性關鍵
“本案的定性核心在于厘清敲詐勒索罪與誹謗罪的構成要件邊界,以及當兩罪競合時的司法適用規則。”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指出,在信息網絡高度發達的當下,類似通過造謠詆毀方式索要財物的案件頻發,準確界定罪名不僅關乎個案公正,更對規范網絡行為、維護網絡秩序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從敲詐勒索罪的構成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明確規定,敲詐勒索罪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實施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財物”。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進一步細化,明確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實施的,應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張萬軍教授分析:“本案中,孫某某的行為完全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首先,主觀上,孫某某初始雖無索財目的,但后續明確向侯某某索要100萬元,且在侯某某拒絕后通過升級造謠行為施壓,其非法占有財物的主觀故意十分明確,這一點有其本人供述、被害人陳述、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其次,客觀上,孫某某實施了威脅、要挾行為——以‘讓侯某某身敗名裂’‘繼續散布虛假信息’為要挾,利用侯某某擔心名譽受損、培訓機構經營受影響的心理,逼迫其支付錢款。最后,數額上,100萬元遠超敲詐勒索罪‘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符合加重處罰的情節。”
再看誹謗罪的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誹謗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而上述司法解釋第二條明確,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孫某某的行為同時構成誹謗罪,這一點毋庸置疑。”張萬軍補充道,孫某某捏造侯某某婚內出軌、偷稅漏稅、猥褻兒童、畏罪自殺等多項虛假事實,通過直播間辱罵、向親友及客戶散布、網絡發帖、匿名舉報等多種方式公然傳播,覆蓋范圍廣、影響惡劣。更關鍵的是,其行為直接導致侯某某不堪其擾選擇輕生,雖未造成死亡結果,但已符合“造成被害人自殺”的嚴重后果,達到誹謗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完全滿足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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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數競合的司法適用:擇一重罪處罰的法理依據
既然孫某某的行為同時構成敲詐勒索罪和誹謗罪,為何法院最終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這就涉及到刑法中罪數競合的處理原則。張萬軍教授解釋:“本案中,孫某某的造謠誹謗行為與敲詐勒索行為存在牽連關系,即造謠誹謗是手段,敲詐勒索是目的,二者屬于牽連犯。對于牽連犯,我國刑法的通行處理原則是‘擇一重罪處罰’,即選擇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這既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也能避免對同一行為的重復評價。”
從兩罪的法定刑來看,誹謗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三年有期徒刑,而敲詐勒索罪中,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法定最高刑為十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顯然,敲詐勒索罪的處罰更重,因此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對孫某某定罪處罰,符合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慣例。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法院同時認定孫某某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張萬軍教授分析:“犯罪未遂的認定核心是‘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本案中,孫某某已實施了威脅、要挾行為并升級了造謠手段,但最終未實際取得100萬元錢款,未得逞的原因是侯某某拒絕支付并報案,屬于其意志以外的因素,因此認定為犯罪未遂并減輕處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同時,法院考慮到孫某某為實施犯罪,刻意調查被害人及其家屬、企業員工、客戶等相關人員信息,多次利用信息網絡威脅、要挾被害人,在得知被害人自殺后仍繼續攻擊,手段卑劣、影響惡劣,酌情從重處罰,這一量刑既體現了對犯罪行為的嚴厲打擊,也兼顧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在談及本案的普法意義時,張萬軍教授強調:“隨著網絡的普及,信息網絡已成為人們生活、工作的重要載體,但網絡絕非法外之地。本案警示我們,任何通過制造、散布網絡謠言攻擊他人、謀取私利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同時,對于公民而言,若遭遇網絡謠言攻擊或敲詐勒索,應及時收集證據、向公安機關報案,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切勿因恐懼而妥協,讓犯罪分子有機可乘。”
關聯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4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第6條;一審: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法院(2023)豫0503刑初3號刑事判決(2023年1月29日);二審: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豫05刑終107號刑事裁定(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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