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拾槍多年未上交,主動投案獲緩刑
案情簡介:被告人張某某于多年前在拆除其岳父生前老屋時拾得一支火藥槍,長期保管于家中。2025年1月3日被告人張某某將該槍主動上交至公安機關。經鑒定,該槍是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張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法院認定其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沒收槍支。
法官釋法:槍支無例外,持有即違法。無論是自制、購買還是繼承的槍支,只要未經合法登記持有,均構成犯罪。主動消除違法狀態,可減輕法律后果。如張某某般及時上交、配合調查,可依法獲得從輕或減輕處罰,若隱瞞不報,一旦查獲將面臨更嚴厲制裁。借此案警醒公眾:若發現、拾得槍支等違禁物品,應立即上交公安機關,切勿心存僥幸,避免因“持有”行為觸法。
案例二
盜竊累犯再伸手,前科疊加刑期重
案情簡介:2025年9月26日,周某某行至被害人經營的門店附近時,趁無人之際盜走店內一部價值568元的手機。案發后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周某某主動到案,并退賠被害人600元。周某某曾被多次被判刑,系累犯,且未在到案后立即如實供述。法院綜合其坦白、退賠和累犯情節,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法官釋法:本案中,周某某在五年內故意犯罪,刑滿釋放后仍不思悔改,法律對累犯的嚴懲態度彰顯無遺。即便其在案發后如實供述、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但犯罪記錄的疊加大幅削減了從輕空間。公民需牢記:法律對“屢教不改”者絕不容忍,任何僥幸心理終將付出更重代價;同時,認罪認罰、積極退贓雖能減輕處罰,卻無法抹去前科帶來的法定從重后果。公民應知法守法,前科者更需謹記教訓,切莫重蹈覆轍。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主編|王 錢 責編|樊 淦
編輯|吳 丹 供稿 | 楊 涵 嚴旭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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