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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糾紛中,留守兒童的探望權行使常因父母異地異國工作陷入困境,隔代探望作為補充方式逐漸進入司法視野。由于法律對隔代探望未作明確細化規定,實踐中對其適用條件、行使方式等爭議較大。對于此種情形,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劉震律師結合法律條文規定以及裁判規則,整理了留守兒童隔代探望權的核心法律要點與適用指引,供大家參考。
隔代探望權的核心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明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義務,行使方式可由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雖法律未直接賦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權,但基于《民法典》第十條習慣補充原則及第一千零七十四條祖孫間權利義務的立法精神,隔代探望作為父母探望權的延伸,在特定情形下可依法得到支持。
隔代探望適用條件與要點
結合司法裁判規則,留守兒童隔代探望的適用需滿足特定條件,其行使方式亦需遵循相應規范,核心要點如下。
1、隔代探望的適用條件
(1)父母存在長期無法行使探望權的客觀情形,如異地異國工作等導致無法親自探望留守兒童。
(2)父母明確請求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代為行使探望權,這是隔代探望啟動的前提。
(3)各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包括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代為探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同意隔代探望。
(4)不損害未成年人權益,探望方式、頻率等安排需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需求。
2、隔代探望的行使與實務指引
(1)行使方式需明確具體,可通過協議或判決確定探望的時間頻率地點等,確保具有可操作性。
(2)直接撫養方負有協助義務,需配合隔代探望的順利進行,不得無故阻撓。
(3)注重權利行使的靈活性,可根據未成年人的成長變化、父母工作變動等調整探望安排。
(4)堅持權利受限原則,若隔代探望出現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可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中止探望。
結語:
綜上,留守兒童隔代探望權的適用需以法律精神為指引,堅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核心原則。父母及相關親屬在協商隔代探望事宜時,應充分考量未成年人的實際需求,確保權利行使合法合理。復雜糾紛情形下,借助專業律師梳理法律關系、明確權利邊界,可更好地保障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與家庭親情的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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