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無忌
炒股還是大宗交易?這個專業名詞出現在一起重大案件的庭審中。
日前,A股上市公司亞鉀國際董事長、銀川市原副市長郭柏春涉嫌挪用公款、濫用職權一案庭審正在銀川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第五日、第六天,法庭組織控辯雙方圍繞著“挪用公款5億元”的事實進行舉證質證。
隨著舉證質證的深入,一個關鍵事實逐漸浮出水面:所謂郭柏春被指控“挪用公款5億元炒股”的行為,實為大宗交易減持,與“炒股”有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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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柏春的公開簡歷顯示,他曾在2013年6月至2018年10月任銀川市副市長,分管金融、國資監管、招商引資等工作。而在更早些年間,郭柏春還在金融系統及黑龍江多地工作;而在擔任銀川市副市長5年之后,郭柏春進入企業擔任亞鉀國際投資(廣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郭柏春所涉嫌的兩項罪名:挪用公款、濫用職權,均發生于任職銀川副市長期間。在挪用公款方面,公訴方指控,2016年5月至12月,郭柏春利用擔任銀川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先后兩次指令銀川市屬企業挪用公款5.46億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盈利活動:指令銀川市產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借給陳某某4600萬元,用于陳某某炒股等盈利活動;指令銀川通聯資本投資運營集團總公司出借給郭某某5億元,用于其購買股票。
起訴書將借款用途描述為“用于炒股”,給人造成“挪用公款進入股市投機”的印象。但持續兩天的庭審揭示:事實真相不是這么簡單。
關于5億元的資金挪用問題,是借給郭俊偉控制的“為新公司”,而為新公司則是上市公司天神娛樂的大股東,2016年,郭俊偉需要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天神娛樂股票,以實現股份變現。
在A股市場上,減持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二級市場直接賣出,另一種是大宗交易減持。作為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為新公司”減持股份需遵守監管規則,他只能選擇進行大宗交易減持,而減持需要資金來接盤,恰好銀信公司有過橋資金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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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審中,多位證人證言證實:由銀信公司出借5億元資金,由西部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用途是購買天神娛樂股票,其中郭柏春扮演的角色是牽線引薦,“郭柏春叮囑借款一定要在12月31日減持公告發布之前要完成,如果到12月31日到期前沒有減持成功,這件事就沒有意義了。”
據寧曉凱等多人的證言證實,借款是用于一次性的大宗交易減持,不屬于“炒作”范疇。
對于5億借款的用途,公訴方起訴書稱是用于”買股“。在辯護律師看來,這樣的表述無非想營造出5億元是來炒股的氛圍,但這起5億的交易實則是為上市公司股東提供的“過橋資金”,用于“大宗交易減持”的。
這里不得不說的是炒股與大宗交易的區別。所謂“炒股”,通常指通過反復買賣股票,以短期價差獲利的行為,具有投機性、頻繁性特征。而“大宗交易減持”,是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平臺一次性轉讓較大數量股份,實現股份變現,通常只有賣出、沒有買入,不屬于反復操作的“炒作”范疇。
郭柏春的辯護律師易延友在庭審質證中強調:“錢的用途,是為新公司以大宗交易的方式進行減持,不存在買,不符合炒股。”周澤律師進一步指出:“該業務的實質是通過寧曉凱的資金證券賬戶為天神娛樂大宗交易提供過橋資金,沒有頻繁買進賣出,不以低買高賣為目的,不是炒股的范疇。”
此外,多位證人證言確認,銀信公司在借款后實施了極其嚴苛的雙賬戶風險控制措施:收走借款人的銀行卡U盾(銀行賬戶)、掌握證券賬戶密碼(證券賬戶)、限制只能賣出不能買入。5 億元的借款,用于提供反擔保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高達16億元,這些擔保條件意味著無需對銀信公司盡調就可以收回本息。
兩天庭審的多項證據均顯示:借款主體是“為新公司”(單位),而非郭俊偉個人;資金用途是股份減持變現,而非股票投機;全程有資金與證券賬戶雙監管,風險可控;國有企業通過此次業務實現盈利。若按“挪用公款”定性,必須符合“歸個人使用”或“謀取個人利益”等要件,本案中郭柏春未獲取任何個人利益,借款實質是單位之間的資金融通行為。
對于挪用資金的指控,辯護律師認為,這種“雙向鎖定”的金融結構下,資金并未真正“交給”個人隨意支配。既然風險可控且單位意志主導,經單位集體決策,單位又從中獲益,其行為特征更符合國企的經營行為,而非刑法意義上的“挪用”。
值得一提的是,庭審中辯方還出示了一份關鍵證據:銀信公司《資金拆出明細表》,顯示該公司曾向119個對象提供類似資金拆借服務,其中不乏自然人借款。
這出現一個問題了:如果其他118筆業務被視為國企“正常經營”,為何唯獨郭柏春引薦的這一筆——本息全回、國資盈利、風險可控——被定性為“挪用公款”?同樣的業務模式、同樣的放款主體、同樣的決策流程,卻在司法評價上出現天壤之別。
這不得不讓人質疑:是否因“人”辦案,而非因“事”斷案?
此外,由于證人證言存在多處矛盾。辯方多次申請關鍵證人出庭質證,包括借款人郭俊偉、前秘書徐德偉、國企負責人馬英軍等,全部被法庭駁回。這意味著:證言無法當庭對質;矛盾陳述無法被當面揭露;取證過程是否合法、證言是否受壓力影響,無從查證,庭審淪為“盲人摸象”。
不管怎么說,這筆5億元借款的真正用途都應該澄清:這是”為新公司“為了完成股票減持、解決流動性的借款行為,而銀信公司作為出借方,不僅收回了本金,而且賺取2000萬的利息,實現了國資的增值,擔保方西部擔保也獲得擔保費收入,這是一個三贏的結果。
然而,最倒霉的是郭柏春,他未獲取任何個人利益,但作為“牽線人”卻被推上了被告席。按辯護律師說法,或是存在辦案的壓力,證人證言存在矛盾。
最終的結果是一些相關人紛紛將責任指向郭柏春,形成了一場“無人獲益的犯罪,眾人背刺的審判”。
一場地方國企的經營行為,被定性為個人的挪用公款罪,這怎么看都像是”欲加之罪“的罪名。
可怕的是,如果郭柏春這個罪名坐實,這對地方政治生態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因為只要一項業務是領導“引薦”的,無論是否合規、是否盈利、是否經過集體決策,未來都可能被追溯為“犯罪”,這將導致地方官員不敢為企紓困,地方執政者“不作為”會成為最安全的履職策略。最終受損的,不僅是個人命運、司法的公平公正,更是地方經濟的活力與國企改革的勇氣。
作者:無忌,法律人,微信19168286063
無忌說案
無忌,專業的媒體法律人、專注于重大案件的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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