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莊德通
責編|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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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春節前,勞動者最期盼的就是能拿到自己應得的工資,順利回家過年。掌握勞動法知識,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更顯重要。
近日,本社記者采訪了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通法律服務所主任、“于瑛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室”負責人、中國法學會會員于瑛,結合相關案例,為勞動者維權提供相關指引。
工程未驗收不能成為拖欠工資的理由
2025年4月,哈爾濱市呼蘭區居民陳某某以某勞務公司資質承包工程,該建筑工程總承包人為某國企建筑公司,陳某某施工隊完工后,由于建設單位及總承包單位對該建筑工程沒有進行驗收決算,導致陳某某勞務公司沒有及時拿到人工費。于是,陳某某到“于瑛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室”求助,經調解,總承包單位承諾在春節前解決80%的陳某某勞務公司農民工工資,共計15萬元,剩余人工費在該建筑工程驗收決算后,全部給付完畢。
釋法:
于瑛介紹,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總包單位或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拖欠工資。若因未驗收決算導致拖欠,由總包單位或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向責任方追償。
因此,農民工有權通過法律途徑追討工資,即使工程未驗收決算,總包單位或施工總承包單位仍需承擔清償責任。
若總包單位將工程違法分包、轉包,導致拖欠工資,由總包單位先行清償,再向分包單位追償。若分包單位不具備用工資格,由實際用工方或發包方承擔清償責任。
維權指南:
于瑛表示,若勞動者遇到此類情況,首先可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下設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需提供勞動合同、工資條、考勤記錄等證據。若協商無果,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及賠償金。對仲裁結果不服或未達成調解,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清償工資及加付賠償金。
需要強調的是,企業拖欠工資,也會面臨民事賠償、行政處罰、刑事責任及信用懲戒等多重風險。
民事賠償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企業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經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后仍逾期不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行政處罰方面,勞動保障部門可對企業處以欠薪金額1—5倍的罰款。若企業惡意轉移財產、逃匿或經責令仍拒不支付,且欠薪數額較大,行為人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在信用懲戒方面,法院可將拒不支付的企業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其高消費、貸款及市場準入等。
此外,《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一時難以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或者拖欠農民工工資逃匿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動用應急周轉金,先行墊付用人單位拖欠的農民工部分工資或者基本生活費。對已經墊付的應急周轉金,應當依法向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進行追償。“如符合條件者,可申請欠薪應急周轉金(通常為3-6個月最低工資),緩解短期生活壓力。”于瑛表示。
勞務關系中受傷可獲得賠償
2025年2月,家住哈爾濱市的農民工金某龍在肇州縣某工地施工時,不慎從腳手架上掉落,導致右腿腓骨骨折,住院治療11天出院。因在醫療費給付及賠償上始終未與包工頭達成協議,金某龍到“于瑛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室”求助,在于瑛等調解員的調解下,該建筑總承包人及包工頭與金某龍達成協議,建筑總承包人對金某龍住院期間的醫療費1.6萬元全部給付,并一次性賠償6萬元。
釋法:
農民工與承包方或分包方是否構成勞動關系需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可能涉及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兩種類型。
若農民工直接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分包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且符合以下條件,則構成勞動關系:雙方具備法律規定的用工主體資格;農民工受用人單位管理,從事其業務組成部分;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需繳納社保等。
若農民工通過包工頭或勞務公司提供勞務,且滿足以下條件,則構成勞務關系:包工頭或勞務公司與建筑企業存在承攬關系;農民工與包工頭或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報酬按約定支付;用人單位(如建筑企業)不對農民工進行直接管理。
維權指南:
若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其賠償依據與范圍因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性質不同而存在核心差異。
勞動關系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職工可享受工傷賠償,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只要符合工傷認定條件,就能獲得包括醫療康復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傷殘待遇、工亡待遇等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未參保的則由用人單位全額承擔,需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等法定程序申領。
勞務關系下,依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需根據雙方各自過錯承擔相應責任(如接受勞務方未提供安全防護措施通常承擔主要責任,提供勞務方違規操作可減輕對方責任),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可通過協商、調解或訴訟解決。
銷售提成也是工資的組成部分
家住哈爾濱市雙城區的付某宇就職于哈爾濱市某運輸公司,負責市場營銷,約定每月工資4000元外加銷售提成,每月20日發放工資。
2025年4月的發薪日,工資卻未能及時發放,付某宇多次溝通無果,找到“于瑛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室”求助。在工作室調解員的努力下,公司同意給付工資和提成,賠付全部所欠工資。
釋法:
提成屬于工資總額的一部分,包括在經濟補償的計算中。月工資基數以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準,包含提成、獎金等貨幣性收入。
但需要注意的是,提成的發放應具有穩定性:若提成每月或定期發放且為工資常規組成部分,應計入賠償;若發放不穩定(如基于偶然業績等),可能不計入工資。為了避免產生后續爭議,勞動者可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明確提成是否為工資構成部分,約定具體計算方式和支付時間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維權指南:
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明確的勞動合同,在遇到拖欠工資的情形時,可先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書面說明拖欠原因及補發計劃。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因此,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無果,可請求工會介入調解。
于瑛介紹,除一般的維權流程,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因此,若欠薪事實無爭議,勞動者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無需仲裁。企業15日內未提出異議,支付令即生效并可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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