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的最后一天,一則《終止執行》的公告宣告劉某某、魏某某夫妻個人破產案件徹底失敗。在公告中,法院給出的理由是申請人未按照重整計劃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償債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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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有人認為,只要法院批準了個人破產,就意味著一定就能順利上岸,通過這個案例可以看出,法院批準個人破產只是償債的起點,能否成功取決于重整計劃的合理性以及申請人的償債能力。
破產過程:耗時兩年,破產免債終成泡影
魏先生夫妻在深圳還算是高收入群體,根據其在2024年1月提交的個人破產申請,夫妻二人在深圳有房有車,魏先生更是月收入超過5.5萬元。
為了保證房貸不斷供,夫妻二人不得不借了大量的債務,最終仍無法避免多套房產被法院拍賣。根據申請人透露,申請個人破產時負債總額仍然高達369萬,其中中本金約333萬元,利息及違約金約36萬元,其中擔保債權為200萬元(包含車輛抵押貸款38165元、房產抵押貸款196萬元,該房產已被人民法院執行拍賣且分配完畢)。
資產方面,除了名下一輛車和部分家具家電外,尚有另一套房拍賣的余款390000萬元。
2024年1月,魏先生夫婦共同向深圳申請了個人破產,并在2024年3月獲得法院受理。同年9月,法院批準了魏先生夫婦的破產重整計劃。然而,在執行了一年的重整計劃后,魏先生就再也沒有償還借款,最終被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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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到這一步,我相信這對夫妻并非故意不執行重整計劃,而是收入出現了重大變故,否則根本沒必要費盡心思去申請個人破產。
破產失敗原因:高估了自己的收入水平,重整計劃制定不合理
根據筆者通過公開渠道查詢到的數據,魏先生從申請個人破產,到破產重整計劃獲批,再到最終被法院裁定終止,原因有以下兩個。
第一,申請人高估了自己未來的收入水平。
其實,無論是深圳還是廈門,申請個人破產的群體,大部分都曾經是都是企業老板,因為企業經營問題導致的負債。
在本案例中,魏先生夫妻也是創業十余年的企業老板。根據在天眼查查到的信息,魏先生夫妻早在2011年就在上海開了多家教育培訓公司,2014年后開始轉戰深圳,又成立了多家教育培訓公司。只不過,這些公司大部分在2024年(破產申請后)被吊銷了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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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培行業在2010-2020年期間發展非常迅猛,許多老板在這個行業賺到了人生的第一桶金,魏先生夫婦亦是如此。但自2021年開始,國家出臺了“雙減”政策(《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對行業產生顛覆性影響。
正因為如此,魏先生夫婦的創業之路才由盛轉衰,即便大肆舉債,依舊無法改變行業的頹勢。
在魏先生的重整計劃中,雖然當時魏先生的月收入高達5.5萬元,但因為行業處于下行階段,收入極其不穩定,一旦公司運營遇到困難,重整計劃無法執行幾乎是100%的。
第二,重整方式的選擇錯誤,破釜沉舟才是正確道路
在申請個人破產時,魏先生寄希望于通過個人破產可以減緩債務的清償期限,等到公司運營正常后再逐步還清債務。所以,他制定的債權清償方案是:
- 將債權調整為擔保債權全額清償,普通債權本金全額清償,本金外的利息及違約金等費用調整為0。
- 將其中一套房法拍后的余款39萬元一次性進行清償。
- 剩余債權每月償還4.2萬元(按月收入5.5萬元完全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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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前面就已經提到教育培訓行業已經嚴重下行,想要維持月收入5.5萬元的水平幾乎沒有可能,每月按時償還4.2萬元的債務幾乎不可能。
所以,魏先生在重整計劃的債務清償方案本來就不貼合實際,也不符合未來的期望,只能算是為了獲得債權人的同意,獲得個人破產成功,是一種只顧眼前的做法。
個人破產不能只顧眼前,而要著眼長期
通過上面的內容,或許大家會以為魏先生的個人破產完全沒有可能,但我的觀點并非如此。
首先對于收入高、債務高的負債群體,不要一味地考慮可以償清欠款,而要結合經營和工作的情況,考慮最具有可行性的還款能力。比如本案中魏先生面臨的情況,完全可以制作一份彈性的債權清償方案,如果制定每月最低還款1萬元的底線,若公司經營情況好轉,公司經營利潤的80%用于償還債務,為了表達誠意,可以將公司的銀行賬戶交由法院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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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即便債權人或法院不同意前述方案,也沒有必要把希望寄托在一個不太穩定的行業,還可以申請公司與個人共同破產。根據正在征求意見的《企業破產法》修訂版,將公司破產與個人破產合并進行,也是未來企業合法退出市場的重要方式之一。
所以,選擇個人破產,并不是說法院裁定批準了就萬事大吉,更重要的是制定一份切實可行的償債計劃,并確保自己有能力按照重整計劃順利執行完畢。
否則,個人破產只是鏡中月水中花,不但無法真正幫助債務上岸,反而耽擱了寶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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