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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格員的工作權限邊界到底該劃在哪里?這個話題始終帶著爭議。而最近發生在深圳的一樁事,讓這個角色背后涉及的隱私保護問題,再次被推至公眾視野。
據南方都市報1月12日報道,深圳光明區一位居民在本地論壇反映:某日晚間11點多,網格員以“消防安全檢查”為由敲門入戶。當時孩子已睡,家人穿著睡衣,明確以“怕吵醒孩子”為由拒絕,但對方仍進入屋內,并在臥室、衛生間等處拍照記錄。
“這已經是本周第三次上門了”,該市民表示,此類行為不僅擾民,更涉嫌侵犯居民隱私。
事件曝光后,當地回應稱這是近期開展的“敲門入戶”防火宣傳行動,并表示會在后續工作中注意方式方法。實際上,不少居民也曾反映,網格員頻繁上門、反復電話、要求加微信等情況,給日常生活帶來明顯困擾。
從本質上講,網格員的工作更接近社區服務者,主要職責包括政策宣傳、困難幫扶、隱患摸排等,出發點是為居民提供便利、防范社區風險。
但必須認清的是:網格員并非執法人員,不享有執法權。他們的一切工作,都應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開展——即便是有執法權的部門,也必須依法行事,更何況是身處基層服務崗位的網格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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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一案例來看,網格員的行為事實上已涉嫌侵犯公民的住宅安寧權,這在我國憲法與刑法中均有清晰保障。
憲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也指出:“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值得強調的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不僅指未經同意強行進入,也包括被要求退出后無正當理由拒不退出。在此事件中,住戶已明確表示拒絕,網格員仍執意進入并進行拍攝,其行為已明顯越過法律紅線。因此,問題不僅在于“工作方式欠妥”,更可能涉及違法嫌疑。
為什么網格員的行為邊界總存爭議?
根源之一在于其職責本身帶有一定的模糊性。以“敲門入戶”為例,名義上需征得住戶同意方可進入,實際執行中卻往往演變為“敲門即入”,甚至忽視居民的明確拒絕。這反映出制度設計中權限與程序規范不夠清晰,也暴露出執行過程中對法律底線的忽視。
那么,如果居民拒絕入戶,網格員該如何履職?
網格員工作確實面臨諸多現實困難,比如聯系不上住戶、時間難以協調等。但工作難度不能成為突破法律界限的理由。強行進入非但違法,也違背了網格員制度設立的初衷——本應為社區居民提供便利、保障安全,卻反而可能引發居民對隱私與安全的憂慮。
有網友曾反映,個別網格員甚至出現跟蹤居民家庭成員的情況。這類行為不僅脫離服務本質,更可能加劇社區關系緊張,削弱公眾對基層服務的信任。
說到底,任何基層治理角色都應在法律框架內行動。網格員作為社區服務者,更需要明確自身權限邊界,在履行宣傳、排查等職責時,始終將居民的合法權益置于首位。唯有規范行為、尊重權利,才能真正實現制度設計中所期待的“服務為民、平安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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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決網格員工作中面臨的權限矛盾與實際困難,最終必須回到法治的軌道上來。
根據相關文件,網格員的核心定位是社區服務者與信息采集者——2013年的方案明確其作為“網格信息員”,負責采集人口、房屋等基礎信息,排查矛盾糾紛與隱患,并為居民提供便民服務。2020年,網格員被正式認定為新職業,職責主要包括巡查、上報、處置社區內各類管理事務及相關信息處理。
由此可見,網格員本質上是一種社區服務崗位,而非執法角色,并不具備執法權。
因此,解決其工作難題,不能僅停留在“改進工作方法”或“呼吁市民理解”這類模糊表述上,而必須從制度層面清晰劃定其權力邊界。
這要求進一步推動專門性立法或細則制定,對網格員的工作權限作出明確、細致的規定:哪些行為是被允許的,哪些是嚴格禁止的;在何種條件下可以入戶,居民拒絕時又該如何應對。只有通過法律將網格員的職責框定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才能真正實現基層服務與居民權利之間的平衡,讓網格員在工作中既有章可循,也能贏得社區居民的理解與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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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常聽到“工作方式簡單粗暴,需要整改”之類的說法。然而,這類表述往往停留在表面,既未能觸及問題根源,也難以防止類似矛盾在基層不斷累積甚至激化。
所謂“簡單粗暴”,其背后往往反映出無法可依的困境——辦事人員缺乏清晰的行為指引,只能憑借個人主觀判斷甚至所謂的“工作感覺”行事。
就像此次事件中的網格員,或許認為“敲門入戶宣傳防火”任務緊迫、意義重大,便自行賦予了強行進入的“權限”,甚至在潛意識里覺得:“方式粗放一些也無妨,畢竟是為了消防安全”。
這種思維并非個例,它在許多基層工作中都有所體現。然而,無論政策推行還是社會服務,其行為邊界都必須由法律來劃定,也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開展。沒有什么事務能凌駕于法律之上——這恰恰是依法治國最核心的意義。
說到底,“依法辦事”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后才能做到“有法必依”。這條道路,我們依然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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