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樁離奇曲折的民間借貸糾紛浮出水面,其情節之荒唐、設計之精巧,令人瞠目結舌。市民熊先生先生手持一紙300萬元欠條,卻背負著可能是唯一真實出資人的巨大冤屈與財務黑洞。他憤怒地指控,自己陷入了一個由所謂“朋友”精心編織的借貸陷阱,而幾張關鍵的銀行轉賬憑證,正成為揭開這幕“空手套白狼”大戲的鐵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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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溫情開端:信任催生的
2015年同村楊小軍找到我,說自己朋友洪水財資金短缺,想借300萬啟動工地項目,保證低風險,高回報,我可以擔保,當時我拒絕了,然后楊見態度生硬無意投資,就抬出村書記章美蘭,利用此人的影響力,章美蘭也聲稱投入180萬元,因章美蘭也是當地知名企業,資產過億,我毫無顧慮也投了100多萬元,后由楊小軍提供賬號,有我兒子熊剛林代轉120萬到一個名叫洪水財名下的賬戶。
(二)詭異轉折:偷梁換柱的“案外人欠條”
然而,在2015年4月23日簽訂正式憑證的關鍵時刻,反常的序幕就此拉開。一份至關重要的《欠條》上,白紙黑字寫明的借款人,竟不是實際用款人洪水財,而是一位與熊先生系首次聽聞的“案外人”——唐加金。當時我就覺得不對,熊先生回憶,但章美蘭和楊小軍在傍邊一直說沒問題。時至今日才知,唐家金原本是當地企業老板,因故十年前破產,銀行賬號凍結,只進不出,限高消費。洪水財等人利用唐的條件“死豬不怕開水燙,債多不壓身”,是請來擔責的。
(三)迷霧重重:追問之下,“盟友”三緘其口
款項出借后,熊先生手拿著唐加金開具的欠條,疑惑不定,又被楊小軍等人糊弄過去,最后只得作罷,但不管怎樣,總覺得有鬼。熊先生說:我是從事商業多年,按照一般財務規則,特別如此巨額,應該是誰付出多少錢,誰就應該收到多少憑證,絕不會把債權模糊捆綁在一起,我持銀行轉賬憑證付出120萬,章美蘭與楊小軍付180萬,應該各自擁有各自的借條,像這樣捆綁在一起絕對是故意復雜債權的行為。本來想查看其他債權人是否真實借出180萬的銀行流水,但又礙于朋友情面,經后續多次問詢,章美蘭閃爍其詞,楊小軍直接回避,這一幕幕反常態度,像一盆冷水直接澆醒了熊先生這個80歲的老人家,在熊先生鍥而不舍的追索下,甚至強烈要求,章美蘭極不情愿的向警方提供了殘缺不全的銀行流水記錄,正是這幾張薄薄的紙片,映照出一個令人心驚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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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真相駭人:流水為證,上演“出資羅生門”
”我用300萬的借條,與章美蘭提供的2015年4.23日銀行60萬元流水比對,不難發現,2015年4.23日楊小軍,章美蘭拿到唐加金300萬借條,楊小軍,章美蘭沒有向洪水財轉任何金額的款項,熊先生說。因此,還原2015年4.23日,熊,楊,章三人在洪水財辦公室辦理財務手續的情景是這樣的:
1:案外人唐加金明知自己實際只收到熊先生所轉120萬元,卻毫無顧慮,寫下300萬的借條,
2:2015年4.23日,楊小軍,章美蘭明知自己沒有向洪水財轉分毫,卻心安理得,裝模做樣的收下唐加金給的300萬借據。
3:洪水財完全知道唐加金收到多少錢,或者根本沒有收到300萬,卻以中間人的身份,揮筆在300萬借據上簽字,意思見證金額沒有問題,作下天大的偽證
殘酷的數學題就此浮現:名義上的300萬借據,經流水證實,直接進入借款人洪水財銀行賬號的僅熊先生單方面的120萬元,其余楊小軍80萬“空氣出資”和章美蘭丈夫那筆流向不明的100萬元共同構成了一個巨大的資金黑洞和邏輯謎團
(五)憤怒指控:這不是違約,而是合謀詐騙!
“這不是簡單的借款糾紛,這就是一個圈套,一場針對我個人的合謀詐騙!”熊先生手握證據,情緒激動。他合理懷疑:
虛假出資:章美蘭與楊小軍可能從未打算足額出資,其承諾僅為誘使熊先生拿出真金白銀的誘餌。
文件欺詐:讓未出資分文的楊小軍作為300萬欠條的債權人,讓案外人唐加金作為債務人,這套精心設計的文件戲法,完全脫離了真實的資金流向,意圖在法律關系上制造混亂,其目的極為可疑。
合謀設局:洪水財、章美蘭、楊小軍乃至唐加金之間,很可能存在某種默契或安排,共同導演了這出戲,最終使熊先生一人獨自承擔了絕大部分的資金風險和法律追索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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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困局與專家聲音
目前,由于借款主體(唐加金)、債權持有人(楊小軍)與實際出資人(熊先生)嚴重錯位,資金流向錯綜復雜,熊先生在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時舉步維艱。那張由唐加金出具給楊小軍的300萬欠條,在楊小軍零出資的前提下,更像是一個法律道具,而非真實債權的憑證。
法律專家對此案分析指出,若熊先生陳述及證據屬實,本案已遠超普通民事糾紛范疇。相關責任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如虛假出資承諾、制造虛假債權憑證),誘使受害人處分財產(支付120萬元),造成其重大損失,該行為模式高度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特別是楊小軍作為“零出資債權人”持有巨額欠條,是本案涉嫌刑事犯罪的關鍵疑點。
(七)沉痛警示:血淚教訓叩問誠信底線
熊先生的遭遇,是一記沉重的警鐘,敲給每一位參與民間融資活動的普通人:
契約重于人情:大額經濟往來,務必簽署權責清晰的書面協議,明確各方身份、金額、路徑、時間。切忌讓“面子”和“信任”替代法律文件。
眼見方能為實:在聯合出資中,必須親眼核實其他共借人的資金到位憑證,銀行轉賬記錄務必核對戶名、賬號、金額、時間四要素。絕不可輕信口頭承諾或中間人傳話。
反常即為妖:如遇借款主體莫名變更、債權債務關系故意復雜化、共借人回避提供憑證等反常情況,必須立即暫停,提高警惕,這極可能是風險爆發的信號。
目前,熊先生先生正在整理全部證據材料,包括關鍵的銀行轉賬回單、溝通記錄等,擬正式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同時通過民事訴訟途徑維護自身權益。本報將持續跟蹤此案進展,也呼吁事件相關方直面疑點,給受害方和社會一個負責任的交代。這不僅僅是一筆錢的追索,更是一場對誠信底線和法律尊嚴的捍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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