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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2026年1月1日,為了與增值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配套實施,稅務總局頒布了《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26年第2號公告)及該公告適用官方解讀。其中,關于小規模納稅人的相關規定在認定條件、身份轉換時點以及稽查補稅處理等方面均有調整,將對包括廣大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合伙企業在內的多行業主體產生影響,本文作簡要分析。
01
變化一: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企業、個體戶、合伙企業不能再選擇適用小規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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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舊規定的區別
新規延續了以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作為劃分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的標準,主要變化在于超標后能否繼續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銷售額超過標準(當時為500萬元)的單位或個體戶,若屬于“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情形,可以繼續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根據2026年新規,對于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企業(包括公司、合伙企業等)和個體戶而言,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已成為一項法定義務。唯一的例外被嚴格限定為“非企業單位”(如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且須同時滿足“不經常發生應稅交易”和“主要業務不屬于應稅交易范圍”兩項條件。意即,對于一般的企業和個體戶而言,一旦年銷售額連續超過500萬元,則必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不再存在以往的選擇空間。
2.主要影響與提示
(1)對于人力成本占比較高的行業(如軟件開發、咨詢、設計等科技與服務業企業):這類企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相對有限。轉為一般納稅人后,若無法取得足夠的進項發票進行抵扣,可能面臨稅負上升的壓力,需要在定價和成本管理上做出相應考量。
(2)對于上游采購分散的行業(如再生資源回收、建筑工程等):其中的個體工商戶往往難以從上游個人或散戶處取得合規抵扣憑證。新規帶來的核心挑戰是,若因銷售額達標轉為一般納稅人,則必須適用查賬征收方式,這對賬簿管理、規范采購和取得合規抵扣憑證提出了明確要求。若無法有效應對,將直接導致稅負加重。因此,這些經營者實質上需要在兩種路徑中權衡:其一,控制規模,維持小規模納稅人身份,即通過將年銷售額控制在500萬元以下,可以繼續適用小規模納稅人相關政策,但此舉若操作不當,存在引發虛開發票或偷稅風險的可能;其二,規范管理,應對一般納稅人身份,這意味著必須著手建立規范的采購流程,盡力取得合規發票用于抵扣,以滿足查賬征收的要求。
02
變化二:納稅身份轉換時點變為當期生效,需關注申報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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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舊規定的區別
新舊規定對于一般納稅人身份何時生效的規定有所不同,消除了以外實務中可能存在的操作空間。
根據2018年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納稅人在年應稅銷售額超標的申報期結束后15日內辦理登記,且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從當月1日或次月1日開始適用。實踐中,部分納稅人可能通過不及時辦理登記來暫緩適用一般納稅人身份。
根據《增值稅法實施條例》及2026年第2號公告,一般納稅身份的生效日期是確定的,不再受納稅人辦理登記的時間影響。只要納稅人年銷售額超標,其一般納稅人身份生效之日為 “超過規定標準的當期1日”。這意味著稅務處理將自動追溯,相關主體無法再通過延遲登記獲得緩沖期。
2.主要影響與提示
這一調整意味著身份轉換的時點與企業的主動登記行為不再關聯,相關主體需要適應更嚴格的規則。
(1)對于常規業務:生效即適用,需注意申報銜接
新規下,一旦銷售額在連續12個月內超過500萬元,一般納稅人身份即被視為從超標當期的首日生效。以一家按季申報的批發零售業企業為例,若其在2026年10月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而在2026年11月累計銷售額超過500萬元。根據2018年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其可以繼續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申報2026年第四季度的稅款,并選擇在2027年1月或者2月再轉為一般納稅人。根據2026年新規,其一般納稅人身份將從2026年11月1日開始生效。該企業需要在2026年12月,分別按小規模納稅人方法申報10月稅款,按一般納稅人方法申報11月稅款,從2027年1月起,則全部按一般納稅人申報。若生效后存在已按小規模納稅人申報的情況,需要進行更正,并可能涉及補繳稅款。
(2)對于特定交易:完成時點可能影響適用稅率
對于偶然發生的大額資產轉讓(如減持股票),由于新規的生效時點規則,交易的完成時間可能直接影響該筆交易適用的稅率及計稅方式。典型情形如上市公司持股平臺。在舊規則體系下,上市公司持股平臺多為小規模納稅人,減持股票后一般不會主動登記為一般納稅人,那么在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前,減持股票仍然適用征收率繳納增值稅。但在2026新規之下,若減持股票導致年應征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則其一般納稅人身份則追溯至超標當期首日生效,該筆減持需按照一般納稅人稅率計稅,稅負可能顯著增加。
新規下,身份轉換的生效時點更為明確和提前。相關主體需要更及時地監控自身銷售額,并在規劃大額交易時,將身份轉換可能帶來的稅務影響納入考慮。
03
變化三:查補稅款對應銷售額計入所屬期導致納稅身份轉變的,違法成本激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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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在稽查查補銷售額如何處理上,相比原有規則做出了更為明確和嚴格的規定。
1.新舊規定的區別與延續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將稽查查補銷售額計入“年應稅銷售額”,并非此次新規首創。根據2018年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年應稅銷售額本身就明確包含了“稽查查補銷售額”。二者的變化在于處理方式:根據以往規定,雖然查補銷售額需計入年銷售額中,其通常用于判斷查補當期是否觸發登記義務,一般不會追溯改變相關主體歷史所屬期的納稅人身份認定;而根據2026年第2號公告,查補銷售額須按照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還原計入對應的原稅款所屬期重新進行計算,這將導致歷史身份追溯認定。
以近期發生的一起案例為例,某商行通過私戶隱匿貨款約1億元,被查處后,稅務機關按照當時規定,要求其作為小規模納稅人補繳增值稅約68萬元(減按1%征收率計算)。根據以往規定,這1億元查補額作為當期銷售額處理,處理結果如上,一般不會追溯改變其歷史所屬期的納稅人身份。而根據新規推演可知,這1億元需精確還原至各自實際發生的年度。若還原后,導致其中某一年度連續12個月的累計銷售額遠超500萬元,則從該年度超標當期起,該商行就應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這意味著,這家商行不能僅按1%的征收率簡單補稅,而需對相關期間的全部銷售額,按一般納稅人方法進行重新計算和申報,結果將截然不同。
2. 主要影響與提示
這一調整的關鍵在于,其改變了歷史稅務問題可能引發的后果。根據以往規定及實踐,相關處理通常限于補繳稅款、滯納金及罰款。而根據新規,稅務機關在核查時,如將查補銷售額還原計入相應所屬期后,可能導致該所屬期銷售額達標,進而追溯認定納稅人身份。這將導致相關主體需對以往多個屬期的稅款進行重新計算與補繳,增加了歷史問題的處理步驟和潛在稅負。基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新規設置了過渡期條款,即因稽查、自查等調整2025年及以前稅款所屬期銷售額的,一般納稅人身份生效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基于此,相關主體應當積極應對。對于過去存在收入申報不完整、或曾采用個人賬戶收款等不規范方式的企業(例如部分文娛直播、電商、高收入個人工作室等經營者),應抓住過渡期窗口,主動梳理歷史賬目(特別是個人賬戶收款、未開票收入等風險點),并利用自查自糾政策化解風險。對于所有市場主體,新規大幅提高了隱匿收入、私戶收款、空殼主體避稅等行為的潛在成本。未來的不合規行為一旦被查,不僅需補繳偷逃稅款,還可能引發身份追溯與稅務調整,最終結果可能得不償失。建立合規的財務與稅務體系,是唯一可持續的經營路徑。
小結
綜上所述,本次關于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調整,主要有三點變化:一是超標后必須登記的一般納稅人,選擇空間縮窄;二是身份轉換的生效時間更為確定,需要關注申報銜接;三是稽查補稅需還原至所屬期計算,處理方式更為嚴格。這些變化為相關主體提出了新要求:對于銷售額接近500萬元的企業、個體戶及合伙企業,需要提前規劃,評估轉為一般納稅人帶來的影響;對于有資產處置計劃的主體(如持股平臺),在交易時要考慮時間點可能帶來的稅負差異;對于所有相關主體而言,及時掌握自身銷售額情況,并重視稅務合規,排查歷史問題帶來的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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