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輕罰再優化。
澎湃新聞獲悉, 為服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推進長三角地區一體化發展,1月14日,滬蘇浙皖4省市市場監管部門再次攜手,發布了2.0版《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新規將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3年,滬蘇浙皖市場監管部門首次聯合出臺《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建立了長三角區域免罰輕罰統一標準,為經營主體健康發展營造包容審慎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取得積極效果。
據了解,規定施行以來,上海市場監管部門先后對12364家經營主體依法免罰,免罰金額約5.39億元;江蘇市場監管系統對7.8萬戶經營主體的輕微違法行為實施免罰輕罰,其中個體工商戶占比逾七成;浙江市場監管領域依法不予處罰減輕處罰案件達2.5萬余件,減免金額超過17億元;安徽市場監管系統累計辦理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案件1.82萬件,免罰金額超過5億元。
隨著市場環境和監管形勢的變化,4省市再度聯手,對原規定進行優化升級,進一步規范長三角地區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輕罰工作。新規的條款數量由原來的19條擴充至26條,重點細化了免罰輕罰的適用條件和有關裁量因素的認定標準,明確了綜合裁量和執法程序的具體要求,旨在以更精準的執法“標尺”惠及更廣泛的經營主體。
具體而言,主要在四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和完善。
一是更加強調包容審慎與寬嚴相濟。新規貫徹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要求執法人員優先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柔性方式,督促引導當事人整改,并鼓勵創新,對人工智能等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過程中出現的違法行為,秉持包容審慎原則進行綜合裁量,給予新經濟業態充足發展空間。
二是厘清減輕處罰適用標準。針對《行政處罰法》關于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規定較為原則,執法人員難以準確界定適用的難題,新規在全國市場監管系統首次明確區分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主要考量因素,為執法人員提供了清晰指引。同時,貫徹過罰相當原則,明確對于不完全符合法定免罰條件,但情節顯著輕微、按最低罰則處罰仍顯失公平的情形,可依法適用減輕處罰,確保責罰相當。
三是細化從輕減輕處罰具體情形。新規依法細化了“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主動供述市場監管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等五個從輕減輕行政處罰適用情形的認定標準,增強了執法實踐的可操作性,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更加規范統一。
四是完善不予處罰裁量認定尺度。圍繞《行政處罰法》規定的“違法行為輕微”“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初次違法”“無主觀過錯”等五個不予行政處罰裁量因素,新規設定了更為具體的認定標準。例如,明確“初次違法”的判定期限為兩年,自當事人上一次違法行為被處理完畢之日起計算至本次違法行為發生之日,為基層執法人員提供了明確的時間界限和判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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