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明確要求“強化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預防和治理”。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機制是構建科學合理的多層次未成年人犯罪防治體系的重要途徑。最高人民檢察院《2023—2027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對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工作機制建設提出要求。為此,《人民檢察》聚焦“中國特色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機制的體系化構建與精準化實施”主題,邀請專家學者就相關問題進行深入探討,敬請關注。
特邀嘉賓:
◇時俠聯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缐 杰 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廳廳長
◇何 挺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北京師范大學未成年人檢察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主持人:
◇人民檢察雜志社社長 莊永廉
問題一
近年來,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機制的運行取得了哪些成效?目前構建中國特色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機制還存在哪些困難和挑戰?
時俠聯:近年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出現一系列新的復雜問題,為加強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黨中央作出系列重大部署。目前,我國已初步構建起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為核心的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機制框架。然而,構建成熟完善的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機制仍面臨嚴峻挑戰。首先,社會調查支撐功能較弱。實務中,因調查主體多元、標準不一、方式多樣,調查報告普遍存在粗放化、模板化現象,直接影響干預措施的個性化。其次,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教育挽救價值有待充分釋放。當前附條件不起訴考察幫教受專業力量不足、跨部門協同不暢、接力幫教不夠等現實制約,仍存在幫教考察期內或作出不起訴決定后重新犯罪的現象。再次,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分級干預尚未形成有效閉環。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分級干預的參與主體多、鏈條長,實踐中容易出現不同部門的信息轉介不暢、不同環節矯治措施針對性不足等問題,導致失管失范風險。
缐杰: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發生往往呈現“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犯罪行為”的漸進軌跡,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經建立對涉罪未成年人早期不良行為,特別是嚴重不良行為進行及時干預和矯治的“三級預防”體系。在中央政法委組織協調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揮法律監督機關的職能作用,利用全過程參與刑事訴訟程序的條件,強化行刑銜接,積極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細化部門職責、處置措施、協作方式等內容,推進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矯治機制建設。同時,指導地方檢察機關積極探索,總結實踐經驗,推動形成未成年人罪錯行為一體治理工作格局。比如,浙江省檢察院在11個地市16個基層檢察院部署試點,聯合教育、公安等職能部門,運用家庭教育指導、司法訓誡、專門教育等多種方式,推動構建部門協同、科學合理的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矯治體系,被納入浙江省委改革項目清單。
何挺:近年來,我國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機制的制度建設與實踐運行均取得了實質性進展,初步形成了刑事司法內外教育、矯治、懲罰相銜接的多層次分級干預法律框架。具體內容上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在適用對象上,綜合考慮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水平、所實施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明確哪些群體的哪些行為應當被納入分級干預范圍。二是在適用范圍上,確立罪錯行為的分級結構,將其區分為進入刑事司法的涉罪行為、適用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以及依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干預的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與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涉罪行為,從而實現了干預對象的類型化與梯度化。三是在干預措施上,確立刑罰與刑事司法內干預措施、治安管理處罰與保護處分措施三類干預方式的分層對應,總體上形成了刑事、行政與教育性保護措施的銜接體系。盡管分級干預機制的制度框架初步成形,但從體系化完善與精準化實施的角度來看,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一方面,行為分級標準尚未形成統一尺度;另一方面,各類措施之間的銜接機制仍不完善。總體來看,我國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機制已由制度構建階段進入體系化運行階段,但要實現制度效能的充分發揮,還需在分級標準的統一化、措施銜接的規范化、教育矯治體系的專業化和社會參與的協同化等方面持續推進。
問題二
如何準確評估未成年人的罪錯行為,實踐中存在哪些評估難題?
時俠聯:為實現精準評估,需著力構建一套科學統一、程序規范、協同高效的評估體系。其核心在于:一是推動評估標準統一。建議國家層面細化未成年人罪錯行為評估指引,對模糊概念進行量化明確。通過設置行為頻次、危害程度、社會影響等客觀指標,圍繞未成年人的心理狀況、家庭結構、偏差行為建立統一規范的評估量表,為基層實踐提供清晰的操作標尺,有效消除地域差異和個案分歧。二是構建動態跟蹤評估。構建“評估—干預—再評估”的動態閉環,設定3個月、6個月等固定復評節點,通過司法社工的跟蹤報告、學校的表現反饋、心理咨詢師的專業意見等,持續監測未成年人的行為轉變與心理動態,及時調整干預措施,確保矯治方案始終與個體的發展變化相匹配。三是加強專業資源統籌。通過建立區域專業人才庫、推廣遠程評估模式、實施地區定向支援計劃等措施,促進司法社工、心理咨詢師等專業力量在城鄉、區域間的均衡配置。同時,明確司法機關與專業社會力量在評估工作中的職責分工與協作機制,真正實現多學科融合的專業評估。
缐杰: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有一個從不良行為到嚴重不良行為再到犯罪行為的漸變過程。首先,準確評估罪錯行為需要按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進行分級分類,建立起一套對罪錯行為進行早發現、早評估、早干預的科學體系。如,評估不能只考慮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不負刑事責任的行為,還需考察評估是否存在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等情形。其次,準確評估需注意發揮社會調查的功能。如,探查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以及涉罪行為背后的不良朋輩并予以針對性預防,以及支持其罪錯行為矯治干預的積極社會關系,特別是家庭成員、老師等關鍵人員的作用。再次,準確評估應關注動態變化,如果罪錯未成年人在所設置的干預期限內沒有實施新的罪錯行為,并且積極配合干預,其風險等級就應該經評估后降低;反之,則對應上調風險等級。
何挺:在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體系中,專業評估是貫穿教育矯治全過程的核心環節,其準確性直接關系適用措施的科學性與干預效果的實效性。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確立的三類罪錯分級從行為的角度對如何進行評估提供了基本框架,但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理念、方法、程序等問題,導致評估結果的專業性和個性化不足,難以有效支撐精準干預和幫教的目標。一是評估理念尚未明確,現有評估體系在理念上仍以行為事實和客觀的社會危害性判斷為主,沒有充分反映對教育性、發展性導向以及未成年人個體等主觀因素的考量。二是評估方法科學性不足。實踐中仍存在以經驗或個別指標替代綜合專業評估的現象,評估結果缺乏法學、心理學、社會工作等多學科、多維度支撐。此外,社會調查報告、心理測評等材料本身科學性不足,并在內容上缺乏整合,常常不能形成有關評估結果的系統性證據鏈。三是評估的程序化保障仍顯不足。由于尚未建立統一的評估程序與標準化工作指引,評估過程中未成年人參與不足,缺乏評估結果復核與異議機制,導致評估缺乏透明度和權威性,評估的動態調整亦不足。四是評估結果如何使用,以及如何影響干預措施和具體干預方案的選擇并不明確。
問題三
對不同程度的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如何精準選擇適用干預矯治措施?
時俠聯:在階梯式、層次化的罪錯未成年人干預矯治措施體系構建中,核心思路仍然應當圍繞罪錯行為的嚴重程度及個體特征,形成由輕到重、逐級遞進的系統性干預矯治框架。具體而言:在對不良行為的干預上,應著重優化早期發現與預防機制,強化家庭、學校社會聯動的教育引導體系,通過建立標準化的評估工具與干預流程,提升介入的及時性與針對性,有效阻斷不良行為惡變。在對嚴重不良行為的干預上,應重點完善司法與教育相結合的強制性矯治路徑,細化專門學校的入學離校標準與教育矯治內容,推動公安機關與教育部門在轉介、實施、反饋等環節的有機銜接,實現約束管理與教育挽救的統籌推進。在對犯罪行為的干預上,應著力平衡“懲”與“救”的關系,落實好“預防就是保護,懲治也是挽救”的工作要求,既要避免“寬松軟”傾向,也要警惕不加區分地一味懲治。
缐杰:精準干預處置應確保依法規范展開。一是及時干預矯治。堅持預防為主、提前干預的理念,及時矯治,盡早消除導致未成年人罪錯行為或者罪錯行為傾向的因素。二是分級干預矯治。按照未成年人罪錯行為輕重程度、身心發育水平、心理偏常狀況、日常表現和生活環境等情況,依法采取分級干預矯治措施。三是專業干預矯治。指定專門人員辦理,結合罪錯行為性質、嚴重程度,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人員開展,并聯合司法社工等專業化力量,實現專業化辦案與社會化保護相結合。四是綜合干預矯治。促推源頭治理、標本兼治,統籌運用心理輔導、行為矯治、法治教育等措施,督促落實家庭管教、學校教育、社會管理等主體責任。五是適度干預矯治。以教育矯治罪錯未成年人為目的,干預矯治措施的性質、內容和實施方式等均應當與該目的相稱,確保采取的措施與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相適應。
何挺:對未成年人罪錯行為進行體系性的分級干預應當以相稱原則為指導。落實這一目標,在制度層面需要從四個方面推進:第一,科學界定和進一步細化罪錯行為的分級標準,明確不同類型行為與干預措施之間的合理對應關系,構建層次分明、反應適度的處遇體系。第二,通過個案評估的方式進一步促使干預措施符合相稱原則,避免過度干預,這需要對評估的程序、方法和效力進行更多規范。第三,在現有的分級干預框架內,在每一類干預措施中進一步發展更為精細的干預措施,為個別化的干預方案提供更多措施和制度供給。第四,厘清不同干預措施之間銜接與協調,確保教育、矯治與懲戒措施在不同階段能夠順暢轉換、有效銜接,形成貫通前端預防、中端干預與后端矯治的連續性機制。
問題四
如何深入推進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機制的有效運行?
時俠聯: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分級干預工作涉及多部門、多主體。首先,堅持黨委統領。在黨委、政府有力統籌下,形成更加精細高效的溝通協調、數據共享、信息通報、機制銜接體系。如,重慶市委、市政府決定在全市持續開展“莎姐守未”專項行動,聚焦依法打擊、環境治理、分類關護、自我保護、宣傳引導,全面匯聚政法、教育、民政等多方力量,形成全市上下齊抓共管的大格局。其次,堅持深化橫向協作。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是未成年人保護大格局的全程參與者、協調者和推動者,通過深化與相關職能部門通力協作,可以提升未成年人保護的整體質效,實現“1+5>6”的效果。以重慶市為例,檢察機關與教育行政部門建立專門學校工作銜接機制,出臺送生離校工作辦法,打通檢察環節送生渠道,做實送校學生的個性化幫教;與婦聯聯合出臺“三令”家庭監護履職聯動工作機制,強化督促監護令剛性。再次,堅持數智化賦能。探索打通各部門數據,搭建區域性未成年人保護大數據平臺,變“線下”為“線上”,變“被動反應”為“智能預警”,變“單打獨斗”為“有力協同”。
缐杰:在加強家庭、學校和社會等前端預防的同時,構建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分級干預矯治機制的另一個重點內容是強化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首先,應明確各政法機關職責及細化行刑銜接的內容,推動形成行刑銜接工作閉環,與專門教育及專門矯治教育形成有效的工作配套。其次,進一步加強工作協作。明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司法行政部門、教育部門等單位在開展分級干預矯治時,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建立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分級干預工作的統計調查制度,健全調查、分析和信息查詢、交換、共享機制。再次,在分級干預矯治工作中,民政部門臨時監護、長期監護和衛生健康等行政部門的相關職責應予落實。特別是心理健康干預問題,暢通預防轉介干預就醫通道,及時轉介、診斷、治療。同時,檢察機關在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開展法治教育等工作過程中,應當主動排查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的線索,及時開展調查核實,移送有關單位建議落實分級干預矯治措施,并提供配合協助。
何挺:推動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機制的有效運行,需要構建銜接流轉機制,其關鍵在于打破部門壁壘,實現信息共享、措施互通與責任閉環。首先,建立規范化的信息共享機制。在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前提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司法行政、教育、民政、學校、社區等涉及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部門和主體按照銜接流轉的實際需求依法共享信息,確保涉案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行為評估、干預進程與效果反饋高效流轉,為協同決策、有效干預奠定基礎。其次,建立干預措施互通銜接機制。一方面,暢通“治安違法—分級干預”分流機制,對于需要適用專門教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應及時提請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未成年人專門教育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暢通“刑事司法—分級干預”分流機制,檢察機關應充分運用不起訴制度,及時分流和轉介沒有起訴必要性的罪錯未成年人。
問題五
如何進一步規范專門學校建設?
時俠聯:推動專門學校建設與運行走向規范化、科學化、法治化,關鍵在于構建教育矯治與司法保護的良性循環。一是在頂層設計上強化制度供給,完善專門教育法律規范體系。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配套制度進行細化,嚴格區分專門教育與專門矯治教育的管理模式。確保各地在統一標準下有序推進,讓專門教育回歸教育本質。二是在教育理念上強化“教育優先”導向,重塑專門教育的人本邏輯。專門學校應以“教育而非懲戒”為核心理念,其根本目標在于促進再社會化。可探索與普通學校、職業學校、觀護基地的資源共建共享機制,實行彈性管理、分類教育與心理康復并重,形成“教養結合、育教融合”的綜合矯治格局,真正實現讓每一名罪錯未成年人“教育有方向、矯治有成效、回歸有路徑”。三是在監督保障上強化檢察監督實效,完善全鏈條監督體系。充分發揮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的樞紐作用,檢察機關將監督嵌入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及執行全過程,實現監督常態化、制度化。可探索通過“派駐監督+專項檢查+信息通報”模式,對學生教育權益、師資配備、課程設置、紀律約束等進行全程監督,防止專門學校異化為變相的懲戒場所。
缐杰:檢察機關應堅持依法履職,牢牢把握“配合+監督”職責定位,確保專門教育和專門矯治教育規范開展。一是配合教育部門、公安機關等主責部門規范做好專門教育和專門矯治教育。建立健全檢察機關與專門學校銜接機制。理順被不起訴未成年人送入、轉出專門學校工作流程,探索出符合學生實際、規范有效的專門教育工作模式。二是聚焦法律監督主責主業。加強對專門教育、專門矯治教育的法律監督。三是確保專門教育和專門矯治教育依法規范開展。專門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少年司法體系中具有“提前干預、以教代刑”特點的重要保護處分措施。專門矯治教育是一種特殊的專門教育。專門矯治教育比一般的專門教育管理措施更為嚴格,但依然是一種保護處分措施,而非刑罰監禁措施,專門矯治教育場所也并非監禁場所。對專門矯治教育場所有異化為未成年人管教所、少年監獄傾向的,應做好研判、溝通、報告等工作,依法監督糾正。四是履行好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成員單位職責,持續深化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預防和治理。按照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工作流程,結合司法辦案,發揮好成員單位協同作用,積極對專門學校的教學、管理工作建言獻策。
何挺:我國的專門教育、專門矯治教育工作和專門學校建設正在有序推進,但在具體實踐中,從招生入學到教育矯治的全流程,都面臨著亟待規范和解決的問題:一是招生范圍模糊;二是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的運行機制尚不完善,會議召集、評估方式和標準等缺乏明確規定;三是教育矯治內容的個性化不足問題較為突出;四是多數專門學校面臨專業師資匱乏的挑戰。為應對實踐中出現的上述問題,需要多措并舉、協同發力。一是進一步明確招生對象,對專門教育和專門矯治教育的適用對象依法嚴格區分。二是規范入學與評估程序。一方面,優化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的運行,建議由教育部門和公安機關共同牽頭,細化評估程序的具體要求;另一方面,加強入學評估審查,檢察機關可以探索對評估過程與結果開展監督的具體方式和路徑。三是提升教育與矯治成效。可以編寫統一規范的教材并設置具有一定靈活性的菜單式課程體系,將愛國主義教育、法治教育、心理教育和行為習慣教育等融入專門學校課程;區分學生個案情況開展分班教學,探索行為量化評價的分級干預矯治模式,以動態調整學生個性化矯治方案。四是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建議通過完善職稱評定、待遇保障等政策,吸引和穩定專業人才,同時,加強教師培訓,提升其應對特殊學生、開展個性化矯治的能力。
問題六
從哪些方面加強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分級干預的社會支持體系建設?
時俠聯:建設更高水平的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分級干預社會支持體系,離不開政策引領、專業支撐和社會氛圍。一是建議通過稅收減免、稅費補貼等政策傾斜鼓勵更多企業參與到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依托企業資源設立各類社會觀護基地和勞動實踐場所,幫助罪錯未成年人扭轉錯誤認知、習得一技之長。二是聯合社工部等部門持續推動專業化建設,通過定期開展各類培訓,提升司法工作者、教師、司法社工、社會志愿者等群體的風險應對、心理矯治、個案管理等實操能力,培育專業化、復合型、多層次的社會支持力量,提升精準干預能力。三是提升全社會對未成年人分級干預的關注度和參與度,以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進法為核心,開展法治宣傳進校園、進社區、進機關、進家庭等活動,強化全民未成年人保護意識,為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筑牢社會根基。
缐杰: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分級干預矯治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不僅需要專業力量有效支撐,更需要社會力量充分參與。一方面,需加強專業力量介入,引入司法社工、心理咨詢師、家庭教育指導師等具備專業資質的人員,提高分級干預矯治工作的專業性、實效性。另一方面,爭取社會力量支持,引導更多企業、學校、社區、鄉村、社會機構等參與分級干預矯治工作。如,就矯治教育措施中的責令接受社會觀護、檢察機關辦理的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來說,可以發揮企業提供勞動體驗、安排就業崗位等方面優勢,滿足未成年人就業幫扶的需要;發揮職業學校開展技能培訓的優勢,幫助未成年人提升個人就業能力;對于綜合保護中心等社會機構,可發揮其適應青少年特點的優勢,滿足未成年人心理疏導、融入社會等需要。通過爭取政策扶持、列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等方式,引導更多企事業單位、社會機構等參與到分級干預工作中,提高社會支持運行的穩定性。檢察機關還應立足法律監督職能,進一步加強與公安機關等部門協作,推動共建共用分級干預矯治的觀護、幫教工作平臺,努力推動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各部門參與、社會力量支持的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分級干預矯治工作體系。
何挺: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分級干預體系的有效運轉絕非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能夠獨立完成的,其實際運行效果高度依賴堅實的社會支持體系。實踐中,社會支持的需求具體體現在多個維度:首先,在專業服務層面,需要引入司法社工、心理咨詢師、家庭教育指導師等專業力量,為不同風險等級和具有不同需求的未成年人提供精準的社會調查、心理疏導、行為矯正和家庭教育等專業服務,這是干預有效性的專業基礎。其次,在就學與就業層面,社會支持體系需要提供復學、轉學或職業技能培訓乃至工作就業的機會,防止其離開干預體系后因缺乏技能或相應社會支持而再次滑向違法犯罪深淵。再次,在家庭與社區層面,需要構建包容性的社區環境,通過社區志愿者、網格員等開展跟蹤幫教,并改善家庭功能,為未成年人提供友好的支持系統。最后,在整體的社會層面,需要整合政府、企業、社會組織等多方資源,加強公眾教育,消除社會歧視,營造有利于罪錯未成年人改過自新的社會氛圍。
(文章詳見《人民檢察》2025年第23期)
來源:檢察日報·理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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