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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2012年,王磊和妻子李婷感情正濃,兩人看中了朝陽區的一號房屋,總價366萬元。因當時北京限購,夫妻名下已有房,無法再登記。經協商,他們決定借用李婷母親張秀蘭的名義購房。
整個交易由王磊夫婦操辦:
李婷作為買受人與原房主簽合同;
首付款分五筆支付,全部由王磊母親出資138萬、李婷父母出資150萬,其余由小夫妻補足;
過戶前,三方簽署《補充協議》,明確“應買方要求,房屋過戶至其指定人張秀蘭名下”;
房本辦好后,一直由王磊保管,并用于辦理貸款、繳納物業費等。
此后多年,一家人相安無事。直到2019年,李婷突然起訴離婚,并承認自己婚內出軌。更讓王磊沒想到的是,岳父母竟轉頭起訴他,要求返還房產證,還聲稱:“這房子是我們出錢買的,你們只占一半。”
王磊拿出關鍵證據——
一份李婷親筆寫的《放棄產權聲明》:“因我婚內出軌導致婚姻破裂,自愿放棄一號房屋全部權益,歸男方所有。”
但岳父母見狀又改口,稱“房子是四家合資”,拒絕配合過戶。
無奈之下,王磊起訴,要求將一號房屋過戶至他和李婷名下,確認夫妻共同所有。
裁判結果
法院判了:
? 岳父母必須在15日內配合,將一號房屋過戶至王磊與李婷名下,由二人共同共有!
這意味著,盡管登記在岳母名下,但法律認定:房子是小夫妻的婚內財產。
法院怎么說?
法官在判決中重點采信了三組證據:
第一,交易全程由小夫妻主導。
從簽約、付款到補充協議,買方始終是李婷,且明確寫明“指定張秀蘭為產權人”。這說明,借名是雙方真實意思,而非家庭合資購房。
第二,李婷親筆聲明具有法律效力。
她在《放棄產權聲明》中清楚寫道:房屋因限購登記在母親名下,實際由多方出資,但她因過錯自愿放棄全部權益。這份文件雖出現在離婚背景下,但內容具體、意思清晰,法院予以采信。
第三,岳父母無法證明“合資合意”。
他們稱“四家一起買房”,卻拿不出任何合資協議、共同決策記錄或資金共管證據。而購房合同、付款收據、補充協議等原始文件,全在王磊手中——這恰恰說明,張秀蘭只是名義產權人。
法院強調:
“借名買房關系成立的關鍵,在于是否存在‘一方出資、一方代持’的合意。本案中,證據鏈完整,足以認定王磊與李婷為實際權利人。”
至于各方出資比例問題?法院明確:
“可另案主張債權,但不影響房屋權屬歸屬。”
給大家的提醒
這個案子揭示了一個常見誤區:“誰出錢多,房子就該歸誰”。但在婚姻+借名場景下,法律更看重購房目的、登記原因、實際控制三大要素。
尤其當房屋是婚后購買、用于家庭生活、因政策限制借名時,即使父母大額出資,也通常視為對子女夫妻的贈與或借貸,不直接取得產權。
給類似家庭的建議:
借名買房務必保留補充協議、付款憑證、聲明文件;
父母出資最好明確性質(贈與/借款),避免混同;
一旦婚姻出現危機,盡快確權,防止登記人反悔;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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