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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00年,王建國、李秀英夫婦因年近六旬,擔心銀行貸款年限受限,遂決定以兒子王磊名義購買位于順義區的一號房屋。當時王磊已與張婷結婚三年。
房屋總價約20.4萬元,首付款5萬元由王建國夫婦支付,剩余16萬元以王磊名義辦理20年按揭貸款。自2002年交房起,王建國夫婦即入住一號房屋至今,并長期繳納物業、供暖等費用。房貸亦由其按月存入王磊還款賬戶,直至2017年。
2017年6月,王磊、張婷一次性結清剩余貸款,并于同年8月取得不動產權證,登記為夫妻共同共有。
2021年,王磊、張婷起訴父母要求騰房并支付占用費。法院在A號判決中駁回其訴求,認為父母長期居住具有合理性。
此后,王建國、李秀英反訴,主張雙方存在口頭借名買房協議,請求將一號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
王磊、張婷堅決否認,稱:購房系夫妻共同行為,父母出資僅為資助,且從未約定借名。所謂“借名”是房價上漲后臨時編造的理由。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王建國、李秀英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號房屋權屬維持現狀,歸王磊、張婷共同所有。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借名買房合同關系。
經查:
王建國夫婦雖支付首付款及大部分房貸,但所有購房文件(合同、收據、貸款合同)均以王磊、張婷名義簽署;
房屋自始登記為夫妻共同財產,張婷作為共有人從未同意“借名”安排;
原告提交的“買房記錄”“遺囑”等均為單方自書材料,無被告簽字確認;
親屬證言多為“聽說”,證明力薄弱;
更關鍵的是,原告明確表示僅借用王磊一人名義,未與張婷達成任何合意。
法院強調:即便存在父母與兒子之間的內部約定,也不能對抗已登記的夫妻共同財產。在配偶不知情或未同意的情況下,無法將夫妻名下房產直接判歸父母所有。
此外,2017年貸款結清后長達三年未主張過戶,亦不符合“借名買房”的常理。
四、律師提示
本案揭示了家庭內部房產安排的三大法律雷區:
“只借兒子名,不問兒媳意”風險極高:婚后購房登記夫妻名下,即推定為共同財產,單方父母難以突破;
口頭協議+自書材料=舉證失敗:無書面協議、無配偶確認,法院無法認定借名合意;
長期不確權=默認放棄:十余年未主張權利,尤其在貸款結清后仍不行動,法院視為接受現狀。
? 正確做法:
若確需借名,應由夫妻雙方共同簽署借名協議;
明確約定出資性質、產權歸屬、過戶條件;
保留完整付款憑證,并備注“代付購房款”;
在政策允許時及時辦理過戶,避免久拖生變。
特別提醒:法院雖駁回確權請求,但仍強調——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義務,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出唯一住房。親情與法律,需兼顧平衡。
借名買房律師靳雙權團隊專注處理父母出資、婚后房產、親屬間產權爭議,已成功代理多起借名案件。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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