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6場訴訟、1場仲裁和1場聽證,共計8場涉訴涉法活動之后,直至如今,案件雖已了結,但事情仍未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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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場雙方拉鋸戰長達5年的紛爭。
位于廣東省汕尾市海豐縣東恒廣場(商住樓)主體工程,從一開始興建,就埋下伏筆,也是紛爭的起源。
2016年,深圳市天懋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及其海豐分公司(下稱:天懋公司)擬開發上述工程,交由廣東華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華夏公司)包工包料承建。然而,華夏公司只想通過層層轉包掙差價,又將工程轉包給周某斌、梁某祥(下稱:第三方)。
當地海豐縣人民法院在訴訟判決中,認定主體工程總價為1億2409萬元。按這個認定的價格,第三方和華夏公司“各顯神通”,以兩家兩筆合計2億5847萬元的造價,以超過原價的2倍多的天價,向天懋公司追討。
天價的出現,系第三方從仲裁入手,追討工程款尾數6847萬元;加上華夏公司從訴訟入手,追討工程款尾數1億7982萬元。即二筆工程款尾數合計2億5847萬元,系主體工程造價的2倍多的天價。這宗糾紛從2021年至今5年半,經歷了6場訴訟,1場仲裁,1場聽證共8場涉訴涉法活動,至今案結事未了。背后的原因,耐人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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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懋公司是否付了華夏公司的工程款?
2016年3月15日,天懋公司與華夏公司簽訂了《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華夏公司承建東恒廣場主體工程,合同主體為天懋公司與華夏公司。建設面積91027.97㎡,工程合同造價約為2億1664萬元(含稅),合同工期840天。天懋公司認為,華夏公司違反合同約定,暗中將該項目主體工程轉包給第三方,天懋公司是毫不知情的,且一直認為第三方就是華夏公司帶來的施工隊。
依據在案的全部裁判文書、仲裁文書、聽證記錄以及相關證據,2018年7月,東恒廣場主體工程基本完工。天懋公司認為,華夏公司自始至終都未遵循合同約定提供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海豐縣人民法院委托權威鑒定機構評估確認,東恒廣場主體工程實際造價為1億零72萬元。不清楚海豐縣人民法院依據何種理由,認定主體工程造價為1億2409萬元,比實際造價增加了2418萬元。
《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在施工過程中,按照雙方約定的付款合同,天懋公司通過轉賬方式支付給華夏公司3032萬元,轉付給第三方梁某祥、周某斌的財務劉宗洋5095萬元,代付工人工資及材料款等3千多萬元,累計付還華夏公司主體工程款將近1億2千萬元。(其中,幾年來天懋公司多次向第三方支付工程款5095萬元,在3090案件庭審中,天懋公司曾多次主張提出,但華夏公司及第三方均不予承認,法院竟未支持天懋公司。迫于無奈,天懋公司于2025年12月底向海豐縣公安局報案,經經偵大隊調查核實,最終第三方才承認收到款項,二審法院才給予認定支持。)
若以權威鑒定機構評估確認的東恒廣場主體工程實際造價1億零72萬元為依據,天懋公司多付給華夏公司及第三方1千3百多萬元,加上比實際造價增加的2418萬元,天懋公司直接經濟損失達三千多萬元。
若以海豐縣人民法院認定的主體工程造價1億2409萬元為依據,天懋公司累計已付還華夏公司及第三方承建的主體工程款以及代付的工人工資、材料款等合計將近1億2千多萬元,主體工程款基本已還清。這意味著,拖欠天價工程款尾數一說,難于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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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遭質疑
2017年1月18日,華夏公司暗中將東恒廣場主體工程轉包給第三方,雙方簽訂了《內部項目經營協議責任書》。依據“誰發包工程誰付還工程款”的法理原則和公序良俗,第三方的工程款項應當與華夏公司結算。第三方進場施工并非天懋公司發包,天懋公司沒有付還第三方工程款項的義務和責任。仲裁庭明知該工程未竣工驗收結算,且海豐縣住建局質安站已出具有效證明證實,卻作出偏向第三人的裁決,令人費解。
2018年7月,東恒廣場主體工程基本完工。在施工過程中,天懋公司代付材料費、工人工資等,并將相應的工程款付還華夏公司。第三方向天懋公司討要工程款,天懋公司理所當然地未予采納,并勸告其應向華夏公司討要工程款。
天懋公司認為,本案中,不排除第三方向華夏公司討要工程款遭拒,或兩者共同策劃的可能性,同時,第三方組織工人群體到東恒廣場工地討要工程款,實則無理取鬧。
2020年8月25日,天懋公司被迫與第三方簽訂暫《結算協議》以緩解矛盾,期望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工程款結算糾紛。同年12月5日,第三方向汕尾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天懋公司討要工程款尾數6847萬元以及違約金。“汕尾仲裁委員會竟予以受理并作出裁決,完全違法違規。并且仲裁員為現職公務員,是否符合仲裁員的合法身份?”天懋公司認為:
1、仲裁申請由第三方單獨提出,汕尾仲裁委員會予以受理,公然違背《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遵循自愿原則,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的明確規定,程序違法。
2、汕尾仲裁委員會無視第三方進場施工并非天懋公司發包,其并非向天懋公司收取工程款的合法主體,無權向天懋公司討要工程款這一客觀事實,也無視天懋公司已將工程款如數付還華夏公司的客觀事實,受理第三方的仲裁申請,等同于支持第三方無理取鬧,將第三方的非法行為合法化。這混淆了是非,顛倒了黑白,找錯了仲裁對象,適用法律完全錯誤,制造了冤假錯案。
3、2021年9月13日,汕尾仲裁委員會完全順從第三方的非法主 張作出(2020)汕仲發10號《裁決書》,裁決天懋公司需在10天內:(1)支付周某斌、梁某祥工程款6847萬元及違約金;(2)補償周某斌、梁某祥支出的律師代理費75萬多元;(3)返還周某斌、梁某祥支付的仲裁費44萬多元;(4)補償周某斌、梁某祥支付的保全費5千元、擔保費3.5萬元。此裁決顯失公平公道的仲裁原則。
上述裁決出來后,天懋公司不服,依法向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中級法院以沒有實質性審查權限及超期為由,駁回天懋公司撤銷裁決的申請。天懋公司仍不服,依法向汕尾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法律監督。2023年3月16日下午,檢察院第四檢察部召開聽證會。有聽證員認為仲裁程序未將承包人華夏公司列為第三人,仲裁程序存在問題。至今,檢察院仍未對該申請法律監督案作出受理立案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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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多來訴累不斷,一案演變成多案
2023年4月間,華夏公司向海豐縣人民法院起訴,狀告天懋公司拖欠其主體工程款尾數1億7982萬元及利息,天懋公司提起反訴,第三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海豐縣人民法院作出(2023)粵1521民初3090號《民事判決書》,確認雙方簽訂的《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明確了華夏公司與天懋公司為工程款結算的合法主體;確認第三方屬于華夏公司發包的主體工程施工人,顯然華夏公司才是第三方工程款結算的合法主體,但對第三方向天懋公司討要工程款的無理要求未依法糾正;確認東恒廣場的主體工程造價為1億2千多萬元,證實華夏公司追討工程款尾數1億7千多萬元純屬無中生有,但又未依法否定華夏公司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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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重點是涉案主體工程的工程款尾數結算糾紛,民初3090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華夏公司全部訴訟請求,駁回天懋公司全部反訴請求,依法依理當然可理解為涉案主體工程的工程款尾數結算糾紛案終結。但本案最為關鍵的焦點,即:
(1)天懋公司是否已如數付清涉案主體工程款?(2)華夏公司與第三方,哪個是與天懋公司結算主體工程款的合法主體?(3)天懋公司還結欠誰的工程款尾數,欠了多少?(4)第三方的權利主張是否應與華夏公司對簿公堂?凡此種種,該判決書均未作出清晰裁判。因而,涉案三方均不服初審判決,分別上訴至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年8月20日,汕尾市中院作出(2025)粵15民終222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也就是說,民終222號《民事判決書》,依然未對上述關鍵焦點作出清晰裁判。更離譜的是,在六起判決書(民初3026案件、789、534、468、3090、222號)中,二級法院法官許某棠、陳某民在同一合議庭、針對同一事實竟作出不同判決。
在該紛爭發生后,天懋公司近5年多來訴累不斷,一案演變成多案,無端承受著華夏公司與第三方的兩面沖擊,遭遇巨額的強制執行查封(退一步講,幾千萬元的工程款糾紛,為何查封了天懋公司和個人資產將近六億元左右),嚴重影響和破壞了該公司的正常業務,幾乎將天懋公司逼向破產邊緣,天懋公司負責人聲譽受到侵犯,精神備受折磨,苦不堪言。
“吁請相關職能部門,以事實為依據,依法依規查明該案事實,并盡快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決,還蒙冤受屈的當事人一個公道! ”天懋公司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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