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征收中,廣大被征收人可能會看到很多份文件,其中最常見的文件就是土地征收預公告、補償安置方案、土地現狀調查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等,這些文件也是征收方在確定征收范圍之后,必須要向廣大被征收人主動公開的文件,如果在土地征收中沒有看見這些文件,那說明此次土地征收程序則不合法,說明征收方并沒有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權,作為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未將征收程序落實到位的情況下,就要提高警惕。
我們言歸正傳,除了我們上面提到的那些文件是征收方必須要主動公開的之外,還有一些文件,也只是針對個別被征收人作出的,并非針對的是全部的被征收人,比如說,倘若被征收人因補償標準而遲遲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征收方為了推進征收工作,就會對個別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被征收人采取一些手段,其中最為常見的就是,將被征收人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或危房,并對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或者是強制拆除危險房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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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收到這兩份文件,那么就已經對被征收人的權益產生了極大的影響。不過,還有一份文件,在集體土地征收中也是經常出現的,且也是出現在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拒不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該文件就是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責令交出土地決定與上述兩份文件的性質差不多,都會對被征收人的利益產生一定的影響,但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該文件從原則上來說,針對的是已經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且也已經拿到了征收補償款的被征收人。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
然而實踐過程中,有的征收方為了盡快實現征收目的,便會直接對被征收人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并要求被征收人,按照該文件中的要求交出土地,否則則會直接強制清除地上附著物。但事實上,如果被征收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話,征收方首先需要針對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這是法定程序,不能缺少。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在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后,被征收人可以在60天內針對該文件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該文件之日起的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是法律賦予被征收人的權利。這里需要被征收人注意的是,如果在收到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后,并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啟動法律程序,也沒有按照他們的要求去做,那么相關部門就有可能會直接強制清除地上附著物,要么就是在未進行任何催告的情況下,直接對被征收人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并依據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強制清除地上附著物。
不過,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也并不意味著被征收人就只能任征收方擺布了,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后,廣大被征收人可以馬上針對該文件進行審查,看看相關部門作出該文件的程序是否合法,該文件中的內容是否明確等等。如果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之前,征收方既沒有依法作出征收補償安置決定,也沒有保障自己的知情權等權益,那么作出該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程序就不合法。
只要作出作出程序不合法,那么嚴格來講,征收方就已經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作為被征收人此時就可以針對該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只要提起行政訴訟了,不管作出的是什么樣文件,不管是誰作出的,一切強制行為就只能等到訴訟全部了結,征收方不可以在被征收人還訴訟期限內,針對其的房屋或者是地上附著物實施強制拆除或清除行為,否則其行為必然違法。
當然了,在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后,若被征收人沒有提起相應的法律程序,征收方若想推進征收工作,還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只有獲得法院的允許了,拿到了法院作出的準予執行裁定后,征收方才可以依據該準予執行裁定推進征收工作。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的是,土地征收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被征收人一定要重視起來,也要格外的注意,如果該文件確實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建議盡快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針對該文件提起行政訴訟,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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