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磷煤化工一體化項目在未與被征收人(本案中的申請人)達成征收補償協議、且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況下,織金縣某府自2025年7月3日起,對被征收人房屋實施強制斷水措施,2025年7月15日強行斷網,2025年8月22日強行斷電。上述斷水、斷電、斷網行為嚴重影響產權人正常生活,已經導致被征收人被迫搬離原有房屋,合法權益遭受實質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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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節市某府
行 政復 議決 定書
申請人:(略)。
申請人:(略)。
申請人:(略)。
被申請人:織金縣某府,住所地:織金縣文騰街道新華北路5號縣某府大院內。
申請人李某、李某某、李某請求確認被申請人織金縣某府在征收工作中,斷水、斷電、斷網的行政行為違法,并責令被申請人恢復房屋的正常通水、通電、通網申請行政復議一案,申請人于2025年8月29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經補正后,本機關于2025年9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案件審理過程中,本機關依法延長審理期限30日,并聽取各方當事人意見,為推動爭議實質性化解,本案于2025年12月11日中止審理,2026年1月4日恢復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織金縣某府在畢節磷煤化工一體化項目征收過程中,斷水、斷電、斷網方式的行政行為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織金縣某府立即為申請人恢復房屋的正常通電、通水、通網。
申請人稱:申請人李某、李某某、李某名下的房屋位于畢節磷煤化工一體化項目征收范圍內,該房屋相關情況已按照征收流程完成初步丈量,征收單位亦出具了基礎丈量數據,后續申請人配合完成數據復核工作。自復核結束后,申請人多次主動與征收單位溝通,催促其出具最終房屋丈量數據,以便進一步協商征收補償協議及后續安置、搬遷事宜,但征收單位始終無正當理由拒不出示最終丈量數據,導致雙方未能就征收補償事宜達成一致,安置與搬遷工作無法推進。
在未與申請人達成征收補償協議、且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況下,被申請人織金縣某府自2025年7月3日起,對申請人房屋實施強制斷水措施,2025年7月15日強行斷網,2025年8月22日強行斷電。上述斷水、斷電、斷網行為嚴重影響申請人正常生活,已經導致申請人被迫搬離原有房屋,合法權益遭受實質損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某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等相關法律規定,被申請人通過斷水、斷電、斷網逼遷的行為已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嚴重侵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為維護自身權益,現依法向貴府提起行政復議,懇請支持申請人的全部復議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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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答復稱:申請人李某、李某某、李某房屋位于織金縣茶店鄉大營村小巖組,屬于貴州省畢節磷煤化工一體化項目第六批次工業用地征收范圍。2025年2月26日,貴州省某府作出《關于織金縣2024年度第六批次工業建設用地的批復》(黔府用地函〔2025〕268號),同意案涉項目的用地請求;2025年2月28日,織金縣某府發布《織金縣某府征收土地公告》(織府通〔2025〕22號)并附《織金縣2024年度第六批次工業用地補償安置方案》。之后,李某等人就前述征收文件的法律適用、征收標準等問題,先后8次向畢節市某府提起行政復議,均被畢節市某府駁回。
因第六批次工業用地征收范圍內的供水管網、電力線路和通訊線路在畢節磷煤化工一體化項目的清表施工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隱患,為保障貴州畢節磷煤化工一體化項目的整體施工建設,2025年2月15日,織金縣某府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畢節磷煤化工一體化項目華友一期范圍“五線”遷改事宜,決定由織金供電局、織金鐵塔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廣電公司、電信公司按程序選取資質施工單位進場實施“五線”遷改。為保障第五、六批次征拆區域線路遷改和消除安全隱患,2025年8月18日,茶店鄉某府發布停電公告,停電時間為2025年8月23日中午12時,停電范圍包括李某某、李某等12戶農戶。該區域網絡也因“五線”遷改而中斷。
為保障因“五線”遷改受到影響的農戶的生活問題,茶店鄉已建立健全應急供水機制,李某、李某、李某某戶可選擇應急供水,其他相關供電、通訊問題,正在逐步恢復。
綜上,有關“五線”遷改的事宜,系為消除安全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重大項目建設的必要措施,并非單獨針對李某、李某某、李某戶所做出的的行政行為,不存在違法之處,申請人的請求沒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請求依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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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李某、李某、李某某系織金縣茶店鄉大營村小巖組村民,在該村擁有房屋。2025年2月26日,貴州省某府作出《省某府關于織金縣2024年度第六批次工業建設用地的批復》(黔府用地函〔2025〕268號),原則同意被申請人所報的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請,批準將織金縣茶店鄉大營社區范圍內的集體土地33.33124公頃土地轉為建設用地并辦理征收手續。2025年2月28日,被申請人發布《織金縣某府征收土地公告》(織府通〔2025〕22號),并附《省某府關于織金縣2024年度第六批次工業建設用地的批復》(黔府用地函〔2025〕268號)、征地范圍及《織金縣2024年度第六批次工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申請人李某、李某、李某某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圍內。
2025年2月15日,被申請人召開關于有關重點項目建設事宜專題會議明確:關于磷煤化工一體化項目華友一期范圍“五線”遷改項目建設事宜。一是關于鐵塔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廣電公司、電信公司光纜遷改問題。由茶店鄉作為業主,由織金供電局、織金鐵塔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廣電公司、電信公司按程序選取資質施工單位進場實施遷改。二是關于強電遷改問題。由茶店鄉向縣供電局提出強電遷改申請,縣供電局按流程向畢節市供電局申請,市供電局安排中標公司進行施工。
2025年7月3日,磷煤化工一體化項目清表施工導致該區域無法正常供水,2025年7月15日,織金鐵塔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廣電公司、電信公司中斷該區域的網絡,2025年8月18日,茶店鄉某府發布《停電公告》載明:因貴州畢節磷煤化工一體化項目線路遷改和清表平場工作需要,需對5949畝第五、六批次征拆區域相關農戶進行停電。停電時間為2025年8月23日中午12:00,涉及區域為畢節磷煤化工一體化項目5949畝第五、六批次重點征拆區域急需停電的農戶共12戶。申請人李某、李某某戶均在急需停電的農戶范圍內。2025年8月23日,織金供電局依《停電公告》中斷對第五、六批次重點征拆區域急需停電的12戶農戶供電。
另查明,申請人李某、李某某的水、電共為一戶,案涉項目線路遷改和清表施工時,三申請人未與被申請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被申請人也未向三申請人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案涉三申請人戶的房屋已于2025年10月11日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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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為:申請人李某、李某、李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停水、停電、停網視頻光盤一份。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為:第一組:《畢節市某府行政復議決定書》(畢府行復〔2025〕116號)、《畢節市某府行政復議決定書》(畢府行復〔2025〕117號)、《畢節市某府行政復議決定書》(畢府行復〔2025〕118號)、《畢節市某府行政復議決定書》(畢府行復〔2025〕119號)、《畢節市某府行政復議決定書》(畢府行復〔2025〕120號)、《畢節市某府行政復議決定書》(畢府行復〔2025〕121號)、《畢節市某府行政復議決定書》(畢府行復〔2025〕123號)、《畢節市某府行政復議決定書》(畢府行復〔2025〕124號)、《畢節市某府行政復議決定書》(畢府行復〔2025〕131號);第二組:2025年2月15日織金縣某府關于重點項目建設事宜專題會議紀要、茶店鄉停電公告。
本機關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1.斷水、斷電、斷網行為是否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2.織金縣某府是否為本案適格被申請人;3.被申請人在征拆過程中斷水、斷電、斷網行為是否合,法。
關于斷水、斷電、斷網行為是否屬于受案范圍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十五)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規定,本案中,被申請人在征收過程中因施工建設安排清表場平導致不能正常供水,又因項目線路遷改和清表平場工作需要通過專題會議的形式對光纜遷改、強電遷改作出指示安排,導致申請人戶停電、停網等,被申請人的行為改變了申請人與供水、供電、供網等企業的權利義務關系,對申請人的實際生活產生了影響,且斷水、斷電、斷網等行為發生后,行政機關未立即作出與斷水、斷電、斷網相關聯的后續行政行為,故該行為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關于織金縣某府是否為本案適格被申請人的問題。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市、縣級某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規定,在征收拆遷工作中,停水、停電等行為屬于征收拆遷工作的一部分,織金縣某府作為案涉房屋及土地的征收主體,在未與申請人戶達成征收補償協議,亦未對申請人作出征收補償決定之前,因施工建設安排清表場平導致不能正常供水,申請人戶斷水,又因項目線路遷改和清表平場工作需要對光纜遷改、強電遷改作出指示安排,導致申請人戶停電、停網等,相應法律后果應由織金縣某府承擔,織金縣某府屬于本案的適格主體。
關于被申請人在征拆過程中斷水、斷電、斷網的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某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的規定,本案中,三申請人的房屋位于第六批次工業用地征收范圍內,在征收過程中,三申請人未與被申請人達成補償協議,被申請人亦未作出補償決定,被申請人因項目線路遷改和清表平場工作需要導致三申請人戶斷水、斷電、斷網,未及時采取其他措施保障申請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違反前述法律規定,應被確認違法。
關于申請人請求恢復房屋正常通水、通電、通網的問題。案涉房屋已于2025年10月11日被拆除,客觀上已經不具備恢復通水、通電、通網的條件,故對于該主張,本機關不予支持。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因項目線路遷改和清表平場工作導致申請人李某、李某、李某某戶斷水、斷電、斷網的行為違法。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畢節市某府
202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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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征收過程中行政機關采取斷水、斷電、斷網措施引發的行政復議案件,畢節市某府最終確認織金縣某府相關行為違法,該案的審理與裁決不僅厘清了法律邊界,更在實踐中發揮了重要指引作用,其普法意義與現實意義尤為突出。
一、普法意義:厘清法律邊界,強化全民法治認知
該案以個案裁決為載體,向行政機關、被征收人及社會公眾傳遞了明確的法律導向,有效填補了征收領域的法治認知空白,強化了各方主體的法律意識。
對行政機關而言,該案清晰劃定了征收工作的法律紅線,強化了“依法行政”的履職認知。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及《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中斷供水、供電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屬明確違法行為,即便以“項目建設”“安全隱患消除”為借口,也不能突破法律底線。該案中,織金縣某府以“五線遷改”“消除安全隱患”為由實施斷水斷電斷網,卻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措施的必要性,且未保障被征收人基本生活需求,最終被確認違法。這一裁決警示各級行政機關,重大項目建設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征收工作必須嚴格遵循“先補償、后搬遷”原則,任何試圖通過非法手段推進征收的行為都將承擔法律責任,同時明確了征收主體對相關衍生行為的法律后果承擔義務,杜絕了“以會議安排替代法定程序”“以企業行為規避行政責任”的僥幸心理。
對被征收人而言,該案增強了其依法維權的意識與能力,明確了權利救濟的路徑。本案中申請人在未達成補償協議、未收到補償決定的情況下遭遇斷水斷電斷網,通過行政復議程序成功維權,印證了《行政復議法》作為權利救濟渠道的有效性。裁決明確了斷水斷電斷網等影響基本生活的行為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被征收人面對此類非法逼遷行為時,可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定途徑主張權利,而非被動承受損失。同時,該案也引導被征收人理性維權,申請人配合完成丈量、復核等程序,通過合法途徑溝通協商,為其他被征收人樹立了“依法維權、理性協商”的榜樣,避免了過激維權行為的發生。
對社會公眾而言,該案以真實案例為藍本,普及了征收領域的核心法律規定,提升了全民法治認知水平。通過個案的公開審理與裁決,社會公眾得以清晰了解征收工作的法定程序、行政機關的權責邊界及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打破了“項目建設優先于個人權益”“行政行為不可質疑”的錯誤認知,引導公眾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行為須合法”的法治觀念,營造了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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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現實意義:規范征收行為,化解行政爭議,平衡發展與權益
該案的裁決不僅解決了個案爭議,更對規范征收行為、化解行政爭議、平衡重大項目建設與被征收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指導作用,為后續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參照。
其一,規范征收行為,遏制非法逼遷亂象。實踐中,部分地區為推進重大項目建設,存在以“線路遷改”“安全整治”等名義變相實施非法逼遷的行為,該案的裁決明確否定了此類行為的合法性,劃定了征收工作的操作邊界。行政機關在后續征收工作中,需嚴格區分“合法施工保障”與“非法逼遷手段”,即便因項目建設需要進行線路遷改、清表等工作,也需提前與被征收人充分溝通,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依法作出補償安排,不得借項目建設之名行逼遷之實,有效遏制了征收領域的違法亂象,推動征收工作走向規范化、法治化。
其二,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維護社會穩定。該案審理過程中,行政機關依法延長審理期限、聽取各方意見,嘗試推動爭議實質性化解,最終以裁決確認行為違法的方式回應了申請人的核心訴求,既維護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也避免了爭議進一步激化。相較于簡單駁回申請或維持原行為,該裁決既彰顯了法律的公正性,又兼顧了社會效果,讓被征收人感受到法律的保護,同時也促使行政機關正視自身行為的違法性,主動糾正錯誤,減少行政爭議的后續衍生,維護了當地的社會穩定。
其三,平衡重大項目建設與群眾合法權益,實現良性發展。畢節磷煤化工一體化項目作為重大工業項目,對地方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項目建設不能以犧牲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為代價。該案的裁決明確了“發展與權益并重”的原則,既不否定重大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也不縱容行政機關以犧牲群眾利益為代價推進項目。這一導向促使行政機關在后續項目推進中,統籌考慮項目建設需求與群眾合法權益,完善補償安置機制,暢通溝通協商渠道,在依法保障被征收人權益的基礎上推進項目建設,實現地方經濟發展與群眾權益保護的良性互動。
其四,倒逼行政機關提升履職能力,推進法治政府建設。該案的裁決暴露了織金縣某府在征收工作中存在的程序瑕疵、權責不清、風險防控不足等問題,為各級行政機關敲響了警鐘。行政機關需以此為契機,加強對征收領域法律法規的學習與落實,完善內部決策程序,規范行政行為,建立健全風險評估與應對機制,在推進重大項目建設中堅守法律底線,不斷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助力法治政府建設向縱深推進。
綜上,該案的行政復議裁決不僅是對個案爭議的解決,更在普法宣傳、行為規范、權益保障、社會穩定等多個層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征收領域的法治實踐提供了寶貴參照,對推進依法行政、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實現地方良性發展具有深遠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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