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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13年,林國棟想在燕郊購房,但因年齡較大無法辦理按揭貸款。于是,他與兒子林志強商量,以林志強名義購買一號房屋,房款由林國棟全額出資。
雙方還簽署了一份《委托購房協議》,寫明:“林國棟委托林志強代為購房,房屋實際所有權歸林國棟所有。”此后,林國棟通過轉賬支付首付款,并長期承擔月供。2020年后,因林志強賬戶被凍結,林國棟改將還款打入兒媳賬戶,并最終結清貸款。
然而,林志強因一起租賃合同糾紛,被債權人張明遠起訴。法院A號判決判令林志強退還109萬余元。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依法查封并擬拍賣登記在林志強名下的一號房屋。
林國棟得知后,立即提出執行異議,主張自己才是房屋真實權利人,請求停止執行。執行法院B號裁定駁回其異議。林國棟遂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駁回林國棟的全部訴訟請求。
? 一號房屋繼續作為林志強的責任財產予以執行。
注:即便父子間有協議、有出資,但因房屋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不足以排除善意債權人的強制執行。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林國棟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經查:
一號房屋自始登記在林志強名下,對外公示權利人為林志強;
林國棟雖提交《委托購房協議》及部分轉賬記錄,但協議簽訂于父子之間,無第三方見證,極易事后補簽;
轉賬多發生于2020年之后,無法完整覆蓋購房及還貸全過程;
更重要的是,借名買房協議僅產生債權效力,不發生物權變動;
債權人張明遠作為不知情的外部第三人,有權信賴不動產登記簿的公示效力。
法院強調:
“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準。
借名買房的風險應由借名人自行承擔。
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善意債權人,否則將嚴重損害交易安全和執行秩序。”
四、律師提示
本案是借名買房最大風險的真實寫照——房在他人名下,等于把命運交到別人手里。
關鍵教訓:
登記即風險:
房產登記在誰名下,法律就保護誰。哪怕你出全款、住十年,只要沒過戶,房子就可能被對方的債主執行;
父子關系≠法律保障:
親屬間協議缺乏公信力,法院高度警惕“倒簽協議、虛構債務”逃避執行;
執行異議極難成功:
除非能證明早于債務形成前已實際占有+非因自身原因未過戶,否則幾乎無法排除執行;
唯一安全路徑:及時過戶:
一旦具備條件(如貸款還清、政策允許),必須立即辦理產權轉移,否則夜長夢多。
? 建議:
絕不因“信任”放棄產權登記;
如確需借名,同步做資金監管+居住公證+定期催告過戶;
一旦發現登記人涉訴,立即起訴確權+申請保全,爭分奪秒!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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