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乘客安全在公交車內通常會設有禁止站立的區域乘客站立在該區域發生車禍責任應當如何劃分?
近日寧鄉市人民法院藍月谷人民法庭審結了一起運輸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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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5月,楊某乘坐由歐某駕駛、長沙某運輸公司運營的公交車前往寧鄉市城區,由于乘坐時車內滿載,楊某選擇站立在公交車“站立禁區”區域。
15時許,胡某酒后駕駛的小轎車突然越過道路中心線,逆向行駛,與對向的公交車發生猛烈碰撞。事故造成包括楊某在內的9人受傷,楊某經搶救無效,不幸離世。
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小車駕駛人胡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公交車駕駛人歐某及車上乘客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楊某的家人將某運輸公司、司機歐某等告上法庭,主張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16萬余元。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的核心在于客運合同關系中,承運人與乘客各自的安全保障義務邊界。
承運人負有無過錯的安全保障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楊某與某運輸公司之間成立了客運合同關系,某運輸公司作為承運人,有義務將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乘客在運輸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某運輸公司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即使事故是第三人胡某全責所致,某運輸公司也需先向乘客家屬賠償,之后可向侵權人胡某追償。
乘客對自身安全亦負有注意義務《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同時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本案中,楊某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站立禁區”的警示標識具有認知能力,理應知曉站立在該區域(通常是車輛前部、靠近駕駛室或車門處)在車輛行駛、轉彎或急剎時具有更高的危險性。她選擇站立于禁站區域,屬于未能盡到對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
最終責任劃分綜合以上,法院酌定由承運人某運輸公司對楊某的死亡承擔85%的主要責任,楊某自身承擔15%的次要責任。司機歐某屬于履行職務行為,其責任由公司承擔。
本案判決后,雙方服判息訴。目前,該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站立禁區”的設立目的,是為了提醒乘客遠離車門,防止發生危險。公交車輛上的“站立禁區”通常位于車門附近,是車輛行駛中最不穩定的區域。
對乘客而言,車票不僅是一張乘車憑證,更是一份安全契約。乘客享有安全抵達的權利,也需履行注意自身安全的義務,主動避開這些區域,是對自己生命安全的負責。
對運輸企業而言,安全保障義務是法定義務。這不僅需要設置清晰的安全標識,更需要主動管理,對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及時勸阻。
法官提醒,歲末臨近,春運即將開始,年關團圓路,平安第一步,安全出行,需要司乘雙方的共同努力,每一句安全提示的有效落實,每一次乘車規范的自覺遵守,都是對生命的敬畏。
來源:寧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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