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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王靜與趙文濤于2011年結婚,2018年協議離婚。離婚時,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已分割完畢,無其他爭議”。
離婚后,王靜發現:2015年,趙文濤的弟弟趙文博曾以736萬元購買一號房屋,并于2017年以1350萬元售出。她認為,該房屋實為趙文濤借趙文博名義購買,售房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趙文濤故意隱匿,遂起訴要求分得售房收益的一半(307萬元)。
王靜提交了一張《借名購房協議》的照片作為證據,顯示甲方為趙文博,乙方為王靜、趙文濤,但無法提供原件。
趙文濤辯稱:不存在借名買房。購房、售房均由趙文博獨立操作。售房后,趙文博曾向其轉賬522萬余元,但該款項系借款,且部分已用于償還夫妻共同債務(如向魏某所借300萬元),其余用于家庭開支,王靜也實際收到過111萬元。
趙文博述稱:一號房屋系其個人財產,首付款及還貸資金雖部分來自哥哥嫂子,但均已通過代償債務和現金返還方式清償,雙方僅為借貸關系。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駁回王靜的全部訴訟請求。
注:因王靜未能證明“借名買房”事實成立,法院認定一號房屋售房款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無權分割。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王靜是否能證明一號房屋系趙文濤借趙文博名義購買。
經查:
一號房屋的購房合同、貸款合同、售房合同均以趙文博名義簽署,產權登記在其名下;
王靜僅提交一份《借名購房協議》照片,無原件,無法核實真實性及具體內容;
趙文博購房時,首付款及還貸總額約300萬元,而其后代王靜、趙文濤償還300萬元夫妻共同債務,并另行轉賬522萬元,已覆蓋全部出資;
趙文濤、趙文博對資金往來均作出合理解釋,且有銀行流水佐證;
即便存在借名關系,也僅產生債權債務關系,不能直接推定房屋或售房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強調:
“離婚后主張分割隱匿財產,舉證責任在原告。僅憑一張無法核實的協議照片,不足以推翻不動產登記的公示效力,亦不能證明售房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四、律師提示
本案警示:“懷疑隱匿”不等于“法律認定”,維權必須靠扎實證據:
借名買房需強證據:
僅有協議照片、口頭陳述遠遠不夠,必須提供原件、付款憑證、實際控制證據(如裝修、出租、持有產權證等);
資金往來≠產權歸屬:
親屬間大額轉賬,若無明確約定,可能被認定為借款、贈與或債務清償,不能直接推定為購房出資;
離婚協議是重要屏障:
若協議寫明“財產已分割完畢”,事后主張隱匿財產,舉證門檻極高;
及時行動,避免被動:
發現可疑線索,應在離婚前或剛離婚時啟動調查,拖延越久,證據越難固定。
? 建議:
懷疑配偶隱匿財產,立即申請律師調查令,調取銀行流水、房產登記;
如確有借名購房,務必簽署書面協議并公證,保留所有出資記錄;
離婚時對財產表述要謹慎,避免“無其他爭議”等兜底條款,除非確信無遺漏。
注:本案趙文濤雖被指控“隱匿”,但因對方證據不足,成功守住財產,凸顯證據規則在婚姻財產糾紛中的決定性作用。
借名買房律師靳雙權團隊專注處理離婚后財產追索、借名購房確權、親屬代持等復雜糾紛。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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