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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02年,王建國與其妻子(2004年去世)因不具備購房資格,便以侄子趙明遠的名義,出資購買了北京一套經濟適用房(即一號房屋)。首付款、月供、尾款均由王建國支付,房屋交付后也一直由其和女兒王雪居住使用。
2006年,房屋登記在趙明遠名下。2013年,王建國一次性結清剩余貸款。多年來,雙方雖未簽署書面借名協議,但家庭內部均認可房屋實際歸王建國所有。
然而,2018年2月14日,趙明遠與其妻子李婷簽訂《贈與協議》,將一號房屋1%的份額“贈與”李婷,并迅速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變為夫妻按份共有(趙99%、李1%)。
2019年,趙明遠夫婦竟起訴王建國父女,要求騰退房屋。法院查明事實后,駁回其訴訟請求,并在此后的另案中確認:王建國與趙明遠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系,趙并非真實權利人。
但因王建國當時無北京購房資格,法院暫未支持過戶。
于是,王建國與女兒王雪立即提起新訴訟,主張:趙明遠在明知自己非產權人的情況下,擅自處分房產,與配偶惡意串通簽訂《贈與協議》,損害實際權利人利益,應屬無效。
趙明遠夫婦辯稱:
贈與僅為“辦理經轉商手續節省費用”,非惡意;
王雪不是借名合同當事人,無權起訴;
若借名關系解除,王建國更無權主張。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確認趙明遠與李婷于2018年2月14日就一號房屋簽訂的《贈與協議》無效。
注:該判決為后續確權及過戶掃清障礙,防止名義人通過“微份額贈與”制造共有障礙。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贈與行為是否構成“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
經查:
生效判決已確認趙明遠僅為名義購房人,不享有房屋實際權益;
趙、李二人在明知房屋由王建國出資、占有、使用的情況下,仍于2018年簽訂贈與協議;
2019年即起訴要求騰房,主觀惡意明顯;
所謂“為節省經轉商費用”缺乏證據支持,且1%份額對補繳金額影響極小,理由牽強;
該贈與直接導致房屋變為夫妻共有,阻礙實際權利人未來過戶,損害其合法權益。
法院強調:
“名義登記人不得擅自處分借名房產。
在明知非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與配偶‘贈與’份額,屬于典型的惡意串通行為,依法應認定無效。”
四、律師提示
本案是打擊“借名房被惡意稀釋產權”的典型勝訴案例,三大警示:
“1%贈與”是常見規避手段:
名義人常通過向配偶贈與微小份額,制造“共有”障礙,阻止實際權利人過戶;
惡意串通無需“通謀證據”:
只要雙方系夫妻、明知房屋真實權屬、事后立即主張權利,即可推定惡意;
實際權利人可直接起訴確認贈與無效:
無需等待過戶條件成就,及時阻斷產權轉移是關鍵。
? 建議:
發現名義人擅自處分房產(如贈與、抵押、出售),立即起訴確認行為無效+申請財產保全;
即使暫時無購房資格,也應通過訴訟固定權利狀態;
借名買房律師靳雙權團隊專注處理借名房被惡意處分、配偶贈與、繼承人爭產等高風險糾紛,已成功代理多起類似案件。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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