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的推出,退休方式上相比較于以往有了較大的不同,不僅可以按照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彈性提前退休以及彈性延遲退休也給予了退休人員更多的選擇空間。
那么針對于公務員和事業編制人員是否無法選擇延遲退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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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小編認為的延遲退休是有兩種延遲,第一種延遲是法定退休年齡的延遲,另一種則是針對于法定退休年齡的彈性延遲退休。
這里的法定退休年齡的延遲,相比較于以往固定的法定退休年齡,男職工60歲,女干部55歲固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關于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男職工按照每4個月延遲1個月,法定退休年齡逐步從60歲延遲至63歲;女干部同樣按照每4個月延遲1個月,法定退休年齡逐步從55歲延遲至58歲。所以可以看出法定退休年齡相比較于以往,男職工以及女干部都有序漸進式進行延遲,如果男職工原法定60歲按照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齡延遲至61歲/62歲/63等等都是可以延遲的,女干部同樣,原法定55歲按照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齡延遲至56歲/57歲+6個月/58歲等等都是可以延遲的,所以針對于法定退休年齡,公務員以及事業編制人員可以進行延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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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可以選擇多種的退休方式,如果公務員,事業編制人員可以按照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齡退休那么是否可以按照彈性延遲退休進行選擇呢?
根據《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中的第四條第二點,明確規定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管理人員,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應當及時辦理退休,那么意味著上述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管理人員不得選擇彈性延遲退休。意味著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以后應當及時辦理退休,不得彈性延遲。主要也是為了防止上述崗位人員均為管理人員,保障公共權力人員流動性,防止權力固化,防止權力集中帶來的廉政風險。另一方面,公務員以及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崗位均屬于“一個蘿卜一個坑”,崗位數量有編制以及固定的,只有老的人退下來才能給年輕干部提供空間以及晉升的機會,保障隊伍年輕血液不斷地涌入。
這里有朋友問是否意味著公務員以及事業編制人員都無法進行彈性延遲申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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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根據《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明確表述上述人員僅針對于管理人員以及領導人員,并不是所有事業編制人員都無法進行彈性延遲申請,所以這里需要具體集合即退人員崗位以及級別進行具體分析。比如非管理崗位人員,承擔專業技術崗位人員等,并不屬于領導人員以及管理者,手中沒有過多過大的權力反而是專研于某種技術人員,比如工程師,教師等崗位,隨著年齡的增大經驗的積累,如果無法選擇彈性延遲退休對于資源也是一種浪費,特別是一些頂尖技術人才國家通過多年進行培養不應按照無法彈性延遲退休一刀切。所以這里需要明確,事業單位中非管理類,專業技術崗位是可以選擇彈性延遲退休的!所以上述人員,非管理崗位人員在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以后是可以按照干部人事權限報主管部門進行彈性延遲退休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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