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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因口角糾紛持刀傷人,造成他人二級重傷,賠償責任該由誰承擔?近日,永定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這樣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張某與李某、王某三人在某娛樂平臺發生語言沖突,矛盾未能及時化解,后雙方邀約線下見面,沖突進一步升級為肢體對抗。爭執中,張某與李某持刀將王某砍傷,經專業鑒定,王某傷情構成二級重傷。因張某、李某均未滿十八周歲,王某將張某,李某以及二人的父母一并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27000余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李某共同持刀砍傷了王某,造成二級重傷,應當對王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張某、李某雖因故意傷害罪已被判處相應刑罰,但刑事責任的承擔并不免除其民事賠償義務。給王某造成的人身損害,仍需依法予以賠償。由于事故發生時張某、李某均未成年,賠償責任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綜合王某的損失,法院判決由張某、李某的父母連帶賠償王某各項損失共計3萬余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張某與李某共同持刀傷人,構成共同侵權,其監護人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王某可向任一監護人主張全部賠償,監護人承擔后可依法內部追償。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離異夫妻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條、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為由主張不承擔或者少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作為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父母,即使夫妻雙方離異,也不能免除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一旦發生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的情況,監護人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官提醒
對監護人來說,監護職責不僅是生活照料,更包含法治教育與行為約束。家長應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日常管教,引導孩子樹立正確的是非觀,遠離暴力行為;同時關注孩子的網絡社交動態,及時介入化解網絡口角糾紛,避免矛盾升級為線下沖突。即便夫妻離異,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責任也不會免除,均需共同履行管教義務。
對未成年人而言,網絡并非法外之地,言語沖突切勿訴諸暴力。遇到矛盾糾紛應第一時間告知家長或老師,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解決,切勿因一時沖動持刀傷人,否則不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還會對他人和自己的人生造成難以挽回的傷害。
而遭遇人身損害后,要及時就醫并保留好病歷、醫療費票據、傷情鑒定報告等關鍵證據,依法向侵權人及其監護人主張賠償權利,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第八條第一款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離異夫妻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條、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為由主張不承擔或者少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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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永定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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