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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1997年,周明遠(非京籍)符合“康居工程”購房條件,但因無北京戶口,無法以自己名義簽約。
他與外甥鄭浩(京籍)商量,以鄭浩名義購買海淀區一套康居房(即一號房屋),總價21.4萬余元,全部由周明遠支付。
2003年,房屋產權登記在鄭浩名下。
此后20余年,房屋一直由周明遠居住,供暖、物業等費用均由其繳納,房產證原件也由其保管。
2016年,周明遠委托中介出售一號房屋,鄭浩配合簽署買賣合同。
后因交易糾紛,買家起訴鄭浩,法院判決鄭浩賠償近80萬元。
周明遠主動籌款履行判決,并承擔全部訴訟后果。
2021年,因鄭浩拒絕配合過戶,周明遠起訴,要求:
確認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借名買房關系;
鄭浩協助辦理過戶。
鄭浩辯稱:
房子是自己買的,只是讓舅舅住;
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違反政策,應屬無效;
周明遠已有住房,不具備購房資格,不能過戶。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確認周明遠與鄭浩之間的借名買房合同關系合法有效;
注:法院認定,借名行為真實且有效,但因原告當前無購房資格,暫不能辦理過戶。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圍繞三大焦點展開:
1. 借名買房關系真實存在
購房時周明遠無京籍,鄭浩有資格,符合借名動機;
全部房款由周明遠支付,鄭浩無法說明資金來源;
房屋交付后20余年均由周明遠占有、使用、繳費;
出售房屋、處理糾紛均由周明遠主導;
親屬間未簽書面協議,符合生活常理。
2. 借名合同合法有效
一號房屋為1997年購買的“老政策”康居房,早于2008年4月11日;
根據北京高院指導意見,此類“老經適房”借名行為不當然無效;
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亦未規避當時限購政策(彼時無限購),故合同有效。
3. 暫不具備過戶條件
周明遠非京籍,且名下已有一套住房,不符合現行限購政策;
法院指出:“可待具備購房資格后,再行主張過戶權利”。
法院強調:
“借名買房是否有效,需結合購房時間、政策背景、實際履行綜合判斷。
對于歷史形成的‘老房’借名,法律給予一定尊重,但過戶仍須符合現行政策。”
四、律師提示
本案是“歷史借名 + 政策性住房 + 限購障礙”的典型,啟示:
“老經適房”借名可能有效:
2008年4月11日前簽訂的經適房合同,即使借名,法院可能認可其效力;
出資+占有+長期控制構建強有力證據鏈:
本案勝訴關鍵在于20年持續使用、繳費、處理糾紛,形成完整事實閉環;
? 建議:
若您持有類似“老房”,盡快核查自身購房資格;
如已具備資格,立即起訴確權并同步申請過戶;
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專注處理歷史借名買房、經適房確權、限購資格銜接等復雜案件,已成功代理多起類似勝訴案件。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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