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佛山住建局發布關于征求《佛山市企業自持商品房屋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社會公眾意見的公告。公告表示,佛山自持商品房按要求補繳相關費用后即可轉為可售——按照評估市場價格的40%確定應補繳的土地價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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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佛山市企業自持商品房屋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為切實做好佛山市企業自持商品房屋管理工作,根據《住房租賃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7〕7號)、《關于在人口凈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建房〔2017〕153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佛山市行政區域內通過公開交易方式獲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期限內只租不售的企業自持商品房屋(以下簡稱自持商品房屋)管理,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自持商品房屋包括住宅類和非住宅類自持商品房屋。自持住宅類商品房屋以下簡稱自持商品住房。
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局指導、監督全市自持商品房屋管理工作。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轄區內自持商品房屋租賃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各區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轄區內符合條件的自持商品住房轉為可銷售商品住房的相關辦理工作。
三、對于因住宅用地公開交易時采取“限地價、競自持”競價規則產生的自持商品住房,經屬地政府同意并核算補繳相關費用后,可轉為可銷售商品住房上市流通。對于掛牌文件、出讓合同等規定需自持但不屬于采取“限地價、競自持”競價規則產生的自持商品住房,不得轉為可銷售商品住房。
四、企業申請將符合條件的自持商品住房轉為可銷售商品住房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向項目所在地自然資源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自然資源部門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應補繳的土地價款,并將評估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企業;
(三)收到評估結果通知后,申請企業出具是否同意辦理自持商品住房轉為可銷售商品住房的書面意見;
(四)申請企業同意辦理的,自然資源部門將相關申請信息在官方網站及自持項目所在區域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五)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并經屬地政府批準后,由自然資源部門與申請企業簽訂補充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本次解除自持限制的具體房屋信息;
(六)申請企業應當在簽訂補充協議之日起60日內繳清應補繳的土地價款;
(七)申請企業持補充協議及土地價款繳納憑證,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手續;
(八)完成不動產變更登記后,申請企業向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辦理自持商品住房解限及銷售備案(或預售許可)手續。
五、自持商品住房轉為可銷售商品住房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按照以下標準計收:
以企業申請日作為估價期日,評估擬轉可銷售商品住房對應土地在可銷售狀態下剩余自持年限的市場價格,按照該評估市場價格的40%確定應補繳的土地價款金額。
六、單個自持商品住房項目申請轉為可銷售商品住房的,可以按照本細則規定分期申請辦理,分期申請次數不超過三期。分期申請辦理的,除最后一期外,每期申請轉換的建筑面積不低于10000平方米。
按照“申請一期、審批一期、補繳一期、解限一期”的原則,申請企業未在簽訂補充協議之日起60日內繳清當期應補繳的土地價款的,自然資源部門有權解除補充協議,依法追究企業的違約責任,且不得允許當期申請涉及的自持商品住房上市交易。
七、對于自持非住宅類商品房屋以及未轉為可銷售商品住房的自持商品住房,自持期間不得銷售、分割轉讓、分割抵押、以租代售、變相銷售使用權以及捆綁銷售,只能對外出租,允許整體抵押以及按照第九條規定整體轉讓,并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實施管理:
(一)核發的不動產登記證書中應當注明“企業自持商品房屋,自持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自持期間不得單獨分割、銷售、轉讓、抵押”字樣;
(二)企業可以成立租賃管理部門開展自持商品房屋的租賃經營,也可以與房屋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經營;
(三)企業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相關資料(詳見附件1);
(四)租賃合同中應當列明出租房屋的企業自持期限及租賃期限,單次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累計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的企業自持期限;
(五)除押金、租金、物業管理費和因使用房屋所產生的其他合理費用外,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承租人額外收取費用;
(六)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后30日內,應當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或者前往住房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服務窗口,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七)企業應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備下一年度的《佛山市企業自持商品房屋租金方案》(詳見附件2)并上傳至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進行公示。
八、企業對外出租的自持商品房屋包括自持商品住房的,其依法登記的經營范圍應當使用“住房租賃”的表述,并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在佛山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填報基本信息、項目信息等內容,完成開業信息報送手續。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將自持商品房屋在保持自持屬性不變的情況下整體轉讓的,企業應當及時通知所在區政府,轉讓后受讓人在自持期限內仍應按照本細則的相關規定對自持商品房屋實施管理:
(一)企業破產清算,其自持商品房屋需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的;
(二)企業進行合并、重組、分立涉及自持商品房屋產權轉讓的;
(三)企業涉訴,其自持商品房屋被法院強制拍賣的。
十、企業違反本細則相關規定的,由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自然資源部門按職責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一、本細則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十二、本細則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佛山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佛山市企業自持商品房屋租賃管理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佛建〔2021〕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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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樂居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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