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
關于印發區縣以下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管理工作規程的通知
內容如下
▲點擊上圖可查看詳情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區縣以下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管理工作規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6年1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西安市區縣以下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管理工作規程
第一條為規范全市區縣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駐地(以下簡稱政府駐地)遷移工作,根據《行政區劃管理條例》、民政部《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政府駐地遷移管理工作堅持黨的集中統一領導,穩妥審慎、從嚴控制實施。必須遷移時,應當本著有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利于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團結、有利于鞏固國防的原則,制定駐地遷移方案,并逐級上報審批。
第三條政府駐地遷移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要求,并以優化資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務為目的。不得突破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不得采取變更鎮(街道)行政區域和村(居)民委員會管轄范圍等方式變相開展駐地遷移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維護政府駐地遷移管理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堅決杜絕政府駐地遷而不報、先遷后報、未批先遷、批而不遷等現象。
第五條各級民政部門負責政府駐地遷移的具體管理工作。各級發改、公安、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建、信訪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駐地遷移相關工作。
第六條區縣人民政府跨鎮(街道)駐地的遷移,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遷移方案,經區縣黨委全委會和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研究,報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并報送國務院備案。
鎮人民政府跨村(居)民委員會駐地的遷移,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遷移方案,經鎮黨委會、政府會議或黨政聯席會議研究,區縣黨委常委會、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報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街道辦事處跨村(居)民委員會駐地的遷移,由本街道辦事處制定遷移方案,經街道黨工委會議、辦事處會議研究,區縣黨委常委會、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報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開發區托管街道辦事處駐地遷移的,由其行政隸屬關系所在的區縣按照程序辦理,相關開發區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第七條區縣人民政府駐地未跨鎮(街道)行政區劃管轄范圍的遷移,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駐地未跨村(居)民委員會管轄范圍的遷移,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八條申請政府駐地遷移,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應包含涉及駐地遷移的人民政府的基本情況、現駐地和擬遷入地的基本情況、駐地遷移方案、遷移的理由等內容);
(二)與政府駐地遷移有關的歷史、地理、經濟、人口、資源環境、行政區域面積和隸屬關系等基本情況;
(三)風險評估報告;
(四)專家論證報告;
(五)征求社會公眾等意見的情況;
(六)政府駐地遷移實施方案;
(七)行政區劃現狀圖和政府駐地遷移示意圖。
第九條申請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遷移,還應當一并報送以下材料:
(一)區縣黨委全委會決議;
(二)區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全體會議)紀要;
(三)區縣人大常委會意見;
(四)區縣政協意見;
(五)遷出、遷入地的鎮(街道)意見;
(六)區縣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第十條申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駐地遷移,還應當一并報送以下材料:
(一)區縣黨委常委會決議;
(二)區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
(三)區縣人大常委會意見;
(四)區縣政協意見;
(五)鎮黨委會、政府會議決議或者黨政聯席會議決議(街道黨工委會議、辦事處會議決議);
(六)遷出、遷入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意見;
(七)鎮(街道)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第十一條市、區縣民政部門在承辦政府駐地遷移工作時,應當對有關事項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審核,對風險評估、專家論證和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等情況以及組織實施總體方案進行研判,并征求同級發改、公安、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建、信訪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政府駐地遷移涉及辦公用房的,按照《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規程的,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駐地遷移工作流程
政府駐地遷移工作流程
一、區縣政府駐地遷移
1.區縣政府就遷移意向報市民政局征求意見。
2.市民政局提出意見并報請市委、市政府審核,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向區縣政府反饋意見。
3.區縣民政局牽頭,組織風險評估、專家論證、征求社會公眾及同級人大、政協等意見。
4.區縣民政局牽頭,聯合發改、公安、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建、信訪等有關部門,擬定政府駐地遷移實施方案。
5.區縣民政局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按程序依次提交區縣政府常務會議、黨委常委會、黨委全會討論通過,形成正式決議。
6.區縣政府向市民政局報送行政區劃變更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7.市民政局通過材料審查、部門會商、專家論證、實地調查等方式提出意見,報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由市民政局報市委研究。
8.市委研究同意后,由市政府報省政府審批。
9.省政府批準后,由區縣政府組織實施,自批準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遷移工作;情況復雜需延長的,經省政府批準可延長6個月。
10.遷移完成后,由區縣政府逐級向省政府報告,并向社會公告。
二、鎮政府(街道辦)駐地遷移
1.鎮政府(街道辦)向區縣政府報告駐地遷移意向。
2.區縣政府就遷移意向報市民政局征求意見。
3.市民政局提出意見并報請市委、市政府審核,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向區縣政府反饋意見。
4.鎮政府(街道辦)組織風險評估、專家論證、征求社會公眾等意見,擬定政府駐地遷移實施方案。
5.鎮黨委會(街道黨工委會)、鎮政府會議(街道辦事處會議)或黨政聯席會議研究,形成決議。
6.鎮政府(街道辦)向區縣民政局報送行政區劃變更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7.區縣民政局組織部門會商、專家論證、實地調查、征求同級人大、政協等意見。
8.區縣民政局提出意見,按程序依次提交區縣政府常務會議、黨委常委會討論通過,形成正式決議。
9.區縣政府向市民政局報送行政區劃變更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10.市民政局通過材料審查、部門會商、專家論證、實地調查等方式提出意見,報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由市民政局報市委研究。
11.市委研究同意后,鎮政府駐地遷移,由市政府報省政府審批;街道辦事處駐地遷移,由市政府審批。
12.審批機關批準后,由鎮政府(街道辦)組織實施,自批準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遷移工作;情況復雜需延長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可延長6個月。
13.遷移完成后,由鎮政府(街道辦)逐級向審批機關報告,并向社會公告。
來源:西安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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