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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04年,沈雅琴(非京籍)看中一套位于昌平的住房(即一號房屋),但因該房為經濟適用房,僅限北京戶籍家庭購買。
經朋友介紹,沈雅琴請北京戶籍的林國棟夫婦協助,以林國棟名義申請購房資格并簽訂合同。
街道審核表由同行朋友代填代簽,首付款由沈雅琴當場支付,后續按揭貸款也由沈雅琴償還。
房屋交付后,沈雅琴負責全部裝修,并長期與家人居住至今。所有購房發票、契稅憑證、貸款合同、產權代辦文件等原始資料均由其持有。銀行還款賬戶綁定的是沈雅琴手機號,物業、水電、供暖等費用亦由其繳納。
2009年,林國棟突發去世,未留遺囑。其配偶吳慧敏、子女林靜和林濤,以及林國棟母親王素芬(已于2020年去世)的其他法定繼承人——王建軍、王秀蘭、王秀梅(系林國棟的舅舅、姨母),共六人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主張:
“房屋系林國棟與吳慧敏的夫妻共同財產,林國棟去世后應作為遺產由法定繼承人共有,現要求沈雅琴騰退房屋并交出房產證。”
沈雅琴抗辯稱:
自己是實際購房人,僅因政策限制借用林國棟名義;
雙方有口頭約定“滿五年即配合過戶”;
所有出資、占有、票據及證人證言均可證明借名關系真實存在。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駁回吳慧敏、林靜、林濤、王建軍、王秀蘭、王秀梅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定:沈雅琴對一號房屋的占有基于有效的借名買房合同關系,屬于有權占有,不構成無權侵占,故返還原物請求不能成立。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圍繞“是否存在借名買房關系”作出如下認定:
借名買房可采用口頭形式,關鍵看綜合事實
雖無書面協議,但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口頭借名約定在具備合理解釋和充分履行事實時,可被認定有效。
四項核心事實形成完整證據鏈
出資:首付款及近二十年按揭均由沈雅琴支付,銀行流水、短信記錄可佐證;
占有使用:自交付起由沈雅琴裝修并持續居住至今;
票據持有:全部購房、貸款、稅費原始憑證由其保管;
合理解釋:沈雅琴作為非京籍人員,不具備購買經濟適用房資格,借名具有現實必要性。
證人證言強化事實可信度
兩名共同參與購房的朋友出庭作證,證實:
購房當日林國棟未出資;
吳慧敏知曉借名安排;
林國棟曾承諾“滿五年就過戶”。
繼承人主張返還原物,前提不成立
返還原物請求權以“無權占有”為前提。本案中,沈雅琴的占有基于有效借名合同,不屬于無權占有,故原告訴求缺乏法律基礎。
法院強調:
“在借名買房糾紛中,不能僅以登記名義判斷權屬,而應結合出資、占有、票據、政策限制等綜合認定真實權利狀態。”
四、律師提示
本案為“政策限制型借名買房”提供了重要勝訴范本,經驗值得借鑒:
即使無書面協議,四要素齊全即可勝訴
出資 + 占有 + 票據持有 + 合理解釋(如限購、資格限制),足以讓法院確信借名關系存在。
繼承人不能僅憑房產登記主張返還原物
房屋雖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但若存在有效借名關系,繼承人繼承的僅是名義,而非實際權益。
? 對借名人的建議:
務必保留全部原始票據;
盡量通過銀行轉賬留下出資痕跡;
在條件允許時,盡快通過訴訟或公證固定權利。
提示:法律尊重事實,更保護誠實守約的實際權利人。
本案沈雅琴雖無房產證,但因證據扎實,成功守住了自己出資購買的家。
北京房產律師團隊專注處理借名買房、經適房確權及繼承人騰房糾紛,擅長通過“四要素+證人”構建完整證據鏈,實現勝訴確權或抗辯。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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