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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1980年代,陳建國與李秀芬結婚,婚后承租位于北京的一處公房。1996年,二人協議離婚,約定:女兒陳婷歸男方撫養,家中所有財產(包括公房)歸女方和女兒所有,男方放棄一切財產權益。
2001年,該公房拆遷。因政策限制,李秀芬無法以自己名義安置兩套房屋,遂以陳建國名義簽訂《安置協議》,購買一號房屋(一居室),另一套登記在自己名下。購房款由李秀芬實際支付,但付款憑證顯示為陳建國刷卡。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女兒陳婷居住使用。
2009年,陳建國與生意伙伴趙敏(二人共同經營甲公司、乙公司多年)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一號房屋以45萬元“出售”給趙敏,并迅速辦理過戶。次日,趙敏以該房屋為抵押,向銀行申請74萬元貸款,貸款直接打入陳建國賬戶。陳建國收款后,當日即向趙敏轉賬30萬元。
此后十余年,趙敏從未要求陳婷搬離,亦未主張房屋交付。2021年陳建國去世后,其女陳婷作為監護人(此前已被法院指定),與母親李秀芬共同起訴,請求:
“確認陳建國與趙敏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趙敏辯稱:
合同真實有效,實際成交價94萬元;
自己是善意第三人;
原告無權主張合同無效。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確認陳建國與趙敏于2009年6月23日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注:這是典型的“以買賣之名行借貸之實”被法院穿透認定的勝訴案例。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圍繞“合同是否系虛假意思表示”作出如下認定:
交易細節嚴重背離正常房屋買賣邏輯
網簽合同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
未約定付款時間、交房時間、違約責任等核心條款;
買受人取得產權后十余年未主張交付,不合常理。
資金流向揭示真實目的
貸款74萬元到賬次日,陳建國即向趙敏轉賬30萬元;
趙敏自認該款項用于公司經營;
雙方均承認合作多年,存在共同融資需求。
所謂“現金支付20萬元”無任何證據支持
趙敏稱除貸款外另付20萬元現金,但無法提供收據、取款記錄或見證人;
與其此前陳述“僅有一份網簽合同”相矛盾。
行為模式符合“套貸”特征
利用房屋買賣形式獲取低息長期貸款;
無真實交易意愿,僅為融資便利;
符合《民法典》規定的無效情形。
四、律師提示
本案為識別和打擊“假買賣真套貸”提供了重要司法樣本,三大經驗值得借鑒:
關注交易異常點,可穿透表面合同
低價、無交房、無違約條款、長期不主張占有——這些“反常”細節往往是虛假交易的突破口。
資金流水是關鍵證據
貸款到賬后立即回流、大額現金無憑證、轉賬用途與購房無關,均可佐證“非真實買賣”。
即使房屋已過戶,合同仍可被確認無效
? 對真實權利人的建議:
保留原始協議、付款憑證、居住證明;
一旦發現名義人異常處置房產,立即起訴維權;
重點收集對方資金往來、合作關系、貸款用途等間接證據。
提示:法律不保護虛假交易,只保護真實權利。
北京房產律師團隊專注處理虛假房屋買賣、借名買房及惡意轉移財產糾紛,擅長通過資金流、交易習慣與商業邏輯,揭開“合法外衣”下的非法目的。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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