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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13年,王建國與妻子李秀芳看中一套位于北京的限價商品房(即“一號房屋”),總價約68.7萬元。但因二人不符合北京市限價房申購資格,遂與王建國的弟弟王建民協商,借用其名義購房。
2013年12月13日,王建民作為買受人,與甲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一號房屋。全部購房款、契稅、維修基金等共計71萬余元,均由王建國夫婦支付。
2014年2月1日,三方簽署《協議書》,明確約定:
“一號房屋系王建國、李秀芳實際出資購買,歸其所有;待政策允許時,王建民應無條件配合過戶。”
2017年,房屋取得不動產權證,登記在王建民名下。此后,王建國多次要求過戶,均遭拒絕。
2023年,王建國夫婦起訴,請求:
確認《協議書》無效;
返還全部購房及辦證費用71萬余元;
賠償房屋增值差價損失254萬余元(評估總價326萬元)。
王建民辯稱:
“協議本就無效,因限價房不能借名。我同意退錢,但不同意賠增值損失——房子是我的,政策房不能按市場價算。”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確認《協議書》無效;
? 王建民返還購房款687,492元 + 各項費用24,282元;
? 王建民賠償房屋增值差價損失1,784,622元(約為總增值的70%);
雖然合同無效,但實際出資人仍獲得近180萬元的實質補償,遠超原始投入。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圍繞“合同效力”與“損失分擔”作出如下認定:
借名購買限價房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協議無效
限價商品房是政府為特定住房困難群體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具有身份專屬性。借名行為剝奪了其他符合條件家庭的購房機會,違反政策強制性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協議書》自始無效。
合同無效后,應返還財產并按過錯分擔損失
根據《民法典》第157條,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雙方均明知政策限制,過錯相當
原告明知自己無資格,被告明知出借指標違法,雙方對合同無效均負有重大過錯,故損失應合理分擔。
房屋增值屬于信賴利益損失,可部分支持
雖然房屋登記在被告名下,但原告長期持有票據、實際承擔成本,且協議明確歸屬,其對房屋增值存在合理期待。法院綜合考慮親屬關系、出資比例、政策限制等因素,酌定被告承擔70%的增值損失。
四、律師提示
本案揭示了借名購買政策性住房的高風險與有限救濟路徑,經驗值得重視:
合同雖無效,但出資+協議可爭取高額補償
即使法院認定借名協議無效,只要能證明全額出資+書面協議+實際管理,仍可能獲得大部分房屋增值賠償,而非僅退本金。
“雙方過錯”不等于“各打五十大板”
法院會綜合考量誰主導交易、誰受益、誰更依賴協議等因素。本案中,因原告承擔全部成本且長期占有,故獲更高比例賠償。
? 對實際出資人的建議:
即使借名購買政策房,也應簽署書面協議;
保留全部付款憑證、溝通記錄、居住證明;
一旦發生糾紛,立即申請房屋價值評估,固定損失證據。
北京房產律師團隊專注處理借名買房、政策房糾紛及合同無效后的損失索賠,擅長通過評估、舉證與過錯分析,最大化客戶補償權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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