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省蒲江縣壽安街道大漕村,一片約21.7畝的集體果園,合法經營數十年,卻承載了長達三十余年的權屬爭議。從1984年的果樹買賣協議,到多輪法院訴訟與行政調解,再到村民與經營者之間的沖突與協商,這場圍繞土地使用權、承包期限和集體利益的糾紛,折射出農村土地流轉中復雜的歷史遺留問題與現實矛盾。
協議簽訂與歷史變遷:從買賣到承包的權屬演變
時間回溯到1984年12月18日,原蒲江縣壽民鄉五村六社(后經行政區劃調整,先后變更為大漕村16組、大漕村8組)經全體社員大會討論決定,將集體所有的1000余株柑橘樹以3萬元價格賣給本社社員杜某柱,雙方簽訂《協約》白紙黑字明確約定:“園內面積照現有果樹為界,所有果樹必須在園地生長;不論任何人不得改變果園面積;園內果樹死后,面積應該生產隊所管。”該協議經當時的村委會及鄉政府同意后生效,杜某柱按約定一次性付清款項,開始對果園進行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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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簽訂協約,當事人提供)
1987年4月,因政策調整,壽民鄉政府認為果園買賣不符合相關規定,將果園收歸集體所有,并組織公開招標承包,杜某柱中標后與集體簽訂《果園承包合同》,約定承包期限7年,每年承包費3000元,其購買果樹的3萬元借款由本人在承包期內自行償還。這一變更引發了后續一系列法律爭議,杜某柱以買賣協議有效、集體應退還購樹款為由,與集體產生糾紛并訴至法院。
歷經蒲江縣人民法院一審、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后,1996年1月18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1984年的果樹買賣協約合法有效,1987年的承包合同已到期,判決杜某柱自1995年起,每年向集體支付1400元土地使用費,直至園內果樹自然死亡,土地交還集體。此后數十年間,杜某柱按判決支付費用,果園主要種植耙耙柑、不知火、愛媛等柑橘品種,由其家庭持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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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果樹買賣協約有效判決書,當事人提供)
矛盾激化與沖突發生:集體訴求與經營權益的碰撞
隨著時間推移,村民對果園的經營狀態和費用標準逐漸產生異議。村民們認為,30余年過去,當年約定的每年1400元土地使用費標準遠低于當前市場水平,且杜某柱在經營期間不斷補栽、嫁接新品種,導致“果樹自然死亡”的期限無限延長,集體土地長期被個人占用,損害了集體公共利益。
2017年7月8日,大漕村16組數十名村民聚集至果園,手持鐮刀、斧頭、鋸子等工具砍伐果樹,共計損毀40余株,其中包括種植7年的耙耙柑和3年嫁接的愛媛等品種。據執法單位詢問筆錄,村民此舉旨在通過過激行為促使杜某柱出面協商果園權屬及承包費用問題。杜某柱的女兒杜某倪當時在場阻攔,雙方發生肢體沖突,杜某柱家庭隨后報警,執法單位介入調查并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
此次砍樹事件后,矛盾進一步升級。2017年8月至9月,村民多次采取圍攔果園、損壞果樹及果實等行為,導致杜某柱家庭當年果園絕收。2019年至2023年間,村民多次阻攔杜某柱出售果實,導致已采摘的果實無法運輸,最終腐爛變質,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期間,壽安鎮政府、村委會多次組織雙方調解,提出過“給予五年過渡期后騰退”等方案,但因雙方分歧過大未能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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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出售,當事人提供)
司法審理與爭議焦點:合同解釋與法律適用的考量
2018年1月9日晚,杜女士一家遭遇了一起嚴重的暴力事件,涉事村民對杜女士及其家人進行了毆打,致使人身安全受到侵害。隨后原大漕村16組以“告知書”方式解除承包,要求其于2018年3月30日前返還果園土地經營權,杜某柱對此持有異議,未按要求騰退。2023年雙方糾紛正式進入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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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書,當事人提供)
2023年9月,大漕村8組以物權保護糾紛為由,將杜某柱訴至蒲江縣人民法院,請求判決其返還果園土地。原告方主張,案涉土地為集體所有,雙方未明確約定土地使用期限,應屬不定期合同,集體有權隨時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且杜某柱存在擴大占用土地面積的行為。被告杜某柱則辯稱,其基于省高院生效判決享有合法經營權,《協約》中“果樹死后交還土地”的約定明確,其按規定支付使用費,不存在侵權行為,集體無權單方面解除協議。
蒲江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糾紛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應適用民法典相關規定。法院認定,雙方協議對土地使用期限約定不明,形成不定期土地經營權流轉關系,大漕村8組已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同時指出,若按“果樹全部自然死亡后交還土地”執行,將違背公平原則和集體利益,故判決杜某柱在判決生效后次年3月31日前移栽果樹、騰退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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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當事人提供)
杜某柱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杜某柱仍不服,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25年3月20日,省高院經審查認為其再審理由不成立,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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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書,當事人提供)
現狀與后續:多方協調下的權益平衡探索
多年來經營果園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財力,杜某柱及其家庭始終堅持,自己通過合法手續買賣果樹、承包經營果樹,應依法享有果園的合法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停止公權力的不當干預,維護自身合法權益。2022年土地被確定為園地,而協議明確約定果樹必須在園地生長,這進一步印證了其對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權的合理性,不存在所謂“到期騰退”的情形,不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多年來,其合法經營權益持續受到侵害,相關損失應當得到賠償,侵權行為應立即停止,以保障其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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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地包費,當事人提供)
期間,杜某柱曾以果園涉及“高鐵新城片區”建設規劃、土地面臨征收為由,向蒲江縣政府、規劃和自然資源單位、壽安街道辦事處申請信息公開,查詢征地批準文件、補償方案等相關信息。相關部門均書面答復稱,該地塊未納入相關建設規劃,不存在土地征收行為,其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
這場跨越三十年的糾紛,始終圍繞著合法權益的界定與維護展開。如何在尊重歷史協議、保障個人合法經營權益與土地使用權的基礎上,兼顧集體公共利益,找到各方認可的解決方案,仍是當前的核心問題。隨著相關司法監督程序的推進,期待能有一個公正合理的結果,既維護法律的尊嚴以及契約精神,也妥善化解各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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