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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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東代表訴訟實務中,常出現這樣的情形:符合條件的股東代公司起訴維權并勝訴后,因公司被侵權人控制、決策僵局等原因怠于申請強制執行的情形。
那么,股東代表訴訟進入執行程序后,股東有權申請強制執行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陳某與于某、張某、第三人甲公司執行復議案》中明確:
股東代表訴訟進入執行程序后,股東代表出于繼續維護公司利益的目的,在其公司怠于主張自身權利時,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生效法律文書。
本案焦點問題是:陳某是否具備申請執行主體資格。
本案屬于股東代表訴訟在執行階段的延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了公司權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責任時,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可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在股東代表訴訟中,股東個人的利益并沒有直接受到損害,只是由于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而間接受損,因此,股東代表訴訟是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股東的名義直接提起的訴訟,勝訴后的利益歸于公司。
本案執行依據75號判決正是參照公司法中關于股東代表訴訟的規定,認定陳某具備提起訴訟的主體資格,并支持了陳某部分訴訟請求。
同樣,當股東代表訴訟進入執行程序后,股東代表出于繼續維護公司利益的目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符合股東代表訴訟這一制度設計的內在邏輯。因此,陳某在甲公司怠于主張自身權利時,有權向法院申請執行。
周軍律師提醒,若遇在股東代表訴訟勝訴后面臨公司怠于執行的情況,或對執行申請的材料準備、舉證方向存在疑問,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制定執行方案,避免因程序瑕疵或證據不足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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