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法院案例:用人單位未舉證員工不符獎金條件,應擔不利后果
(2023)粵民申14164號
一、裁判要旨
在勞動合同糾紛中,用人單位未就員工不符合績效獎金發放條件完成舉證責任的,應承擔不利后果;法院可參照員工過往同類獎金數額合理酌定應發金額。
二、案件要點
1、爭議焦點:余某主張某某公司應支付其2019年、2020年績效獎金、重大專項獎金、項目獎金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
2、核心事實:
某某公司每年對員工進行年度考核,并存在發放年終獎的慣例;
公司內部《某某流程》明確規定績效獎金與個人考核結果掛鉤;
公司未能舉證證明余某不符合2019年、2020年績效獎金發放條件;
一、二審法院參照余某2018年績效獎金數額酌定2019年、2020年應發金額;
三、裁判理由
關于績效獎金:
用人單位負有對員工是否符合獎金發放條件的舉證責任;
在公司確認存在績效考核制度且實際發放年終獎的情況下,若不能證明員工不符合條件,則應推定其有權獲得相應獎金;
參照歷史發放標準(如2018年金額)進行酌定,具有合理性。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摘要)
(2023)粵民申1416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余某,女,1985年8月3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某計算機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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