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本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以及相關活動,促進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維護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國家安全,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上海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安全管理暫行辦法》,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制定的背景是什么?適用范圍是什么?對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飛行活動,提出了哪些要求及申報入口?一起來看詳細解讀↓
01
《上海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制定背景?
2023年5月31日,國家出臺《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人駕駛航空器有關管理工作。2024年1月1日,交通運輸部出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提出具體要求。
近年來,本市低空經濟快速發展,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廣泛應用于多個領域,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黑飛”等情況頻發,對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脅。
為全面落實國家法規規章相關規定,進一步強化本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安全管理,促進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有必要制定《上海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安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建立分工明確、協同高效、全鏈條閉環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安全監管體系。
02
《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辦法》的適用范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安全管理。軍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警察、海關、應急管理部門轄有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管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室內飛行,不適用《辦法》。
03
《辦法》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相關主體提出了哪些要求?
《辦法》一是明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者、使用者應當根據《條例》和《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實名登記。
二是根據《條例》規定,明確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飛行活動的單位和人員的資格資質要求。
三是要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租賃活動經營者、出借方應當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并在交付時提示承租人、借用方依法使用。
四是根據《條例》規定,明確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經營性飛行活動,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非經營性飛行活動,應當依法投保責任保險。
04
《辦法》對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飛行活動,提出了哪些要求及申報入口?
《辦法》一是根據《條例》規定,明確需要申報和無需申報的飛行活動情形。
二是根據《條例》規定,明確單位、個人應當在擬飛行前一日12時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經批準在固定空域內實施常態飛行活動的,應當在擬飛行前一日12時前,將飛行計劃報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備案;飛行活動已獲得批準的單位、個人,應當在計劃起飛1小時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報告預計起飛時刻和準備情況,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確認后方可起飛。
三是為方便單位、個人申報,本市在“隨申辦”提供服務入口,受理上述飛行活動申請、常態飛行計劃備案和起飛前報告。
05
為強化安全管理,《辦法》還作了哪些規定?
《辦法》一是明確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對飛行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二是要求在本市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飛行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安全生產相關規定,制定應急救援預案。
三是要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當依法更新安全數據,實時報送及自動發送身份和飛行動態數據,在運行時不得關閉報送功能。
四是明確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開展飛行表演等活動,達到公共場所人群聚集活動相關標準的,應當按照《上海市公共場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管理。
五是根據《條例》規定,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實際,明確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飛行活動,不得實施偷窺、偷拍他人隱私等13項禁止性行為。
六是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過程中遇到異常情況,操控人員應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并向市飛行服務機構報告。
來 源|法治上海
校 核|丁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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