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當事人于2023年8月3日向海關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集成電路芯片共計348個,15千克,內存條1千克,申報總價格CIF1760美元。經查,實際貨物為內存條、中央處理器、筆記本電腦主板,經上海海關機電產品檢測技術中心鑒定,送檢的筆記本電腦主板為固體廢物,重量為2.16千克,與申報不符。
2024年1月18日,海關責令當事人將上述禁止進口貨物退運出境,當事人于2024年2月1日將上述固體廢物退運出境。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當事人被科處罰款人民幣1000元。
二、海關處罰法律依據及評析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輸入境內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
第八條第(八)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行政處罰:
(八)依據《固體廢物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處理的固體廢物違法輸入境內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固體廢物數量在三噸以下或者危險廢物數量在三百千克以下屬于零星、少量,當事人能夠將固體廢物退運出境的;
2.當事人在海關責令退運后二個月以內將固體廢物退運出境的;
本案當事人進口貨物品名申報不實,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但本案申報不實的進口貨物經鑒定為固體廢物,海關對當事人適用特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進行處罰。同時考慮到適用特別法處罰較重,鑒于當事人輸入進境的固體廢物重量較小且將固體廢物退運出境,符合《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第八條第(八)項所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海關對其適用減輕行政處罰,最終科處罰款人民幣1000元。
三、海關律師評析
(一)我國關于進口固體廢物的管理規定
根據生態環境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53號《關于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有關事項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進口固體廢物。禁止我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內單位產生的未復運出境的固體廢物,按照國內固體廢物相關規定進行管理。自此,固體廢物全面禁止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也不再是限制進口貨物。
(二)違法進口固體廢物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輸入境內,由海關責令退運,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承運人對固體廢物的退運、處置,與進口者承擔連帶責任。對于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若已造成環境污染,則進口者需承擔消除污染的責任。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除按造成事故的大小罰款外,還應承擔賠償責任,具體的賠償和罰款規定見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2.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還有可能構成走私廢物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判斷行為人是否逃避了海關監管,其重要依據是行為人是否就進境貨物如實向海關進行申報。實踐中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偽報品名、夾藏、繞關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第十四條,1)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達到一噸以上不滿五噸的;2)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達到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的;3)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達到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的;4)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或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等情形,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其中危險性固體廢物的判斷依據是《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根據該名錄,危險性廢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或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生態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如醫療廢物、醫藥廢物、農藥廢物、木材防腐劑廢物、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等。
而鑒于我國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固體廢物進口,上述司法解釋中“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概念已不復存在,固體廢物均禁止進口。
(三)關于固體廢物的屬性鑒別
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海關發現進口貨物疑似固體廢物的,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屬性鑒別,并根據鑒別結論依法管理。
在蘭迪海關與財稅律師團隊的接到的關于固體廢物案的咨詢中,最常見的便是關于固體廢物屬性鑒別的爭議,如當事人不認同海關關于進口貨物屬于固體廢物的鑒別結論,認為其進口的是有使用價值的二手貨物,而非固體廢物。
關于固體廢物的屬性鑒別,目前有相對規范的鑒別程序和鑒別標準,其中鑒別程序見于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在2023年發布的《進口貨物的固體廢物屬性鑒別程序》。根據該規定,海關發現進口貨物疑似固體廢物的,可以委托鑒別機構開展屬性鑒別,海關根據鑒別結論依法管理。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對鑒別結論有異議的,可自收到鑒別結果之日起15 個自然日內,向海關(即申請首次鑒別的海關)提出復檢鑒別申請。同一批進口貨物的復檢鑒別最多執行1次。
值得一提的是,固體廢物屬性的判斷依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 34330)(以下簡稱《通則》),已在2025年迎來重大修改,并將于2026年3月1日起實施。與2017年版本相比,2025版本關于固體廢物的判別規則更加明確,首先,重點厘清了固體廢物判別中最為關鍵的“副產物”與“副產品”以及“廢”與“舊”這兩組關系。一方面,《通則》明確了生產過程中伴隨目標產物產生的副產物判定為副產品的條件,解決了國內固體廢物管理中普遍存在的副產物判別難題。如《通則》5.2 和5.3已幾乎完全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哪些副產物屬于固體廢物、哪些副產物不屬于固體廢物。另一方面,針對目前“喪失原有利用價值”判別不夠明確的問題,完善了“廢”與“舊”的判別規則,減少了對“舊而不廢”物質的誤判,促進合規的二手產品流通。如《通則》4.1指出, 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下列喪失原有使用功能,且無法通過修復、加工行為恢復原始用途的物質,屬于固體廢物:生活垃圾等,其也為詳細列舉。2025版《通則》的完善,將極大有利于企業降低進口固體廢物的法律風險。
四、結語
本案中,當事人因進口貨物申報不實且部分貨物被鑒定為固體廢物而受處罰,其雖因情節輕微獲減輕處理,但仍為各類進口企業敲響了警鐘。
企業作為進口主體,首先應強化合規意識,嚴格履行如實申報義務,對進口貨物的品名、規格等關鍵信息進行嚴格審核,杜絕偽報、瞞報等行為。其次,應提前了解固體廢物鑒別標準,尤其是即將實施的新版《通則》相關規定,避免因認知偏差陷入違法風險。若對海關的鑒別結論有異議,需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申請復檢,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同時,企業需建立健全貨物進口全流程審核機制,加強對供應商的資質核查,確保進口貨物符合我國環保及海關監管要求。一旦涉及疑似固體廢物,應主動配合海關處理,及時退運以爭取從輕或減輕處罰。唯有嚴守法律底線,強化風險防控,才能避免因違法進口固體廢物遭受經濟損失與法律責任,保障進出口貿易的合規有序開展。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與財稅團隊 李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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