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一項非羈押性強制措施,允許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暫時回家,但需保證隨傳隨到。能否成功申請,關鍵在于是否符合法定的核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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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的核心考量:罪行與人身危險性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是否準予取保候審,主要基于兩點:一是罪行本身的輕重,二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即“社會危險性”) 。辦案機關會綜合評估其是否可能實施新的犯罪、干擾訴訟、危害社會秩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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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對容易獲得取保候審的幾類情形
在實踐中,符合以下情形的申請更容易獲得批準:
- 可能判處輕刑的犯罪:例如,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案件。這類犯罪本身社會危害性較小。
- 情節輕微、危險性低的案件:即使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的案件,如果犯罪情節較輕(如初犯、偶犯、過失犯罪),且能通過固定住所、穩定工作、悔罪表現(如賠償并獲得諒解)等證據,充分證明“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也有較大機會。例如,一些輕微的交通肇事、情節不重的危險駕駛(如酒精含量低、無事故)或盜竊(如數額小、退贓退賠)案件。
- 基于人道主義的特殊情形:對于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懷孕、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只要評估認為沒有社會危險性,依法應當予以考慮。
- 程序性要求: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的,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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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實踐中從嚴掌握的特殊犯罪類型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某些嚴重危害社會安全、秩序和公眾利益的犯罪,司法機關對取保候審的適用會從嚴掌握和控制。這通常包括:
- 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
-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涉黑惡案件)。
- 嚴重的毒品犯罪。
- 重大的故意殺人、搶劫、強奸等暴力犯罪。
- 食品安全、藥品安全、環境污染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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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要提示:取保成功不等于案件終結
獲得取保候審后,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例如: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住址、工作變動需在24小時內報告;傳訊時及時到案等。違反規定可能導致沒收保證金、變更強制措施為逮捕等嚴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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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取保候審僅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絕不意味著案件終結或不會被判刑,案件的最終結果仍需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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