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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2004年,王建國和李秀蘭夫婦從青海來到北京,打算買套房養老。
但兩人已退休,銀行不給貸款。
于是,他們和剛工作的兒子王磊商量:“用你名字買房,錢我們出,房我們住。”
王磊同意。同年,他與甲公司簽訂合同,買下一號房屋,總價45萬余元,首付25萬,貸款20萬。
首付款是王建國夫婦東拼西湊借來的——向侄女借10萬,向哥哥借5萬,加上積蓄,全部存入王磊賬戶后支付;
月供1078元,每月由老兩口現金存入王磊還貸賬戶,存折一直由他們保管;
房子裝修、物業、水電、取暖費,十幾年來全是老兩口交;
房屋交付后,他們一直居住至今,從未搬離。
2007年,王磊結婚,婚后搬出一號房屋。
2014年,王磊意外去世。
兒媳張婷隨即主張:“這房是王磊婚前買的,婚后我們共同還貸,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遺產分割。”
王建國夫婦很震驚:“這房從來就是我們的!只是借兒子名字貸款而已。”
雙方協商無果,老兩口起訴,要求將一號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
張婷堅決反對,稱:
“沒有書面協議,就是贈與!而且你們2020年才起訴,早就超過訴訟時效了!”
這場親情與產權的拉鋸戰,最終由法院一錘定音。
裁判結果
? 兒媳張婷必須在15日內協助王建國、李秀蘭將一號房屋過戶至二人名下!
這意味著,盡管房產證寫的是兒子名字,但法律認定:房子真正的主人,是出資并居住了近20年的父母。
法院怎么說?
法官沒有被“無書面協議”困住,而是綜合全案事實,重點認定了三點:
第一,誰實際控制房屋?
購房合同、貸款合同、房產證、還貸存折、繳費單據等全部原件均由父母持有;
自2004年交房起,父母一直實際居住使用,兒媳從未提出異議。
第二,誰真正出資?
首付款來源清晰:借款+現金,有銀行流水、還款憑證印證;
月供雖從兒子賬戶扣款,但每月固定時間由父母存入現金,且兒子婚后另有公積金用于購買自己的二號房屋;
兒媳稱“用公積金還貸”,但法院查實:公積金提取始于2007年,且用于另一套房,與本案無關。
第三,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指出:
“父母一直認為房屋屬于自己,與兒子、兒媳此前無糾紛,不存在‘知道權利受損’的情形。直到兒子去世后兒媳主張權利,才產生爭議。因此,未超訴訟時效。”
最終,法院依據高度蓋然性原則和日常生活經驗,認定:雖無書面協議,但存在事實上的借名買房關系。
律師提示
這個勝訴案例給“借子女名買房”的父母帶來重要啟示:
沒有協議≠必然敗訴。
在親屬間,法院會綜合出資、占有、證件保管、生活常理等多維度判斷真實意思。
保留原始憑證至關重要。
本案中,20年的繳費單、還貸存折、裝修合同成為關鍵證據。一旦丟失,舉證將極其困難。
長期穩定占有是有力支撐。
父母自始至終居住使用房屋,兒媳多年未提異議,強化了“非贈與”的事實。
當然,最穩妥的方式仍是生前確權。但若已成既定事實,只要證據鏈完整,法律依然可能守護真正的權利人。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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